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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病保险政策【2018湖南株洲人大病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8-10-18 04:35:23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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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正式印发《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据统计,全市受益群体将超过300万人。
所谓“大病保险”,就是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受益人群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群。
实施时间
按照规定,参保人从2015年1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对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参加了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参保对象,可以向相关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公示后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的追补,2015年大病保险追补工作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
补偿标准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8万元,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即为9000元。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
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
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
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
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将降低支付比例。
多次医疗
比如次住院医疗费用并没有达到起付线1.8万元,无法进行大病报销补偿,但第二次住院又产生了一部分医疗费用,两次加起来累计超过1.8万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就可以一起进行大病报销补偿。
另外,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市人社、卫生计生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高支付比例和补偿封顶线,切实有效地减轻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合规医疗费用
在“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内产生的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报销方式
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2月内)费用累计都可报。
算一算
例如某位患者住院花费医疗费用10万元,通过“城居保”已报销5万元,另有5万元需自付(假设费用均为“合规医疗费用”)。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8万元,那么该位患者还有3.2万元(5万元自付费-1.8万元起付线)可以继续享受大病保险,并参照两段报销标准。
根据标准,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即3万元*50%=1.5万元。
根据标准,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即0.2万元*60%=0.12万元。
合计报销金额:5万+1.5万+0.12万元=6.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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