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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本级工伤保险实施浮动费率办法】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发布时间:2018-11-17 03:58:36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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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每年浮动一次,首次浮动周期为2018年1月至12月底(12个月),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落实国家和省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部署要求,同步实施了阶段下调费率措施。与新费率政策实施前相比,一年预计减少缴费11800万元,惠及5千户参保企业和63万名参保职工。据了解,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并不受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

  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和考核范围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以用人单位规定时期内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扣除不予考核范围的费用)”除以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计算得出的比值。

  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浮动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的激励作用,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办法》将与用人单位当期工伤预防工作没有必然关系的工伤情形与待遇项目,比如“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剔除在“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考核范围之外,共列举了八种情形和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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