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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设置奖励惩戒机制|工伤保险费率

发布时间:2018-11-17 03:58:31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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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征求意见,拟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调整后企业缴费率最低仅0.2%。据了解,意见反馈截至2月26日。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共分为八类,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1年,首次费率浮动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浮动周期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今后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时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浮动周期从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经过浮动,工伤保险缴费率最低仅0.2%。

  设置奖励惩戒机制

  征求意见稿还设置了奖励机制,即用人单位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两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用人单位持有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一个档次费率优待(需申请);被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的,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已达行业最低费率档次的,不再下浮;已达行业最高费率档次的,不再上浮。

  市人社局指,为落实有关“降成本”部署精神,新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升高的,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至另有规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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