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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直饮水和饮用水

发布时间:2019-07-23 09:35:37 影响了:

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的术语、水质规定,水质检验项目和规则,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后可直接饮用的管道分质直饮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3 术语

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对需要改善水质的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网系统,供给居民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4 水质规定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指标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水质限值。

表1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项目及限值

项 目 限 值

感官性状

色 度 5度

浑浊度 0.5NTU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一般化学指标

p 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200mg/L

铁 0.2mg/L

锰 0.05mg/L

铝 0.2mg/L

硫酸盐 100mg/L

1

氯化物 100mg/L

溶解性总固体 400mg/L

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 1mg/L

毒理学指标

砷 0.01mg/L

汞 0.001mg/L

镉 0.003mg/L

铅 0.01mg/L

铬(六价) 0.05mg/L

氯仿 0.03mg/L

四氯化碳 0.002mg/L

亚氯酸盐

(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时) 0.8mg/L

微生物指标

游离余氯(管网末梢水)

(适用于加氯消毒,如用其他消毒法则可不列入) 不低于0.05 mg/L 细菌总数 50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5 水质检验

5.1 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应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5.2 水质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执行。

5.3 检验项目及频率规定如下:

5.3.1日检验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游离余氯(适用于加氯消毒)。

5.3.2每周二次检验项目: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如检出总大肠菌群,应增检粪大肠菌群)。

5.3.3年检验项目:本规范表1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表1常规检验项目(其中放射性指标每2年检验1次)、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与进水、水处理工艺及材料有关的项目。

5.3.4当检测结果超出表1水质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停止供水,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保证水质安全后再行供水。

5.4 采样点的设置:

5.4.1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日、周检验应分别在成品水、用户点取样。当成品水不合格时,应增加进水的检测。

5.4.2用户采样点数按小于200个终端用水点(简称用水点)设置1个;200—500个用水点设置2个;500~2000个用水点时每增加500个,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大于2000个用水点时,每增加1000个,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用户点应优选在各区域的管道最远端。

5.4.3年检验样品应在进水和管道最远端取样。

5.5与水接触材料更换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或遭遇突发事件时,应按年检验项目检验。

6 卫生要求

2

6.1 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

6.1.1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工程的选址与布局、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供水和管道系统应符合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6.1.2 管道直饮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具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6.1.3 制水间应符合下述要求:

6.1.3.1不应与中水、污水处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不得设置卫生间。如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例如消防管道等)通过,应设防护装置。

6.1.3.2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

6.1.3.3应配置更衣室,室内应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并配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6.1.3.4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应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并有上锁装置。

6.1.3.5独立设置的封闭间应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

6.1.3.6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W/10~15m2设置,离地2m 吊装。

6.1.4 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根据进水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处理工艺中应有水质消毒措施。

选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强度应大于70μW/cm2;臭氧消毒者,成品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小于0.05mg/L;二氧化氯消毒者,成品水中二氧化氯残留浓度不小于0.02mg/L。

6.1.5管道直饮水输水管道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不得直接相连。

6.1.6管网系统应设立水质采样口、排气阀和放空排水阀。专用采样口应设安全装置。如管道系统采用可循环形状管网时,应保证管道直饮水每天定时循环不少于4次或全天循环,循环回水应经过净化消毒处理后方可再行进入供水系统。

6.1.7成品水贮水容器应有空气过滤装置。

6.1.8供水系统的水质处理设备、与饮用水接触的塑料和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联接止水材料及新材料、新化学物质及其他与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膜组件、活性炭、岩矿材料等必须卫生安全,并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的检验报告。

6.1.9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或设备,均应清洗后才能安装。供水管网安装后应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供水。

6.2 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

6.2.1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并依法接受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2.2 供水单位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供、管水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保养维护、供水和水质检验等工作。

6.2.3 供水单位应有检验室,配备相应检验设备、仪器。开展常规检验工作,做好水质检验记录。年度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2.4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卫生管理档案。制定相应卫生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卫生规程,明确管道直饮水管理、生产和检验各过程中的职责与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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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供水单位应根据水质和设计等要求及时更换过滤、吸附等水处理材料,定期清洗、消毒管道。

6.3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6.3.1 直接从事管道直饮水的检验、生产、维护等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6.3.2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3.3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制水间前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不得进行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安全的活动。

编制说明

一、制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必要性

管道分质直饮水是指对需要改善的自来水或其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过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网系统,供给居民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在江苏,由于饮用水水源普遍受到有机物污染,自来水厂的水处理工艺不能彻底去除新的有机污染物,加上管网老化、渗漏和二次供水的二次污染,致使部分供入家庭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尽如人意。随着居民健康意识和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众多居民期待改善和提高饮水水质;二是涉外企业、宾馆等期待供给的饮水水质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在此背景下,我省一部分有条件的建筑小区、写字楼、宾馆、学校从上世纪末已陆续建设了管道分质供水系统,出现了一批成功的工程,但也出现了多例因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致失败的教训。尤其是近几年全省主要城市管道分质供水发展较快,但至今我国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供水的设计施工单位、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卫生监督等部门迫切希望尽早出台同时含水质规定和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以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管道直饮水行业,有利于相关设计施工单位和供水单位的自身管理及其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促进管道分质直饮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9日第87号令《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标准:(1)有关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2)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

(四)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质技监标发(2004)80号“关于下达2004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2004年4月5日)序号13, 项目名称: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提出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组织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等,计划完成时间:2004年12月。

三、制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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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的格式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T/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方法》编制而成。

按照上述标准规定,本规范的结构为:1. 封面;2. 前言;3. 正文。

规范的正文包括: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2个国家标准,1个行业标准和5个卫生部的规范;3. 术语:明确了管道分质直饮水的含义;4.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部分根据本规范的特点分为二大部分:1. 法定的量的限值:含将自来水深度处理优化后的25项水质指标值。2. 法定的行为规范:即为达到上述25项水质限值相关的行为规范,包括水质检验的项目、频率等的5条规定(5.1~5.5);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9项卫生要求(6.1.1~6.1.9);供水单位的5项卫生要求(6.2.1~6.2.5)和从业人员的3项卫生要求(6.3.1~

6.3.3)。

四、制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内容和水质指标的修改依据

(一)内容

1、水质限值:

根据管道分质直饮水要求,本规范列入25项水质指标限值,其中感官性状指标4项;一般化学指标9项;毒理学指标8项(含重金属毒理学指标5项,有机污染指标2项,消毒剂副产物指标1项);微生物指标4项(见附表1,管道直饮水水质限值优化调整一览表)。

2、行为规范:为达到上述25项水质限值相关的行为规范,包括:

(1)水质检验的项目、频率、采用的检验方法、采样点的设置和要求,共5条(5.1~5.5)。其中日检验项目6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游离余氯);每周二次检验项目5项(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如检出总大肠菌群,应增检粪大肠菌群))。上述指标包括了反映感官、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微生物污染的3项关键指标(浑浊度、耗氧量、总大肠菌群)和反映矿物质、微量元素的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各基层单位实验室均可开展检验,具可行性。能较好地综合反映水质安全程度和健康水指标。

(2)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共9条(6.1.1~

6.1.9)。包括工程设计1条、建设施工1条、制水间1条、水处理设备和管网6条卫生要求。

(3)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包括管理人员、检验室、质量管理、及时更换滤料、保证正常运转等5项要求(6.2.1~6.2.5)。

(4)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包括从业人员体验、培训、个人卫生行为等3条要求(6.3.1~6.3.3)。

附表1 管道直饮水水质限值优化调整一览表

序号 项目 GB5749-1985 卫生部水质规范-2001 CJ94-1999 DB32/383-2000 本规范

感官性状

1 色度(度) 15 15 5 5 5

2 浑浊度(NTU ) 3-5 1(特殊情况5) 1 1 0.5*

3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

异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无 无 不得有异臭异味

4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无 无 不得含有

一般化学指标

5

5 pH 6.5-8.5 6.5-8.5 6.0-8.5 6.9-8.5 6.5-8.5

6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450 450 300 200 200

7 铁(mg/L) 0.3 0.3 0.20 0.2 0.2

8 锰(mg/L) 0.1 0.1 0.05 0.05 0.05

9 铝(mg/L) — 0.2 0.2 0.2 0.2

10 硫酸盐(mg/L) 250 250 100 100 100

11 氯化物(mg/L) 250 250 100 100 100

12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1000 500 400 400

13 耗氧量(以O2计)(mg/L) — 3(特殊情况5) 2 2 1*

毒理学指标

14 砷(mg/L) 0.05 0.05 0.01 0.01 0.01

15 汞(mg/L) 0.001 0.001 0.001 — 0.001

16 镉(mg/L) 0.01 0.005 0.01 — 0.003*

17 铅(mg/L) 0.05 0.01 0.01 0.01 0.01

18 铬(六价)(mg/L) 0.05 0.05 0.05 — 0.05

19 氯仿(mg/L) 0.06 0.06 0.03 0.03 0.03

20 四氯化碳(mg/L) 0.003 0.002 0.002 0.002 0.002

21 亚氯酸盐(mg/L)

(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 — 0.2 — — 0.8*

微生物指标

22 游离余氯 (mg/L)

(管网末梢水) ≥0.05 ≥0.05 ≥0.05 — ≥0.05

23 细菌总数 100个/mL 100cfu/mL 50cfu/mL 50cfu/mL 50cfu/mL

24 总大肠菌群 3个/L 每100mL 水样不得检出 0cfu/100mL 0cfu/100mL 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25 粪大肠菌群 — 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0cfu/100mL 0cfu/100mL 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注:*本规范修改指标

(二)水质指标的修改依据

本规范列入25项水质指标限值。根据管道直饮水的特点,为保持指标的完整性和利于评价。感官指标中的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中的pH 值,毒理学指标中的汞、铬(六价) ,和微生物指标中的游离余氯,共6项指标与

GB5749-1985自来水水质限值相同;其他19项指标已在卫生部2001年水质卫生规范和CJ94-1999及DB32/383-2000 作过优化调整和修改说明,本规范又在此基础上对浑浊度、耗氧量、镉、亚氯酸盐4项水质指标进行修改,主要依据如下:

1、浑浊度:(1)重要性:该指标不仅是感官性状,也是微生物指示指标,浑浊度低,细菌、病菌裸露于水中,更易被消毒剂杀灭。浑浊度与水中原虫如隐孢子虫,贾第氏虫等存在相关性,浑浊度越低,其存在的可能性越小。(2)先进性:美国现行标准0.5~1NTU ,日本0.1~1NTU ,考虑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3)可行性:江苏各市级自来水厂正常生产时出厂水水质浑浊度均在1NTU 左右,省内现行管道直饮水工程的深度水处理工艺的出水浑浊度均可达0.1~0.5NTU 。综合考滤上述因素,并考虑管道分质供水用于直饮,因此规定浑浊度≤0.5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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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 以O2计):(1)重要性:CODMn 指以高锰酸钾为氧化剂,在一定条件下氧化水中还原性物质,将消耗高锰酸钾的量折算,以氧表示,间接反映水受有机污染程度,我省饮用水水源普遍受有机污染,耗氧量是评价水体受有机污染的一项综合指标。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水中耗氧量浓度与人群消化道癌症呈明显正相关,其浓度3mg/L是可接受的,2mg/L时水质较好,小于1mg/L较理想。(2)先进性:日本现行标准1mg/L,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3)可行性:省内现行管道直饮水工程的深度水处理工艺,可使耗氧量达0.5mg/L左右;基层实验室均可开展检测。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规范规定耗氧量CODMn≤ 1mg/L。

3、镉:(1) 重要性:水中镉能致肾癌,与人体健康关系密切。(2)先进性:现行美国饮水标准镉0.003mg/L。(3)可行性:江苏各市自来水出厂水镉<0.003mg/L,深度处理后的资料表明镉≤0.0005mg/L。综合上述因素,本规范规定镉≤0.003mg/L。

4、亚氯酸盐:(1)重要性: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会产生该消毒剂副产物,并对敏感人群血液产生潜在危害,致贫血,对婴幼儿神经有刺激作用。(2)先进性:参考美国现行水质标准亚氯酸盐0.8mg/L。(3)可行性:我省部分管道分质供水水处理工艺中使用二氧化氯,正常生产时亚氯酸盐均小于0.8 mg/L。本规范规定亚氯酸盐≤0.8mg/L。

(三)其他水质指标的卫生学意义和制定依据

1、影响感官性状的指标

色度:日本现行饮水水质标准≤5度,本规范色度采用CJ94-1999优化值,规定为5度。

臭和味:来源于化学物质或微生物的污染及水处理过程或管网中某些物质的释出。水中不得有异臭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如沉淀物、水生物、霉菌污染物的丝状、絮状物及其他令人嫌恶的物质。水中不得有肉眼可见物。

2、一般化学指标

铁、锰:浓度高时有明显金属味,并影响色度,欧共体水质标准铁0.2mg/L,锰0.05mg/L 本规范采用CJ94-1999优化值,规定为铁0.2mg/L,锰0.05mg/L。 硫酸盐、氯化物:前者浓度高时有苦味,后者浓度高时有咸味,为改善口感,本规范采用CJ94-1999优化值,规定为硫酸盐100mg/L,氯化物100mg/L 。 铝:与老年性痴呆症有关,本规范采用CJ94-1999优化值,规定铝0.2mg/L。

3、健康水评价指标

美国学者1996年提出“健康水”概念:即水质未受污染,不含有害物质,pH >7,总硬度170mg/L,溶解性总固体300mg/L。

pH :目前人们普遍主张饮水水质应略偏碱 pH>7,日本现行标准将对健康有利的饮水pH 值定为 7.5左右,可能与人的体液pH 为7.35~7.45有关。本规范直饮水的pH 为6.5~8.5。

总硬度:水的硬度过高会形成水垢,近年来国内外均有报道,水的硬度与某些心血管疾病有关。综合考虑我省自来水硬度背景值和现有深度水处理工艺水平和美国学者观点,本规范采用DB32/383-2000优化值,规定硬度200mg/L。

溶解性总固体(TDS ):水中TDS 主要包括无机盐,主要成分为钙、镁、钠的重碳酸盐、氯化物和硫酸盐。当其浓度高时可使水产生不良的味道,并能损坏配水管道和设备。它是评价水中微量元素、矿物质的一项重要指标,美国学者综合各国科研成果,认为TDS300mg/L左右为健康水指标之一。综合考虑我省自来水中 7

TDS 背景值和深度水处理水平,本规范采用DB32/383-2000优化值,规定TDS400mg/L。

4、重金属毒理学指标

砷:水中过量砷能致皮肤癌,流行病学调查,加上安全系数,本规范规定砷0.01mg/L。

汞:为剧毒物,可致急慢性中毒 地面水中的无机汞通过食物链可转化为甲基汞,引起慢性中毒。流行病学调查,饮水中汞0.001mg/L是安全的,本规范规定汞 0.001mg/L。

铅:为蓄积性毒物,且无下限阈,婴幼儿特别敏感,铅盐能致肾癌,现行WHO 水质准则铅0.01mg/L 本规范采用CJ94-1999优化值,规定为铅0.01mg/L。 铬(六价):六价铬毒性比三价铬大,在氯化或曝气的水中,六价铬为主要形式,呼吸道暴露于六价铬具致癌性,流行病学调查证实饮水中铬(六价)0.05mg/L是安全的,本规范规定铬(六价)0.05mg/L 。

5、有机污染毒理学指标

氯仿:为饮水氯化消毒剂副产物、大鼠实验氯仿致肾癌。动物实验和流行病学调查,水中氯仿0.03mg/L是安全的,本规范采用CJ94-1999优化值,规定氯仿0.03mg/L。

四氯化碳:国际癌症机构(IARC )确认其为非遗传毒性致癌物,WHO 建议水中四氯化碳限值为0.002mg/L。本规范采用CJ94-1999优化值,规定四氯化碳0.002mg/L。

6、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水中细菌总数可作为评价水质清洁程度和考核净化效果的指标,综合考虑国内饮用净水规定细菌总数≤50cfu/mL,本规范规定细菌总数限值为50cfu/mL。

总大肠菌群:为肠道致病菌的指示菌,本规范采用WHO 准则值: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仅来源于人和温血动物粪便,作为肠道致病菌的指示菌比总大肠菌群更具代表性,本规范规定任何时候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 游离余氯:游离余氯是指用氯消毒时,加氯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所剩余的氯量。对于管网较长的居民小区分质供水,其管网末梢水的游离余氯,可作为预示有无再次污染的信号,因而本规范规定管网末梢水游离余氯≥0.0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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