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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3篇

发布时间:2021-09-17 16:46:36 影响了:
  申请书在当今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以及格式问题,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XXX
  申请人因广州XXXXXXX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X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事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申请法院撤销(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428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广州市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2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决定。
  事实与理由:
  因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法院冻结的,广州市稳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20万元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法院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保全不当。故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望法院批准!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4月11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2
  异议人:XXX
  异议请求:
  对依据__________(裁定案号)作出查封有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中_____个型号为____轴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4日,异议人与第一被异议人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异议人加工________规格轴承,数量_____个,交货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原料由异议人提供。2014年4月15日异议人如约将原料_____________送至第一异议人处。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二被异议人以_____________理由申请贵院对第一被异议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____年____月____日贵院作出_________号裁定书,查封第一被异议人财产,包括第一被异议人占有的异议人所有的_____个轴承。
  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4月11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XXX,男,XXXX出生,现住XXX,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女,XX岁,X族,住XXX。
  申请事项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XXXX)XXX字第XXX号驳回财产保全异议通知书。
  2、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异议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与X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坐落于XXXX一间套房。申请人一次性交齐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申请人在协议签订后马上申请办理房屋转让登记,但由于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存在房屋面积争议,导致房屋产权不能登记。XX年X月XX日,XXXX因债务纠纷被被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同时提出了对我所有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得知后于20XX年X月X日向XXX人民法院提交《保全异议书》,XX县人民法院在没有召开听证会的前提下,直接书面审查驳回申请人的保全异议的裁定。
  二、具体理由
  (一)查封不属于XXX所有的所涉房屋,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财物应限于被申请人有权处分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本案中,无论从付款角度还是从登记角度来看,XXX对所涉房屋均不拥有合法处分权利,因此XXX县人民法院保全该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立即解除保全。
  (1)从付款角度来看。该房屋申请人已向XXX支付了全部款项,XX县人民法院查封房屋的逻辑无非是XXX付清房款,因此拥有对房屋的处分权。但本案的事实是,XXX付清了房款,而申请人同样付清了房款,按照XX县人民法院的思维逻辑,XXX因为付清房屋取得了对房屋的处分权,申请人付了款同样能够取得对房屋的处分权。在房屋处分权已从XXX转移到申请人之后,三门县人民法院再行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就侵害了申请人对房屋拥有的合法权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六)项“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人付清房屋转让款项的情况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申请人对该房屋拥有不可置疑的合法权利!
  (2)从登记角度来看。由于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存在房屋面积争议,房屋转让后申请人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是客观原因,申请人没有过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XX县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拥有合法权利的房屋,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错误财产保全,依法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二)法院将申请人对保全提出异议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
  XX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分别送达原被告双方,因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因此法院未向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申请人对保全的事实并不知情,只是在20XX年XX月XX日晚上法院保全人员来到我家时才知道此事。申请人马上向XX县法院提出保全异议,法院只进行了书面审查就驳回了申请人的异议。按道理,像这样的情况应该举行听证会,给予申请人充分的举证和陈述的权利,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XX县人民法院仅仅进行书面审查就作出裁定,草草了事,这样做剥夺了申请人充分举证、陈述的权利,法院也失去了全面了解事情前因后果的机会。
  再者,XX县人民法院在《驳回财产保全异议通知书》中仅仅依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转让不登记不发生效力,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并没有针对具体的事实进行具体的分析,也没有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这样做是违反民事诉讼的最基本的原理。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法院对不属于保全裁定书载明的被申请人有权处分并且与案件无关的房屋进行错误保全,侵害了申请人作为该房屋合法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保全异议审查过程中,该案件的处理也不合理。因此,XX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提出的保全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鉴此,申请人依据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异议,请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执行监督,督促此事依法得到妥善解决,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还申请人以公道、还法律以尊严!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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