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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专干聘用合同

发布时间:2020-02-09 09:30:07 影响了:

开发区扶贫专干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选聘时间

身份证号码

毕业院校

受聘岗位及职务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公开选聘村级扶贫专干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41号)、《关于落实村级扶贫专干待遇的通知》(〔2017〕73号)、《关于印发开发区公开选聘村级扶贫专干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乙方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聘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三个月期满,经过严格的试用期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聘用,聘用期为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及职责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村扶贫专干,村级

扶贫专干作为特定岗位,由开发区负责选聘、管理和考评,并作为村级后备干部培养;村“两委”负责日常教育管理,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同时,接受县、开发区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二)岗位职责:

担任村扶贫专干,主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精准扶贫政策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市、县的扶贫工作方针、政策,提高群众对精准扶贫政策的知晓率,拟订全村扶贫工作政策和扶贫开发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妥善保管相关文件,实事求是收集信息资料,确保信息准确,按时完成信息采集、整理、录入、核对,并做到上报及时、反馈迅速、更新到位;

三、及时准确收集、整理保存好扶贫档案,特别是要保管好账、表、卡、册、图片等基础资料,丰富资料库,以备随时查询;

四、处理好镇村两级精准扶贫上传下达工作,畅通信息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认真完成好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扶贫工作站交给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工作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专干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关于扶贫专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工作标准。

(二)乙方有义务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和所服务村及村民利益的活动。

(三)乙方如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甲方可以按《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公开选聘村级扶贫专干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发区公开选聘村级扶贫专干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乙方做出适当的处分、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四、岗位工作条件

开发区管委会以及所服务村负责配备扶贫专干的必要办公设施,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五、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村级扶贫专干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及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照村“两委”一般成员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照村级干部待遇解决渠道执行。

六、聘用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聘用合同期满,经严格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需要、个人自愿并写出申请(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乙方需递交自愿续签聘用合同申请书)、经开发区审核同意

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每次聘期为1年。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乙方未递交自愿续签聘用合同申请书的,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合同终止后,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二)聘用合同期内,如出现县关于扶贫专干工作政策调整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于扶贫专干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变更工作职责内容的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相关规定。

(三)聘用合同期内,甲方被撤销或乙方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遵守政治纪律的;

2、不适应工作要求,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不履行请销假制度,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在外兼职、外单位长期借用或借口考研究生、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违反管理规定长时间在外脱岗的;

5、因工作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

6、参与或从事与扶贫专干身份要求不相符的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丧失威信的;

7、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9、不遵守聘用合同及有关管理规定的。

依照上述九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再享受扶贫专干所有待遇及所有鼓励、优惠和扶持政策。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扶贫专干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聘用合同:

1、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2、考取研究生等继续学习深造的;

3、依法服兵役的。

(八)乙方承担着重要工作,如提前解除合同,将给甲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生产、经营停止的,不得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七、违约责任与经济补偿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并承担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聘用期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甲方因分立、合并不能安置乙方到相应村任职而解除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服务满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作生活补贴为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乙方在村任职年限以连续受聘于甲方的时间计算。

八、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组织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可以自争议发生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十、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县关于扶贫专干的规定执行。本合同生效后,有关条款若与县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时,以县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政策审核鉴证。合同签定情况要及时上报县扶贫办、县委组织部。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存档一份,县委组织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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