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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18-10-03 03:53:57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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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报考时提交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不能出示准考证或有效身份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四、考生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黑色钢笔(签字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手机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五、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题意。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可举手示意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六、开考时间到,方可答题。客观题考试部分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涂,主观题应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题目答题区域外、试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七、考生应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并保证字迹清楚。除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处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外,不得作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八、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偷看他人答卷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得夹带、窥视、抄袭或利用电子设备等作弊,不得冒名代考。考生离开座位前,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回收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九、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反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回收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十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三、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由中估协宣布其成绩和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第十一条处理。
十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十五、监考人员发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记录违规情况,并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拍照存证。考场情况记录应由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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