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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南京医疗救助办法新政3月实施:江苏南京房产新政

发布时间:2018-10-03 04:11:39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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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近日出台《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确定了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方式、标准和程序。其中,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该办法自3月10日起实施。
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老职工、孤儿和边缘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应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助等各项报销费用,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财政部门可采取先行支付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主要用于代缴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因特殊情况医疗救助未能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所在区总工会提出申请事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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