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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与浙江农村金融结构与支农绩效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08 08:56:36 影响了:

    摘要: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不足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瓶颈。文章对安徽和浙江农村地方金融结构差异、农村金融绩效与制约因素进行比较研究,探寻符合各地特点的农村地方金融发展之路。
 
    关键词:金融结构;
绩效;
地方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推进,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但由于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入、较高的农业贷款风险及制度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现有的金融支持力度远不能满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金融支持不足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瓶颈。在这个背景下,政府加大了农村地方金融改革力度,各地也极力推进地方金融创新,金融结构有了显著改进。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农村地方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显著的差异,位于中部地区的安徽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浙江,其农村金融结构不同,并分别走出了政府主导和民间资本推动为主的农村地方金融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路径。
 
    二、安徽农村地方金融支农绩效与存在的问题
 
    安徽是一个农业大省,调查显示,2003-2008年,安徽全省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加315.69亿元,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加264.32亿元,政策性银行增加53.28亿元,其余银行机构则下降1.91亿元。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十分有限,出现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资金使用分散,规范的管理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财政用于农业方面的资金,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科技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分散于发改委、科技、财政和农业各部门,由于财政支农资金分属多个部门管理,各部门对政策的理解、执行和资金使用要求各不相同,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资金使用分散和投入交叉重复现象比较严重,缺乏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加上运行环节多、过程长、管理成本高,规范的管理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形成,导致资金到位率低,真正用于农业、农民和农村的资金大幅减少,财政支农效率较低。
 
    (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条件。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和经营周期有其特殊性,致使涉农融资中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往往不能提供符合信贷政策要求的有效的抵押担保品,因而制约了信贷的获取。
 
    (三)农信社受自身实力限制,难以满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
 
    从现行经营管理看,农信社市场定位于服务“三农”,主要以小额农户贷款、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从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而且,尽管农信社在农村地区网点多,但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上都难以与实力强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只存不贷的邮政储蓄相比,使其在吸储能力上明显处于弱势。
 
    (四)农业产业中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的特点限制了信贷投入
 
    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周期长、低收益等主要特点决定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链条的脆弱性。金融部门在充分考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下,必然对产业初始阶段龙头企业谨小慎微,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投入。
 
    三、浙江农村地方金融支农绩效与制约因素
 
    浙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和金融深化推进最快的省份之一,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浙江温州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就率先在全国进行了浮动利率改革试点。之后,浙江地方政府配合管理部门推动农村信用社恢复“三性”改革,建立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突破了长期以来以乡(镇)为范围经营合作金融的局限,形成了以县为范围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结构,促进了支农信贷业务的发展。
 
    (一)浙江农村地方金融结构特点
 
    浙江农村地方金融结构的特点是民间金融实力雄厚,农村信用社依据区域差异改制为三种模式: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高、支农任务相对较轻、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的县(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在经济相对不够发达、农业经济比重较大、人口较稠密、信用社经营状况较好、账面资能抵债的县实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体制合作金融模式;
对于农业比重大、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户更需要互助合作实现信贷服务、有的甚至存在资不抵债和严重亏损的信用社,暂且保留县、乡镇两级法人联社模式。其中农村合作银行是浙江率先在全国进行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创新。它采取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形式。与“资格股”有数量限制和允许按照章程规定退股不同,“投资股”认购规模大,并且规定持有者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这种做法突破了合作制的传统规则,可以筹措到更多的资金,有利于农村合作银行业务拓展和抗风险能力增长。统计表明,2005年浙江全省农村合作金融利润达到了21.57亿元,占当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五分之一。发放的短期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每增加1个百分点,农民人均收入增加接近0.3个百分点。
 
    (二)浙江农村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
 
    1、农村合作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温州地区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设置是自然人1000元为一个投票权,而法人股东则是10000元为一个投票权,这种“同股不同权”的股权设置不能体现市场经济下股东权益公平的原则。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则相当分散,股份绝对额较低,股东持股与自身利益的相关度不大,从而维护自身权益与参与农村合作银行经营监督活动的意识也不强,也难以进行有效的民主管理,不少农村合作银行的决策实际上仍是行长们说了算。
 
    2、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受到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无法分离的制约。目前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信用社都需要发放一定数量的支农低息贷款,包括农业开发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以及新农村建设中的旧村改造贷款等等,这在相当程度上牺牲了农村地方金融资金运用的市场效益,降低了农村地方正规金融的盈利水平,盈利性目标与支农政策性目标难以形成均衡。
 
    3、农村民间金融脱离政府的监管体系,存在潜在风险。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建立在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基础上,资金运作不够规范,防范风险能力低,更重要的是缺少政府的监管和有效保护,容易为一些不法分子**敛财、进行**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四、安徽与浙江农村金融发展的差异剖析
 
    (一)民营经济基础不同
 
    安徽农村金融发展的起始基础是乡镇集体经济,而集体经济存在产权不清、利益和权力条块分割的缺陷,因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安徽乡镇企业进行了两轮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已经转变为股份制经济或个体私有经济。这种由集体经济转变而来的民营经济,与浙江个体私营经济有很大的差别。首先,它仍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的留有原有经济体制的产权不够清晰问题,如一些股份制企业中还保留着最终出资人不明确的集体股。而浙江农村经济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是个体私营经济。浙江企业主的资本是靠自身不断积累滚动发展起来的,很少存在产权不清晰问题。其次,安徽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时间也比较短,民营经济在整个安徽经济中所占的份额不大,内生于民营经济的民间金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比重比较低。而浙江民营企业经过了二十多年的经营,已经积累了巨额资本;
同时,浙江民营企业由于产权清晰,对借贷资金的获得、使用、偿还等责任比较明确,也更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发展。
 
    (二)政府作用不同
 
    浙江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使得地方政府成为一个相对的弱势政府。在民营企业创业时期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政府无力帮助民营企业获得正规渠道的资金,就只能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尽可能放大政策空间。因此,大量的个体私营企业就去体制外寻找金融资源。政府的默许态度客观上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而民间金融发展又推动了正规金融的改革和创新。安徽地方政府则是一个相对强势政府。安徽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的集体经济资源,安徽经济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主导的,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和地方金融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安徽许多地方政府就是企业最初的发动者,也是企业资金的提供者。20世纪80年代后安徽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时,地方政府又利用其身份和信誉去向正规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来兴办乡镇企业。
 
    五、结论
 
    本文研究表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的二元金融结构和金融抑制是农村民营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根本原因。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有效的改善了农村地方金融结构与行为,绩效显著,浙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安徽农村地方金融无论从结构还是从支农绩效看,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农村地方金融发展模式应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安徽是农业大省,与浙江经济发展模式、社会文化背景差异很大,这就决定了农村地方金融改革不可能“一刀切”,也不可能只是遵循一种模式。浙江的经验说明,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从当地实际出发,可以在产权改革彻底的前提下,考虑按照一般合作制的原则来完善农村信用社体制,从而提高农村金融的支农绩效。农信社应该定位“三农”,成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参与者。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快农信社改革步伐,完善省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多渠道扩充其资金实力。
 
    第二,合理引导和利用好非正规金融渠道的资金。在正规农村金融功能有限和信贷供给严重不足的现实条件下,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可以有效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拓宽融资渠道。因此采用“疏导、规范”的办法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十分必要。积极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有区别、有条件地培育出具有一定规模并且管理制度完善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可以为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农村合作金融提供良好的基础和环境条件。
 
    第三,加大针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信贷创新力度。一是开办特色农业、观光旅游农业、“农家乐”、生态农业等多样化的贷款品种,要根据农业资金需求多样化的特点,科学细分市场,适时加大贷款新品种开发力度,制订农户大额贷款管理办法,改进支农再贷款管理。二是创新信贷方式,拓宽农村产业结构升级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农村中小企业试点信用贷款方式。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允许农村中小企业以适销对路的库存产品和可靠应收款作为保证向银行申请贷款。
 
    参考文献:
 
    1、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戴季宁,樊金元.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模式探索[J].财贸研究,2006(6).
    3、许崇正,高希武.农村金融对增加农民收入支持状况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5(7).
    4、陈时兴.浙江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动因、模式与对策研究[J].浙江学刊,2007(3).
    (作者单位:安徽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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