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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家协会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9-07-01 04:07:53 影响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对此,许多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深感震惊和不解,纷纷要求我们作为协会组织代表行业反映正当诉求。经共同研究讨论一致认为,不应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我们建议:按照《证券法》关于“证券”的界定和《宪法》所赋予的国务院职能分工权限,将《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修改为“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主要理由如下:
  一、《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不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才能称为“证券”。但是,《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却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可见,《修订草案》对“证券”的定义显然违背了《证券法》。
  二、任意界定“证券”将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分工混乱,给市场带来不稳定的监管预期。《修订草案》将“证券”的界定权从国务院下放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这就有可能导致相关机构受部门利益驱使,通过任意界定“其他证券”的范围来扩张其监管权,进而造成分工混乱、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的局面,影响广大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众所周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这两大类基金的投资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在基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投资运作方式、基金治理结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上也完全不同。所以,世界各国都对它们实行“分开立法、分开监管”。
  四、将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监管,不仅没有必要,反而有可能人为造成监管风险。股权基金由于并不投资证券市场,因而无操纵证券市场之虞;按照我国现行信贷管理规则,股权基金也无法向银行借贷,故不可能导致风险外溢。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将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一并加以严格监管。国家发改委已实现了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全覆盖备案监管,现行监管体制是符合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际的。
  五、将创业投资基金也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监管,将给我国的创业创新事业带来严重不利影响。按照《修订草案》,创业投资基金必须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额外监管,因而必然地会增加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成本。由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主要适应于证券投资基金而很难适应于创业投资基金,因而还必然地会影响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代表全国上万家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呼吁:全国人大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不要将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不加区分地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建议借鉴国际惯例,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分开立法。在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再上升为法律。这样,才能真正制定出适合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专项法律,更好地推动我国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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