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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发布时间:2020-01-28 12:15:14 影响了:

外汇知识:BOT融资——传统方式的创新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国际项目公司(外商)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项目的开发和建设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重视并经常采用的一种新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  

   

  BOT融资特点  

   

  一般来讲,BOT项目的实现需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第一,国外民营机构以其组成的国际银团为基础,在项目所在国建立该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必须获得东道国政府授予的建设、经营该项目的权利。第二,项目公司依据授权对项目进行规划、建设,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都由国际银团负责,该国际银团可以通过吸收其他人的参股和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第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公司在同东道国政府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经营该项目,在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利润的特许权。第四,合作期届满时,该项目的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经营收益由项目公司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BOT方式与其他承发包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建设项目是由承包商和银行投资团体发起并筹措资金、组织实施以及经营管理。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将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民营化。用BOT方式兴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对政府、承包商私人财团和社会都有一定的好处。  

   

  首先,从政府方面来看,BOT方式可以缓解政府负担,把基础设施项目上省下来的资金用到更为迫切的项目上去,从而可以用有限的资金为民众办更多的“实事”。另外,还可以把兴建大型基础设施的大部分风险转嫁到私营团体身上,使政府处于“有利可图,无险可担”的优越地位。  

   

  其次,从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筑市场不景气时通过BOT方式激发政府、银行和财团的投资兴趣,创造项目投资机会,从而扩大承包任务来源,缓解由于开工不足引起的种种问题。  

   

  最后,BOT项目为银行、金融机构或私人财团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BOT项目一般都是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强度不是个别银行、金融机构或私人财团所能够承受的。采用BOT方式可以把相对分散的大量资金集中起来,投资建设分散资金所不能实现的项目,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BOT融资尚存困难  

   

  目前,BOT方式已经受到我国许多方面的关注,有的项目也已经开始运作。但是,从初步实践来看,在我国推行BOT方式还存在一些需妥善解决的问题。  

   

  1、对采用BOT融资方式在认识上还存疑虑。BOT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组织BOT的运作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许多人对BOT方式还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有些人对基础设施是否具有“商品性”存在疑虑,同时担心运用BOT方式会导致国家主权的丧失。其实,我们采用BOT方式投资的项目,主要是那些目前经济发展中急需、而国家眼前又无力投资或者一时拿不出大量资金来投资的项目。采用BOT方式,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利用外资把这些项目建设起来,从而大大增强我国经济生活的有效供给能力,带动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取得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体制尚未形成。按照BOT的运营原则,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是要获得一定利润的,因此要向项目的用户收取费用。但是,在BOT方式下,外商对项目的产品价格和服务定价是经过严格核算的,一般要比原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价格高,这一方面使得老百姓较难承受,另一方面又会使得BOT谈判难以成交。  

   

  3、缺乏统一管理和政策指导。BOT方式是利用外资的新举措,采用该种方式涉及到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资政策和投资政策等。对这些问题我国还没有一个机构来统一归口管理,也没有制订出相应的政策法规,用于规范和指导BOT项目的实施。  

   

  4、缺少从事BOT项目的专门业务人员。BOT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组织管理办法,在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办法,并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实施,这是保证BOT项目得以顺利执行的基本条件。我国目前还缺少这方面的专门人员,急需加以培训。  

   

  5、外汇收支平衡较难。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而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时机尚未成熟。这样,外商投资基础设施用的是现汇,所得利润分成和投资回报又是人民币,而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目前必须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在外汇市场出现供求不畅的情况下,将会给BOT项目外汇收支的平衡带来困难。  

   

  发展BOT融资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对BOT方式具体政策的研究。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BOT方式的具体政策,如怎样确定BOT项目的经营期限,使之既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和合理的利润,又保证国家的收益;
BOT项目投资额大,经营期长,又无产品出口,外汇平衡是突出问题,我国如何作出这方面的承诺;
政府如何组织BOT项目的谈判、合同如何签订等。  

   

  第二,加紧国内立法,尽快制定有关BOT的专门法规,适当让出一部分市场。鉴于能源、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目前在我国是微利非产品收益部门,在高额利润率驱动规律的支配下,外商不愿意投资于这些项目。为此,我们需要采取灵活策略,出让一些与BOT项目有关的其他项目的开发权和经营权,如高速公路沿线的零售商业、餐饮业、广告业,铁路沿线的货物装卸、仓储业,能源基地的房地产、运输业等。  

   

  第三,合理限定BOT方式的应用范围和条件,防止出现基础产业在短期内的过度民营化。从目前的经营增长态势和政策环境来看,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外资利用收益的最大化,会无限制地开发BOT项目,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导致基础产业不必要的民营化。由于中国经济对资本的吸收能力很强,其弊端在近期内也许还不会暴露,但从长远看却是显然的。基础产业在较短时期内过于向国际民营化倾斜,最终将会引起政府对一些地区经济的调控失效。此外,目前多数企业对成本上升的消化能力并不高,因此一旦基础产业综合定价水平上升太快,必然造成成本推进型的通货膨胀,如果货币政策紧缩,那么下游产业将会陷入大面积亏损的境地。  

   

  第四,慎重地选择投资者。目前在BOT方式的实施中有两个通行的国际惯例:一是承包商的高资信应当表现为愿以固定价格和竞争性条件参与设计、施工和总承包;
二是确信总承包商有技术实力承担规划、建造和经营的全过程。当前,这两个国际惯例的贯彻是通过国际公开竞争性投标来实现。考虑到BOT项目成本的适度性,对贷款项下的还款利息率,必须是能反映资金供求的银行利率与债权人所确定利率的加权平均数,而且不宜定得过高,以投资者有权益,债务人(政府方)能接受为原则。  

   

  第五,积极促进BOT方式的本国化。引进国际商业资本投资于中国基础产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自身的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和经营能力有限,因而在外商充当总承包商的前提下,积极促进本国民营组织参加BOT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可以加速BOT项目的开发速度,降低开发成本,防止外商操纵和垄断项目;
另一方面,它可以为中国民营组织积累投资和经营基础产业的经验,为基础产业的逐步市场化打下基础。参与的方式包括:银团筹资参与、建筑施工参与、咨询监理参与、原材料及成套设备供给参与、经营管理参与和高级雇员本地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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