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防部队基层官兵婚恋状况的调查与思考] 消防部队基层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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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家庭、健康和婚姻是人们获取幸福的源泉和生活必需品,这三者构成了中国人幸福的三大支柱.公安消防部队官兵的婚恋家庭问题不仅是个人幸福的支柱,也是影响部队和谐稳定的重点问题.能否引导广大官兵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帮助官兵妥善处理好婚恋家庭问题,直接影响到部队的内部安全与发展建设.笔者通过对贵州省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涉及婚恋的150名官兵婚恋家庭状况的统计和调研,发现大龄未婚、两地分居和“闪婚”是当前影响基层消防官兵婚恋家庭状况的三大突出问题.下面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思考:
一、基层消防部队官兵婚恋家庭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大龄未婚
常言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青年军人到了一定的年龄,都会面临恋爱和婚姻问题.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部队官兵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婚姻恋爱观念也受到了巨大冲击,近年来消防部队官兵特别是基层一线官兵大龄未婚的问题日益凸显.在对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37名符合结婚条件的未婚官兵调查中发现,其中超过28周岁的大龄未婚官兵26名(干部8名,士官18名).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大龄未婚官兵呢?笔者通过实际调查发现,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影响大.随着部队内外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生活质量、竞争压力等名词经常出现在官兵嘴边,“娶个好老婆,少奋斗十年”等思想在部分官兵头脑中占有一席之地,官兵的婚恋观念日趋功利.在谈话了解中发现,近一半的未婚青年官兵在择偶方面认为“配偶的工作、收入和家庭背景是首要考虑因素”,认为“找一个能有助于自身事业发展的配偶很重要”的占了近六成.而支队驻地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官兵理想择偶条件的富家“千金”凤毛麟角.二是择偶渠道少.统计中,18名大龄未婚官兵全部家不在驻地,其中15名为外省籍,驻地没有同学和朋友基础,又缺少亲友为之介绍.加上驻地艰苦偏远,地方适龄未婚优秀女青年相对较少,使得有意在驻地择偶的青年官兵可选择性小.三是家庭干预多.少数官兵父母不希望子女在异地成家,想在当地为子女物色婚恋对象,但由于官兵工作繁忙、探亲休假时间有限,没有足够的时间回老家相亲,也使得部分官兵迟迟未能在父母的安排下“修成正果”.四是个人定位高.随着军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工资待遇的大幅度提升,少数官兵自身优越感增强,存在“高估”自己的现象,对择偶标准要求过高,人为缩小了择偶范围.
(二)两地分居
都说距离产生美,而对于长期饱受两地分居之苦的消防官兵来说,却都有着“只羡鸳鸯不羡仙”的憧憬.在对我支队92名已婚官兵的调查中,排查出两地分居官兵67名,其中省外分居19人,省内分居9人,本地区内分居39人.如此高的两地分居比例,不但给官兵的婚后生活带来诸多困难,也为夫妻家庭矛盾的出现埋下了隐患.以我支队为例,省外和省内其他地区两地分居的官兵,基本只能利用年度休假与家属团聚;本地区内两地分居的官兵,每月可享受4天调整假.加上基层一线官兵工作量大、突发任务多,无法保证每月都能休上调整假,忙起来常常是几个月才休一次,这对两地分居的官兵来说无疑于杯水车薪.
经调查,形成消防官兵与家属两地分居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个人原因.部分官兵在入伍前谈过女朋友,入伍参加工作后继续保持两地联系,结婚后仍然两地分居.还有一部分官兵家长不希望子女在异地成家,选择在家乡为子女择偶.由于贵州山区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相对艰苦,教育、医疗相对落后,因此不论是自由恋爱还是亲友介绍结合,官兵家属婚后很少选择到驻地发展;少数有意到驻地发展的,通过组织协调帮助家属调动工作的力量也很有限,从而导致了家属随军不随队的现象比较普遍.还有部分官兵向往大城市的繁华生活,主观上不愿在驻地安家,从参加工作那天起,就想着择业后到经济发达、环境优越的地区生活,不少官兵抢先抓早在异地购房,这些官兵不想在部队有较大发展,往往不能够安心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部队的发展建设.在对支队两地分居官兵的调查中发现,有的官兵爱人在异地有正式工作,这类占两地分居官兵总数的43.5%;有的官兵爱人在异地有临时工作、生意或为了子女接受良好教育,这类占56.5%.二是组织需要.随着近年来消防部队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领导岗位干部任职提拔都需要进行异地交流,这也是造成官兵与家属两地分居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调查,黔西南州消防支队67名两地分居官兵中,由于岗位交流和工作调整的需要,副团职以上领导干部两地分居10名,基层大队、中队及机关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岗位干部两地分居35名,共占两地分居官兵总数的33.9%.
(三)出现“闪婚”
“闪婚”即“闪电式结婚”,已经成为未婚年轻人的一种时尚.时下,基层消防部队官兵中“闪婚一族”也在悄然壮大.在黔西南州消防支队政治机关以前的登记中显示,70%的官兵在上报“恋爱报告”后半年内递交了“结婚申请”,25%的官兵在上报“恋爱报告”后一年内递交了“结婚申请”.虽然官兵在上报“恋爱报告”时可能已经与女友交往了一段时间,但从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到申请结婚的时间也略显短暂和仓促.
部队出现“闪婚”现象的原因:一是“闪婚”可以降低恋爱成本.当前,公安消防部队尤其是基层一线作战部队各项工作日益繁重,官兵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大部分官兵日常生活中最关注的价值观念就是效率.传统的婚恋模式不仅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实现两者的磨合,而且还需要双方大量经济上的投资,这些都增加了爱情和婚姻的感情成本,为了节约恋爱成本,众多思维较为开放的青年官兵抱着先结婚后恋爱的心态来对待感情,于是选择了恋爱投资较少的“闪婚”.二是选择空间的限制迫使青年官兵选择“闪婚”.基层一线消防官兵由于受到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的限制,婚恋的选择空间相对狭小.有意在驻地择偶的官兵,由于受条令条例规定限制和自身年龄等因素限制,在合适的时间段选择适龄未婚优秀女青年相对比较困难,一旦有适合的对象彼此看好,基本都会很快结婚.还有部分官兵只能利用每年的休假时间在家人的安排下相亲,由于受休假时间和两地相隔的限制,没有足够的时间通过实地接触相互了解,交往不久后就会在父母的催促下迅速结婚.三是婚恋观的转变为官兵“闪婚”带来宽松的心理和社会环境.在市场经济自由化思潮涌动的今天,消防部队青年官兵的自主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婚姻成为自主决定的个人行为,责任意识在婚姻中被逐渐弱化,只求一朝拥有不图天长地久,已被许多青年官兵所接受.同时,社会对待恋爱、结婚、离婚的态度和观念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个人选择的自由受到普遍的尊重,离婚不再像以往那样受到舆论和亲戚朋友的诘问或谴责,社会舆论的宽容态度助长了消防官兵选择“闪婚”.
二、对解决消防部队官兵婚恋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解决消防官兵大龄未婚问题的建议
1.建立婚恋登记制度.每年对所属官兵进行一次婚恋情况大普查,对未婚官兵,特别是大龄未婚官兵,各单位领导应详细了解其基本情况、择偶标准、家庭状况等方面情况,逐一做好登记.充分发挥自身与地方单位接触较多的优势,为所属官兵牵线搭桥,把好婚恋关口.
2.建立婚恋联络制度.充分发挥单位、社会、家庭的联动作用,积极与未婚官兵父母联系、沟通,使他们正确发挥在官兵婚恋中的干预作用;积极举办联谊活动,与驻地妇联、团委、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或共建单位联系协调,在“五.一”、“八.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共同举办“警地青年联谊会”、“警民联欢会”等活动,为青年官兵与地方青年结识、交流和展示自己创造机会.
3.借助警嫂牵线搭桥.单位领导、已婚干部和已婚士官要充分发挥配偶的作用,利用“三八”妇女节、春节团拜会等时机,举办警嫂座谈会,发动警嫂主动承担“红娘”角色,积极为部队未婚干部、士官特别是大龄青年官兵介绍合适对象,让警嫂自己来发展壮大警嫂队伍,为部队建设打好后方主动仗.
4.严格落实探亲休假制度.针对基层任务重、人员少的实际,要坚持优先安排大龄官兵探亲休假,为他们婚恋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保障.平时工作中,对因婚恋问题要求请假的官兵,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照顾.
(二)解决官兵与家属两地分居问题的建议
1.生活上多关心.大力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加强与地方劳动、民政、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努力为消防官兵解决住房、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转业安置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难题,给两地分居官兵家属创造来队工作和生活的条件,为官兵婚恋家庭稳定提供外围保障.灵活把握好两地分居官兵的休假探亲制度,保障两地分居官兵的年度休假;对本地区内两地分居的官兵每月允许休4-5天“调整假”,并报销往返路费;对省内和路途相对较近的两地分居官兵,利用“五.一”、“国庆”等长假,允许官兵回家探亲,不计入年度休假.同时,积极鼓励和欢迎两地分居官兵家属来队探望,并报销部分路费和住宿等费用,为官兵与家属团聚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2.工作上多考虑.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基础上,拟选配基层大、中队干部时,充分考虑家庭居住地、爱人工作地、子女入学地等因素,对确有家庭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在配偶所在地调整任用,减少和避免本地区内两地分居情况的出现.
3.情感上多交流.对于两地分居的官兵,各级领导要主动靠前交流思想,帮助排解思想顾虑,鼓励积极工作,树立牺牲和奉献精神,正确处理好家庭与事业的关系.同时,丰富部队文化生活,特别是加强节日期间文体活动,缓解两地分居官兵的想家情绪,确保官兵思想稳定、安心服役.
(三)解决官兵“闪婚”问题的建议
1.加强官兵婚恋观教育,注重教育引导.要把婚恋道德教育作为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婚姻文化、婚姻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通过课堂教育、谈心交流、组织谈话和心理辅导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官兵学习《婚姻法》、条令条例等部队婚姻管理有关规定.引导官兵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树立正确的择偶标准,遵守婚恋道德规范,谨慎对待婚恋问题,坚持以志同道合为择偶的首要条件,确立恋爱关系要慎重.应本着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谨慎作出决定,并勇于承担婚恋中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修订完善婚恋管理规定,加强纪律约束.本着关心、保护官兵的原则,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及时对官兵申请结婚、离婚的程序以及各级党组织在官兵婚恋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理顺各级党组织在官兵婚恋管理中的职责,明确官兵在婚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结婚审批手续,明确申请结婚的条件.坚持离婚谨慎,保护军婚,明确由党支部一级先行组织调解,保证官兵婚姻的质量,确保军婚稳定.
3.完善婚恋政审排查制度,保证婚姻质量.注意观察、掌握官兵的婚恋情况,在官兵确定恋爱关系时及时介入,通过发函、座谈等形式,审查对方的自然和社会情况,对双方条件明显不符、差异较大的要进行必要的谈话,帮助处于迷茫状态的青年官兵端正观念、认清事实.政审时还要加强双向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对方在婚前了解部队、了解官兵,尽可能避免随着婚后双方相互了解加深出现矛盾,影响婚姻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