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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与预防控制 职务犯罪预防以控制专业怎么就业

发布时间:2019-06-29 04:08:29 影响了:

  摘 要:**现象是当前中国快速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而**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职务犯罪。因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进行的犯罪,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危害性更大,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创造公正、廉洁、高效的社会体制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应当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危害;预防控制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公认的社会准则,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一种**犯罪行为。职务犯罪不仅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阻碍经济的发展,而且能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污染社会风气,危及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对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进行探索、研讨,对于提高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司法实践来看,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权钱交易是职务犯罪的典型特点。贿赂犯罪是这一典型特点的集中体现。贿赂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的目的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卑劣、肮脏的贪欲。
  (2)犯罪由经济管理部门向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蔓延。职务犯罪的部门流动规律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经济规律的支配和影响,这决定了职务犯罪的经济部门之间的犯罪流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职能开始转变或弱化,对经济调控权增大的部门成为这一犯罪的热点部位。二是在价值规律的支配和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和人们的心理因素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生信念在日益光怪陆离的社会现实面前发生了动摇,致使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也逐渐受到犯罪的侵蚀。
  (3)犯罪手段狡猾,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使罪犯在行为上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一,国家公务员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社会接触面较宽,一旦从事犯罪,一般都经深思熟虑,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在作案过程中和作案后,他们又能巧妙伪装,积极掩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其二,由于查处的国家公务员中相当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他们官高权重,社会影响大,活动能力强;有些是司法人员,精通法律和侦查策略,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如果案发被抓,往往想尽办法串供毁证,或找关系托人情,干扰侦查机关的工作。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找准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的效果。
  我认为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握职权的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高。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个体摊贩,他们每月的所得,是公职人员工资的几倍,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发现有的人生活优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生。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此外,我国监督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就司法实践而言,仍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办案的阻力大,少数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局部的利益,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使执行难成了"老大难",使法律监督的途径受到限制。而行政监督由于监督的主客体同处在一个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组织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的过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荣誉、利益而姑息纵容,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三)个人因素。部分担任公职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不高,受特权思想、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侵蚀,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生活方式,并由此而产生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为满足自己贪欲,实现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便利用职务贪污、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最终蜕变为社会渣滓,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各个部门和行业,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不同的载体,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如: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引导教育国家公职人员强化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意识,提高自觉性;激发社会公众职务犯罪预防的热情,实现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目的。法律宣传教育通过举报窗口向举报人宣传;公诉人出庭公诉向听众宣传法律知识;深入有关单位举办廉政专题讲座或法律培训班进行普法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综合法制宣传;举办打击职务犯罪成果展览,展示国家惩治**的决心和力度等途径,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职务犯罪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推动全社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加强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要把财政经济审计、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监督体系。二是强化公民监督。我国公民享有对国家、国家公务员的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要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充分调动公民对职务等**现象进行检举、揭发的积极性。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举报制度,建立奖励举报人制度,并作到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使举报制度成为预防和惩治职务的重要手段。三是,强化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舆论工具揭露职务等**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揭露职务现象,抨击社会弊端,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一是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减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黑数"。司法机关应注重提高侦查水平,努力突破犯罪分子所设置的反侦查屏障,从而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二是提高刑罚的及时性。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难、涉及面广,犯罪分子社会关系网复杂等原因,对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从立案侦查到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过程往往时间过长,久拖不决,从而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制裁,造成犯罪分子对"犯罪--刑罚"这一对应关系感觉不灵敏,从而降低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威慑效应。三是要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运用法律上应坚持"从严"原则,即:可起诉可不起诉的应起诉,可判缓刑可不判缓刑的应不判缓刑等,对犯罪者予以严惩,从而取得特殊警诫作用。
  (四)增强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科技含量。随着经济领域行业分工的细化和高科技含量提高,经济犯罪呈现出明显的职业和行业特点,高科技、智能性犯罪日益增多。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一是要增强办案的科技含量。越来越智能化的职务犯罪,对侦查职务犯罪提出了严峻挑战。只有与先进科技手段相结合,充分借助视听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才能制服犯罪。二是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建立科技预警系统,有效防范某一类型、某一系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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