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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3课时)]不可抗力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08 09:51:21 影响了:

第七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3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的含义。

2、掌握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方法的规定方法和注意事项。

3、能够正确的认定索赔的对象、索赔的范围、索赔的证据。

4、能够正确的认定不可抗力的事件、合理的处理不可抗力事件。

5、了解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条款的内容和规定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本章重点:

1、检验时间和地点;

2、索赔的条件和理赔的依据;

3、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4、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执行。

本章难点: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

知识点:

(一)商品检验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机构

检验证书

检验依据

复验

检验条款。

(二)索赔

争议、索赔、理赔的含义

违约的解释

罚金条款

异议索赔条款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涵义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四)仲裁

仲裁的特点

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

仲裁费用

仲裁条款格式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操作:

(一)浏览网站:

1、

2、.cn/cms/template/index.html

(二)完成下列问题:

1、了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路径:网站1—法规汇编大全—国内相关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浏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路径:网站1—法规汇编大全—国际贸易法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3、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主要工作?(路径:网站2—检验检疫—鉴定业务—残损鉴定—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主要工作)。

4、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路径:网站2—检验检疫—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

自我评估:

(一)单选题

1、( )是由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对其中所列的商品,国家商检局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和进出口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并实施法定检验。

A、《种类表》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检疫条列》

D、《商检法》

2、在国际贸易中一方违约使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受损方依法解除合同后( )。

A、无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B、有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C、是否有权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要视损失金额大小而定

D、以上都不对

3、( )的情况下是构成不可抗力的必备条件之一。

A、意外事故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

B、事故由买方的过失造成的

C、事故由卖方的过失造成的

D、意外事故是由当时双方都无法控制和无能为力

4、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具有( )的特点。

A、可以上诉

B、属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其结果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C、可以多次交由不同的仲裁机构执行仲裁,直至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为止

D、程序简便,费用低廉,办案迅速

5、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仲裁条款里仲裁地点的规定一般采取( )的方法。

A、规定在被告国仲裁

B、规定在原告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D、力争在我国仲裁

(二)多选题

1、我国对外贸易商品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 )等进行的。

A、价格

B、品质

C、规格

D、数量

E、重量

2、各种商品检验证书主要用来( )。

A、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依据

B、作为买方对品质,重量,包装等提出异议的凭证

C、作为卖方到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

D、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E、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中的实际状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

3、如发生( )的情况构成卖方违约。

A、不按期开证

B、不按期交货

C、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

D、提供的单据种类不全

E、在FOB条件下不按期派船运输货物

7、发生( )的情况构成买方违约。

A、不开证

B、无理拒收货物

C、在CIF条件下不按期派船运货物

D、包装与合同不符

E、所提供的单据份数不足

8、仲裁与诉讼的方式相比具有( )的特点。

A、受理仲裁的机构属于民间机构

B、当事双方如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必须先有仲裁协议

C、诉讼的程序较仲裁简单

D、诉讼的费用较低

E、诉讼的结果一般是终局性的,而仲裁不然

(三)判断题

1、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方法( )。

2、由于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原因造成的卖方不能交货同样构成对合同要件的违反即根本性违约( )。

3、当交易的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 )。

4、仲裁协议的达成必须是在争议发生之前(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1958年纽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做出的合同仲裁裁决均与承认并适用该公约( )。

6、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人收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

供货方索赔( )。

7、异议索赔条款适用于品质数量方面的违约行为,它的赔偿额是预先约定的( )。

8、仲裁是产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最有效、最友好的解决方式( )。

9、仲裁裁决一经即具有法律效力,如败诉不肯自愿执行裁决,则仲裁员可以强制其执行( )。

10、我与外商签订一笔进口合同,不久该商品价格猛涨,外商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电传要求解除合同,我方只好同意( )。

(四)案例分析

1、某年9月意商售给英商一批蚕豆,合同规定10月交货,不料意政府于是年10月20日宣布禁止蚕豆出口,自宣布日起10日生效执行,意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解约,问此说法可否成立?

2、某年我与外商签订一批进口化肥合同,后外商因其生产花肥的两个工厂之一遭受水灾,这时正值国际市场上的化肥价格上涨,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理由要求解约,问我应如何对待此问题?

3、我某进出口公司为某工厂进口一台机器,经与外商签约以后,待到装船时,外商突然来电称,需延迟交货6个月,经多方交涉,我方坚决不同意,最后正式通知如不按期交货我除撤约外并保留索赔权,问采取这一措施是否得当?

4、我某批货物到达对方港口后,经检验部分霉变,买方向我方提供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并要求索赔贷款的30%,同时买方将霉变货销毁,并将剩余合格货出售给其他商人,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此案。

自我评估的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

1、A 2、B 3、D 4、D 5、D

(二)多选题

1、BCDE 2、ABCDE 3、BD 4、AB 5、AB

(三)判断题

1、√,其余 ×。

(四)案例分析

1、不成立。因为交货期是10月31日,禁止期是10月30日,有时间交货,不属于不可抗力

2、允许对方推迟履约或部分履约

3、不得当。因为卖方延迟交货,买方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之外给予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4、我方可拒赔,买方对卖方的侵权行为。买方应对货物进行保全,而买方却将霉变货物销毁、变卖。

讨论:是否自然灾害都可以认为不可抗力?

某年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成交某种食品1950公吨。每公吨CFR××港348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由于当时我公司缺货,只交了450公吨,其余1500公吨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次年,我国发生自然灾害,于是我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价格上涨,由于我方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15万英镑,要求我方公司供应其他品种的同类食品,抵偿其损失。我方公司对此项要求不

同意。该外国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书中强调我方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充分,并指出我方公司如不愿意以商品抵偿其损失,就坚持索赔15万英镑。在中国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我方公司赔偿41820英镑结案。

讨论:是否自然灾害都可以认为不可抗力?

分析:一、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不可抗力问题。

二、不可抗力的条件。

三、当事人如以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来免除交货责任,不仅需对自然灾害事实

提出证明,而且还需对无法克服和无法预防所出现的自然灾害提出证明。应

当指出:自然灾害成为阻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其影响程度必须是根本性

的或全局性的。

第一节 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根抿国际贸易关系人的申请,依照一定的标准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规格、安全卫生、残损等情况以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状况进行检验鉴定,以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国际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商检法》规定:应施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的意志。

一、商品检验的作用

第一,确保出口商品的质量,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

第二,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防止低劣商品和有病虫害及其他有害因素的商品进口,维护国家的经

济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三,划清进出口商品争议中的责任归属,签发检验证书作为解决争议和办理索赔的凭证。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

商品检验有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两种形式,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指定的迸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未经检验,出口商品不准出口,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与使用。公证鉴定是指根据进出口当事人的申请,商检机构以第三者公证人的身份,对进出口商品以及运输工具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鉴定和分析判断,出具证明,以作为有关各方关系人维护其利益的有效凭证。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指法定检验的范围。

三、商品检验证书的效用及种类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进出口商品只有符合规定的程序,才能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检验证书具有合法性。我国进出口检验程序,大致有以下环节:

1、报验和受理。出口商品的发货人,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在办理报验时统称报验人。报验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或代理人;进口商品收货人、用货人及其代理人;对外贸易关系人,即进出口的买方、卖方承运人(船、铁路、航空公司等)

和保险

人;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有关的外贸关系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需持“报验员证”,万可成为合格的报验人。

2、抽样。除了大型的机电设备、成套装备外大多数进出口商品是在整批商品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代表性样品来确定其质量状况的。要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抽样标准·按百分比递减法或计数抽样法进行,并要保证操作的安全。按百分比法抽样,应注意样本分布的均匀性;按计数抽样法抽样则应注意随机的原则。

3、检验或鉴定。即按照合同或技术标准的规定,对代表性样品的有关特性进行检查、试验、测量或计量。此环节为检验工作中的中心环节。

4、签证或放行。签证或放行是检验工作的最后环节。报验人按规定的费率交纳检验费后,商检机构即可将检验证书交付报验人,作为报关的凭证。

四、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主要指检验权、检验依据、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以及检验机构等内容。

(一)检验权

指依照合同约定,买方或卖方所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质、规格、数虽等相符的权利。享有检验权就享有对交换的商品的品质、数最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反之就无权提出异议和索赔。在合同中对检验权一般有三种规定方式:离岸品质或数量;到岸品质或数量;离岸品质与到岸品质相结合。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一般采用离岸品质与到岸品质相结合的方式规定检验权。

(二)检验依据

即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抽样方法。采用不同的检验依据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必须正确理解和采用检验依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在采用检验依据上,一般按照下列次序进行选择:

1.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2.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依照进出口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凭样品成交的依照成交样品进行检验。

3.进出口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

4.没有强制性标准且合同中对检验标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生产国标准或国际通用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5.对一些非标准的出口初级产品,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单位协商,联合制定品质检验协议以作为检验的暂行依据。

(三)检验时间

即检验的有效期限,进口商品指索赔期限,出口商品指装运期限。

进口商品要在索赔期限内检验才有效。在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买方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口岸后若干天之内(多数约定为90天)进行检验。超过期限买方就丧失了检验和索赔的权利。经铁路联运进口的检验期限可长达数月至半年,如何掌握,要以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出口商品的检验时间是根据出口商品的装运期确定的,要保证在商品装运前检验,签证。否则装船之后就无法抽样检验,而未经检验的一律不予签发检验证书。在实务中,我国商检机构规定:对进口商品,收货人应在索赔期限的最后三分之一时间以前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对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在出口装运截止期限的10天之前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有些特

(四)检验地点

即实施检验的所在地,与检验权相联系。若卖方行使检验权,地点在装运口岸;买方行使检验权,地点在目的地口岸。除此之外,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地点还有下述一些具体规定:

1、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应在商品原产地向当地的商检机构报请检验,合格的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凭此单向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2、进口的大宗散装商品及易腐烂变质的商品,以及发现残损的商品,一律在目的地口岸或到货站进行检验。

3、进口商品在目的地口岸或到货站检验确有困难的,收货人应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对商品外观状态进行记录后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移送到使用地的荫俭机构实施检验。

4、进口的机电仪器和成套设备,需安装以后在使用地进行检验。

(五)检验机构

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证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西方国家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或公证人,我国属国家商检局。由谁指定检验机构,实质上也是检验权的问题,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机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没有选择余地。

根据我国商检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属于下列况之一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一般不接受报验:应施商检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而装运出口的;进口商品超过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或质量保证期而失去对外索赔权的;进口商品在有关规定和惯例允许的合理误差损耗等免赔范围以内的;缺少应附单据、检验资料、没有检验依据的;按照与有关部门的分工规定,不展于商检工作范围的;其他不符合商检机构检验和签证规定的。

(六)合同中的商品检验的条款

1、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weight) issued by the China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under the relevant L/C.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inspect the quantity (weight )of the cargo. The reinspec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 . Should the quantity and / or quantity (weight)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 , the Buyers are entitled to lodge with the sellers a claim which should be supported by survey reports issued by a recognized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s. The claim, if any , shall be lodged with in xx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cargo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Inspection: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quality or weight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or xx surveyor) shall be part of the document for payment under the relevant L/C. However, the inspection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or weight shall be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In case the quality,quantity or weight of the goods be found not n confornity with those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fter reinspection by the China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within xx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Buyers shall return the goods to or lodge claims against the sellers for compensation of losses upon the strength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said Bureau,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ers or the carriers are liable. All expenses (including insurer fees) and losses arising from the return of the goods or claim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In such case , the buyers may , if so requested, send a sample of the goods in question to the sellers, provided that the sampling is feasible.

第二节 索 赔

一、争议与索(理)赔

(一)争议和索(理)赔的涵义

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争议的内容主要是:是否构成违约;对违约的事实在认识上不一致;对违约的责任和后

果有不同看法等。产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不能互相谅解,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责任方作出补救或将争议提交第三者裁决。

索赔(Claim)是指在进出口业务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而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有提出的赔偿要求。理赔是指违反合同的一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国际贸易中,常因违约或某种其他原因造成一方损失而引起索赔、理赔问题,而索赔又因对象不同分为三种:向保险公司索赔;向货物承运人索赔;向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索赔。

(二)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在进出口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约或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就构成违约行为。若违反合同中的实质性交易条件,如进出口商品中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交货期与合同不符,称为违反要件和根本违约,对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若违反合同中的非实质性交易条件,如付款时间太迟等,尚未根本违反合同,称违反随附条件,对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害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什么是合同的要件,什么是合同的随附条件,买卖双方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最好在磋商时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处理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索赔的有效期。进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所规定的索赔期限也有差别。我国在出口货物中一般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的60天以内。对于机器设备等大件商品,索赔期可以适当延长,有的需经过安装调试并进行检验后才能确定是否需要索赔。如在索赔期内提赔有困难,可通知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

2.分清责任,认准索赔对象。货物受损可能有各种原因,如果货物在保险范围内受到损失,可持有关机构出据的凭证向保险公司提赔;如果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赔;如果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可依据合同规定向违约的一方提赔。

3.恰当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索赔项目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都有预先规定,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可根据实际的损失程度向对方索赔。索赔时要准备好各种证件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磅码单正本和副本、商检机构出具的货损检验证明或由承运人签字的短缺残损证明及索赔清单,并列明索赔根据和索赔金额。赔偿金额一般与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相等,同时要包括预期利润,货款利息等损失。

4.了解困际惯例和有关法律,认真制定索赔方案,在查明事实、备妥单证和确定索赔项目以及金额的基础上,正确运用合同条款,做到实事求是,有理有利。既不能提出过高要求,也不能影响自身的权益,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业务往来。

二、合同中的素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条款,可分为罚金条款和异议索赔条款两种形式。

(一)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Penalty)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金额,以作为对另一方损失的赔偿,它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卖方延期交货;二足买方延期接货。根据延误时间的长短,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赔偿金额。

(二)异议索赔条款

异议索赔条款(Discerpancy and Claim Clause)是买卖合同中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提出的索赔依据、索赔时间、索赔办法和索赔金额等事项。它主要适用于进出口的大宗商品或机械电子商品在品质、数量方面的索赔。这种索赔,一股金额较大,

因此索赔方必须

要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索赔的期限可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加以规定。一般货物规定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30天或45天;机电产品和仪表一般规定为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60天或90天,最多不超过180天。个别有质量保证期的机械设备的索赔期可长达一年或一年以上。索赔期的规定在我进口合同中不宜太短,防止超过索赔期而被拒绝。对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做详细规定,主要是因为签约时还不能预料发生违约造成的损害程度。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这一条款时,也可以把商品检验连在一起订立,称为检验和索赔条款。

(三)买卖双方违约后应采取的救济措施

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受到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三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涵义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即人力不可抗拒,指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发生的无法预防、避免和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进行。为解决进出口业务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引起买卖双方的纠纷,在买卖合同中普遍订有不可抗力条款。一旦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根本不能履行,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据此条款免除责任,另一方无权要求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不可抗力的事故范围在解释上不统一,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的争执。一般来说,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雪灾、冰冻、地震等;另一个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国际封锁禁运等。至于哪些意外事故可以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为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各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作出各自不同的规定,尽管它们对不可抗力的确切涵义懈释不同,但其基本精神则大致相同。主要包括:A,不可抗力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B,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咙的;C,意外事故足双方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和控制的。由此可见,不可抗力事故有其特定的涵义,并不是任何随便的一种意外事件都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故,例如,在签订合同以后,货价发生涨落或者合同所规定使用的货币发生升值或贬值,这虽然也是一种意外情况,但却是交易中常见的现象,是交易双方应当承担的正常的贸易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不可抗力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同样适用的,只要遇到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可以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至于作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或只能延迟合同的履行,视事故影响的程度而定,也可以由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具体加以规定。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的解释是:

如不可抗力事故只是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暂时阻碍,则只能延期履行合同。只有当不可抗力事故持续下去,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以后,才能通过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不可抗力条款,一且发生了意外事故,就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甚至引起争议。虽然每个合同规定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地看主要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出具事故的证明机构和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在对外商订合同时,对于哪些事故是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往往是双方谈判中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所以,合同必须订得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不可抗力事故的法律后果:应规定清楚作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哪些条件下只能中止合同以及双方都可援引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证明的机构和通知期限:应由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地区的商会或登记的公证人出具,或者由政府的主管部门签发。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可由双方具体商定。我国规定:由于战争、地震、严重的风灾、雪灾、水灾、火灾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力事故,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影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以及影响合同履行程度的证明文件。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三种:

1、概括式: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只作概括的规定。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due to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f this contract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2、列举式: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末作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加以拨引。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prevented or delayed in whole or in part by reason of war,earthquake ,flood,fire,storm,heavysnow,the Sell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non-shipment

or

late shipment of the goods of this contract .However,the Seller shall notify the Buyer by cable or telex and furnish the latter within„days by registered airmail with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attesting such event or events.

3、综合式:即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综合并用的方式,既列明双方取得共识的不可抗力事故,又加上概括性的文句,以便在发生合同中末列明的意外事故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是否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可见,这种方式弥补了前两种方式的不足,既具体明确,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科学和实用,是一种较好的规定方法,在我国实际业务中,采用此法居多。事故范围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尽虽不予采用。

The Seller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failure or delay to perform all or any part of this contract due to war,earthquake ,flood,fire,storm,heavy snow or other cause of Force Majeure .However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immediately of such occurrence ,and within „days thereafter ,shall send by registered airmail to the Buyer for their acceptance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of the place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thereof .Under such circumstance ,the Seller,however ,is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In case accident lasts for more than„weeks, the Buyer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第一,认真分析研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所包括的范围。

第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当孪人在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都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接到不可抗力事故的通知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予以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不及叫通知对方甚至拖很长时间才通知对,就可能被当作违约处理。

第三,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书。

第四,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事故,并解决好由此而导致的有关事宜。这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可以接受的,如洪水、风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行为等;一种是涵义不清或根本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如货物集运中的事故,航运公司的怠慢,防止以此为借口撤消合同;另一种是属于政治性事件,如国家发生政变、罢工等,对这类事件一般不订入不可抗力条款,如果发生丁此类事件,可根据国别政策和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节 仲 裁

仲裁(Arbitration)就是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签汀的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一、仲裁的特点

仲裁同友好协商,特别是同司法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受理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属于社会性民间组织,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对争议案件的受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2. 任何仲裁机构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发生争议之前或之后订立仲裁协议。

3.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在仲裁机构中推选仲裁员以裁定争议的自由。

4.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

5.仲裁比诉讼的程序简单,处理问题比较迅速、及时,仲裁费用也较低。

6.仲裁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都包含在合同内,在合同内称为仲裁条款。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这种协议称为提交仲裁的协议。根据我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定,仲裁协议既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以其他形式(例如特别协议、往来函电)规定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双方当事人均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如果发生争议,应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而不向法院起诉。

2.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的法律依据。它使仲裁员和仲裁庭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

管辖权。

3.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以上三方面的作用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及仲裁费用负担四项内容。

(一)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是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可以根据不同的贸易对象,采取三种不同的规定办法:

1.规定在本国进行仲裁;

2.规定在被告所在国进行仲裁;

3.规定在双方所同意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在商订仲裁地点时,交易双方一般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这是因为当事人对本国的法律和仲裁做法比较了解和信任。如果不能争取在本国仲裁,可以根据对方国家的情况和可能,规定在被告国家进行仲裁。如果业务上有特殊的需要,也可以考虑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仲裁。但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该国与本国有正常的政治关系;二是该国的法律必须能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不是该国公民的争议案件。此外,还要考虑该国仲裁机构的业务能力。

(二)仲裁机构

国际上进行仲裁有两种机构:一种是常设的仲裁机构,另一种是临时的仲裁机构,常设的仲裁机构的作用很多,比如,当一方不指定仲裁员时,仲裁机构有权代为指定,同时还为仲裁员提供工作上的方便,负责递送文件和证据,在开庭审理日安排记录员、配备翻译,并负责收取仲裁保证金和费用等等。临时仲裁机构一般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案件处理完毕后即自动解散,因此,在拟定仲裁条款肘,最好利用国际上常设的仲裁机构所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只有在对方国家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才采用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仲裁程序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及仲裁庭的组成、审理和裁决。仲裁程序的作用主要是为当事人和仲裁员提供一套进行仲裁的行动准则,以便在进行仲裁时有所遵循。

1、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

(1)仲裁申请。申请仲裁者称为申请人,申请人在请求仲裁时应在申请中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申请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明。

(2)答辩和反请求。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答辩,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有反请求,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提出。被申请人应在反请求书中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上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用。

2、仲裁庭的组成。在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之后(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再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有时也可以由一名双方都可接受的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都同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而又对人选达不成共识,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被指定的仲裁员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果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有权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3、审理。仲裁案件的审理一般应开庭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开庭审理仲裁庭也认为不必不愿开庭审理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仲裁开庭审理的日期由仲裁庭所在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并于开庭前30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出,再由秘书局转告仲裁庭。

4.裁决。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要说明依据的理由,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庭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署名,并写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

(四)仲裁费用

一般都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可在条款中明确双方各自负担的比例或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五)仲裁条款格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国进出口公司签订仲裁条款的实际做法,适当参照国际上通行的规定,提出下列三种格式供各进出口公司参照选用:

1、仲裁地点在我国的仲裁条款。

2、仲裁机构在被告国的仲裁条款。

3、仲裁地点在第三国的仲裁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x x国(双方约定的第三国)由x x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组织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能否再向法院上诉的问题。

在我国,凡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都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执行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向法院上诉要求变更。在西方国家,对仲裁裁决一般也不允许再向法院上诉,即使上诉,法院一般也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即只审查仲裁裁决在法律手续上是否有问题,而不审查仲裁裁决本身是否正确。如果法院发现程序上有问题就有权撤销仲裁裁决,宣布无效。一般地看,对仲裁裁决上诉的情况是很少的,因为仲裁不同于司法诉讼,它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都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因此,双方都应当自动执行裁决。对仲裁被决上诉,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有可能陷入无休止的讼争,对进出口发展极为不利。为了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避免引起复杂的上诉程序,在合同中签汀仲裁条款时,应当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裁决,对双方当要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上诉要求变更,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不仅排除了当事人就本案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且也排除了当事人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或就本案再次提交仲裁的可能。

五、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从理论上来说,既然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提交仲裁,双方就必须毫不迟延地自觉执行仲裁裁决。但有时也发生败诉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而仲裁庭的民间性质决定了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仲裁裁决得以履行,就必须向法院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执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问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问题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是外国公司并且在中国境内没有财产,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所谓

(三)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问题

对于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在中国境内强制执行的,无论败诉人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只要在中国有住所地或有财产,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由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四)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凡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屈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另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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