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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自缴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发布时间:2018-11-11 04:37:13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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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证或生育登记凭证(以下简称生育证)和相关手续。

  医疗机构应对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单独管理,提供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服务时应执行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的有关规定。

  职工生育医疗费按照规定在协议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由本人现金结算,应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但因生育证信息不匹配等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先由本人全额现金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异地生育先备案再报销

  《办法》还规定,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常驻外地女职工生育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驻地选择一所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应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申报手续。

  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统筹区生育的,应凭生育证、夫妻双方户口本,于生育前通过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向经办机构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异地生育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全额垫付的每月10日前申报

  《办法》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职工全额垫付的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及申报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凭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出院记录、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及时申报。

  男职工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继续缴费满十二个月后申请津贴时还应提供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资料,否则不予支付。

  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及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将准予支付的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截留和占用。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拨付至本人在银行设立的医疗保险存款账户。(记者李春炜)

  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生育保险具体细则

  (一)符合《条例》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

  (二)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四)用人单位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参保人员享受的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

  (一)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

  (二)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三)自然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

  (四)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八)单独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九)单独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一)自然分娩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六)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一)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二)皮下埋植(取出)术,每例100元;

  (三)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四)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五)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

  (六)宫腔内节育器嵌顿行宫腔镜取出,每例30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二)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

  (三)属于新生婴儿的;

  (四)因医疗事故所致的;

  (五)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

  (六)违反国家或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

  (八)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九)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

  (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

  (十一)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女职工治疗分娩期并发症(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及生育期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支付。

  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标准为《办法》相关规定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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