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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西抚州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使用几项管理规定】江西抚州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8-11-03 05:00:17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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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
(一) 提高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
1、个人住房贷款从每户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提高到每户50万元。
(二)相应放宽贷款条件
1、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异地缴存已转移至我市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2、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对贷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向其发放第三次住房贷款。
(三)着手准备开通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对推进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房贷款的业务,积极做好缴存异地互认、转移接续、进行基础测算等配合准备工作,待部、省制订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按规定操作执行。

个人账户提取使用
在缴存职工购房、还贷、还租等提取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的已有规定上,适度再予以放宽:
(一)购房、还贷提取
1、同步提高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的最高额度,每户最高为50万元。
2、一年一次提取还贷不再限制必须足够一年的还贷额(个人账户需保留200元),但不得超过一年的还款额。
3、购买自住房提取,购房备案合同上共有产权人虽非夫妻关系、但为直系亲属的也可提取其与配偶的个人公积金。
(二)提取还租
1、将租房提取还租条件中,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调低为连续足额缴存为3个月。
2、简化提取手续,租住普通商品住房的,不再需提供税务发票,开具无房证明房管部门不收费。
3、调高提取还租的最高额度,市中心城区每户每年由7200元提高到9600元;县区每户每年由6000元提高到7200元。同时不再限不足额度,但不超过最高额度。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正式实施。原相关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仍继续执行。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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