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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及发展状况探讨

发布时间:2020-02-08 09:50:35 影响了: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肯定了非公经济的地位,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这充分体现了党对非公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预示着民营企业将迎来更为有利的发展机遇。
  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必然性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只要不是国家独资的或国家控股的,都被视为非公有制经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最好用国有、国家控股和非国有、非国家控股的概念,这样更容易区分。而狭义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首先,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他生产要素,社会上又有需要,这就决定了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其次,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加强,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同志曾在1985年论证时说:"我们吸引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引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结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可见,在人民民主专政和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根本对立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振兴经济、增加税收、安排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最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实现资金和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重新组合,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这就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可以兼容的,凡是市场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就发挥得比较充分。
  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己四次运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从每一次修改,可以看出国家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政策,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充分表明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也拓宽了就业渠道,促进了市场竞争,推进了新兴产业及新兴行业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对于增强整体经济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在于: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写进宪法,并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这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又提供了新的舞台和发展空间。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增加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进一步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
表明了两层含义,其一,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包括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样受国家的保护;
其二,在保留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涵义同时,又增加了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这为非公有制经济获得平等国民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次修宪,是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结果。通过修宪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赋予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有利于使全社会提高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切实纠正各种不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行为及做法,从而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营造公平良好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与时俱进,更新观念,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我们要不断深化行政管理机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把职能从过后的所谓管理型"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转变,由"随意型"政府向"法制型"政府转变,由"公婆"政府向"公仆"政府转变,建立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使体制更加合理,环境更加适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首先,适应形势发展,努力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统战工作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主要对象。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可以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认真贯彻执行党对非公制经济代表人士"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工作方针。即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奋斗,同时要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帮助他们兴利除弊,使他们爱国、敬业、守法,在他们中逐渐培养起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使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健康发展。要通过举荐其中一些人进人大、政协以及工商联等组织,充分保障他们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的有效行使,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意愿和要求,纳入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中来。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倡导发展的以开发性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向我们提供了一种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具体形式,要积极完善和努力推广。
   其次,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经济环境
    一是明确定位政府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做了更多的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要做的事情,在管理上注重计划和控制功能,包揽了一切社会事务,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政府职能科学定位,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实行政企分开,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明确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二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行政务公开,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增强办事透明度,推行相对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从严整治"四乱"现象,杜绝办事效率低下、服务态度恶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等现象发生,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从而使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安心创业,放心致富。
    最后,需要值得强调的是,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市场经济的两面性,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市场经济主体高度的自主性,市场经济往来的契约性和信用性,市场经济活动的竞争性,是非公有制同时具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统一性及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决定着社会主义市场必须具有一定的运行规则,许多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迫切要求有健全的法制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通过健全的法制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要的秩序,并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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