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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福利费使用 [事业单位福利发放标准_事业单位福利费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28 05:25:47 影响了:

事业单位福利发放标准一

一、 职工福利制度概念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国家和单位为解决职工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保险待遇以外,对职工在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的制度。

二、 职工福利制度的主要作用

1. 对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作用;

2. 对职工部分支付的弥补作用;

3. 有利于恢复工作能力,维护身体健康;

4. 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进行。

三、 几项主要职工福利制度

1. 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现在的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96年已由财政直接划到单位,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零星物品的购置、慰问住院职工等。

2. 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弥补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宿舍取暖所支出费用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

(1)91年冬季补贴标准由每人15元调整30元;

(2)凡单位对职工宿舍提供取暖而不收取取暖费的,不再给职工个人发放取暖补贴;

(3)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 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10元,书报费18元、洗理费19元、电费3元,合计50元。

4. 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费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困难补助(现属离退科业务范围)。

5. 生育待遇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现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执行)。

6. 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在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医疗待遇和生活待遇两部分。

(1) 医疗待遇:

(2) 生活待遇:(豫人薪[1999]14号;机关工作人员福利待遇)

不再发给;

b、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费发给;

c、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补贴。

7、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1)、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注:a、工作人员连续和全年累计病事假超过半年的,当年年终奖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假期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全工资发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发[1981]36号、豫政[1981]184号)

8、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而采取的每年有组织地分期轮休制度。

参加工资满5年不满10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每年休假十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下同);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工作不满五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豫[1991]99号、洛委[1991]27号)

9、事假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个人申请,单位批准同意的一种制度。

10、工作时间制度:即工时制,是指国家对全国职工统一制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法律效率。在实行一周五天工作制,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有效保证了职工休息,促进了职工健康,带动了消费市场,提高了经济、社会效益,深受广大职工的欢迎。

事业单位福利发放标准二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包括: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少数民族享受的节日

我市少数民族享受的节日主要指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开斋节,根据《关于“开斋节”放假问题的通知》,逢“开斋节”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的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职工均放假一天(包括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保安、东乡和萨拉等10个民族)。

四、婚假

法定婚假期限为3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五、丧假

经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

六、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产假为128天。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七、哺乳假

文件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纪检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0号)等。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两次各30分钟,可合并使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

哺乳假待遇:机关工作人员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工作性津贴按80%发放,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事业单位职工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绩效工资按照本单位考核办法执行。

八、病假

1.基本工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津贴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纪检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40号)

连续病休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工作性津贴全额发放。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连续休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发放。

事业单位职工绩效工资按照本单位考核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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