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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注意事项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发布时间:2019-06-28 03:53:20 影响了:

  【摘 要】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发布以来,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已经在招投标和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被广泛采用。受此计价模式改革影响的范围较广,有投资者、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等,其中受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应当是投标人,也就是投标中标后的施工企业。
  【关键词】施工企业;工程量清单;投票;报价;注意事项
  一、投标之前的计价报价
  1、清单有漏项的可能
  通常,投标报价之前留给施工企业的时间非常有限,施工企业必须“吃透”标书,认真研究标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如报价范围、各项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工、料、机等的市场价格、工期要求、结算方式、有无特殊材料、设备及施工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工程项目组成、总包与分包的规定、避免发生中标之后又发现清单存在漏项的情况,所以在报价之前,施工企业要以设计图纸和《清单计价规范》为依据,认真核对所有清单项目,看其是否全面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内容。尽管清单漏项属于招标人责任,但施工企业也不能掉以轻心,对含糊不清的问题,要及时提请招标单位予以澄清,以便共同研究补充的办法。否则,投标报价因清单项目不完整而失真,可能会导致工程结算时发生纠纷或经济损失。
  2、清单项目的特征会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只列主体项目,围绕该主体项目施工的附属项目内容,主要靠项目特征的描述,随主体项目名称一并反映出来,构成组合并计算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企业据此来确定完成该主体项目所需要的具体的“工程内容”并计价报价。
  3、“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施工企业投标计价时见到的工程量清单,主要是表示主体项目工程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表示各项措施项目名称的“措施项目清单”。对此,施工企业不便直接计价报价。计价时必须将每个清单项目,根据其结构特征或施工工序进行分解,直到分解为若干个具体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计价。因为根据制定定额的基本原理,不论是企业定额还是预算定额,都是以一个最简单的施工工序和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来测算并确定其消耗量的。而清单表达出的却是由若干项“工程内容”综合而成的某个主体项目的工程数量或措施项目的名称。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确定“综合单价”的过程中,不但要研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而且还必须研究其“工程内容”和各自的消耗量。这个消耗量应当是企业定额规定的实际施工消耗量,应当包括施工、运输、安装等各方面的所有损耗。
  二、中标之后至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投标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单位应对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这个阶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问题
  由于投标报价阶段时间有限,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纰漏,工程中标后施工企业一定要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差异,如清单提供的工程量可能存在计算错误从而导致施工现场出现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又直接引起工程数量的变化或增减清单的项目,从而改变了某项目的部分工作内容,进而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等等。
  2、计费基数的变化引起的费用变化问题
  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导致计费基数的变化从而引起费用的变化。首先是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实体部分)的数量变化,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的数量与措施费用直接相关,例如:实体项目混凝土的表面积与措施项目模板数量有关;实体项目基础的深度与措施项目施工降水有关;实体建筑物的高度与措施项目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有关等等。其次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和措施费的变化,引起规费和税金因计算基数的变化而改变。因为工程实体和措施费用的数额与规费和税金的确定有关,前者为后者的计算基础。
  3、材料价格变化问题
  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列入综合单价之中的招标人自购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投标人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等。不难看出,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因素,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合同签订之前的这段时间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发生上述情况的可能性,把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利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款及调整”等条款加以约定,从而避免结算时不得不承担本可以避免的风险。例如:对于材料价格的变化,应当约定可以调整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办法等。虽然《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4.7.5条,对合同中综合单价的调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是以施工合同没有预先约定为前提的。如果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事前对上述有关问题作出了专门的约定,并以合同专用条款的形式记入施工合同之中,在工程结算或审查以及发生经济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时,则应当从约。施工企业必须掌握利用合同条款的约束力,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潜在风险的技巧。
  三、签订施工合同之后至竣工结算
  经过第一、二两个阶段后,如果发现以上两个阶段仍然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则应当根据《合同法》和《清单计价规范》中有关工程结算的原则处理。工程结算是合同履约在经济方面的结果,如果施工企业能够按《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计价报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就会相应减小。但这个阶段主要是工程施工阶段,施工企业在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管理除了加强合同和工程结算管理外,应加强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的“经济”观念,这里需重点提出的是严格现场签证管理,以往由于现场签证的不严肃给工程结算带来麻烦、甚至给施工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教训也是屡见不鲜的,签证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都必须清晰,如:阀门J41W-1.6-DN100与J41W-1.6P-DN100只是一个字母之差,材料价格则相差十倍以上,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夯实基础工作和加强日常施工管理,才能保证中标项目取得预计的经济效益。
  结束语
  《清单计价规范》不仅仅作用于投标报价阶段,而且应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及工程竣工结算的各个阶段之中。施工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只有认真研究、熟练掌握《清单计价规范》、《合同法》和《招投标法》,才能尽快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这样一种新的计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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