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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 [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理论简述]

发布时间:2019-07-01 03:53:38 影响了:

  摘 要 哈贝马斯发展性的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为的是论证科学技术在现代已成了新的意识形态,其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起着“合法化”、“合理化”的作用,从而社会批判理论应由政治经济学批判变为科学技术批判。
  关键词 科学技术 意识形态 合法性 批判
  哈贝马斯在1968年为纪念马尔库塞诞辰70周年的演讲中率先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命题。他把“科学、技术及其运用结成一体视为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主要根据和重要标志。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科学从潜在的生产力到现实的生产力的实现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必须有一个中间环节,即科学——技术——生产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过程的完成快慢,直接决定着科学技术在现实生产力中的作用。他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实行宏观调控,全方位激化和开拓了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途径与能力,使转化的速度、规模与效率大大提高。这种科技与生产的一体化趋势,清楚地说明了现代科学已经成为现代技术之母,而现代技术又直接决定着生产的周期和内容,科学技术已成为指导和控制生产的发展趋向和速度的关键,所以,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位的生产力。
  那么作为头号生产力的科学技术有什么地方值得批判呢?哈贝马斯在指出科学技术是头号生产力的同时,他还接受了马尔库塞的一个极其关键的思想:科学技术既是生产力又是意识形态,并且,他进一步拓展了马尔库塞的观点,提出科学技术只有成为头号生产力,才能扮演意识形态的角色。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科学技术之所以遭此批判,主要不在于它作为生产力,而在于它作为意识形态。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一旦成了第一生产力,它也就成了一种意识形态,即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不仅履行生产力职能,而且履行意识形态职能。他说道:“技术和科学今天具有双重功能:它们不仅是生产力,而且也是意识形态。”
  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是怎么样履行其意识形态职能的呢?对此,哈贝马斯是通过论述科学技术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合理化”、“合法化”来加以说明的。哈贝马斯认为,任何社会都必须建立在被人们认可的基础上,也即必须具有“合法性”。他说道:“一种政治秩序总要求人们把它当作正确的、正义的存在物加以认可,而合法性意味着它有着充分的理由这样去做。一种合法的秩序理应得到承认。合法性指的是一种政治秩序值得被人们认可”。他指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政府对文化传统的干预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这就是使它丧失了值得被人们认可的理由,出现了“合法化危机”。老百姓是因为这一社会实行“公平交换”,信奉“企业自由”才认为它是合法的,值得认可的,现在既然它丢掉了“公平交换”,那在老百姓眼里,它已变得不合法了。哈贝马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让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摆脱“合法化”危机,重新获得合法性的就是科学技术,因为人民群众已经丧失了政治意识,只因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崇尚“技术统治论”,发展科学技术,生产了足够数量的物质财富,它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值得认可的。他说道:“如果合法化力量能成功地把实践问题重新界定为技术问题,甚至能成功地防止资产阶级社会的价值普遍主义的激进化问题产生,那么,这样一类与合法化相关的问题甚至不需要被考虑。”这也就是说,原来的合法化危机一下子被消除了。
  哈贝马斯所批评的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将科学技术的合理性变成了政治的合法性。他认为,关于科学技术是新的意识形态的思想不是他随意想出来而强加于当今资本主义社会的,而是当今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就存在的现象。哈贝马斯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初衷,就是为了说明科学技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引起的不良的社会政治效果,从而对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化展开批判。在如何批判的问题上,他再次回到了马克思的思想。在他看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自由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批判是深刻的,是值得效仿的,马克思正是通过对自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中发现了剩余价值,从而揭穿了自由资本主义“公平交换”观念的虚假性。但是,到了晚期资本主义,由于政府干预的增多,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就不适用了,因为科学技术已成了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此时,就必须从一个新的角度对这种新的意识形态进行批判。他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的分工越来越细,人们在劳动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就越来越简单了。这种劳动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因而也是合理的。但与此同时,与这种现代科学技术相适应的劳动却使人越来越丧失自己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造成了人们交往行为的越来越不合理化。
  如果说哈贝马斯对老式的意识形态持否定的观点,即他把意识形态看作“虚假的意识”,意识形态意味着歪曲、掩盖甚至欺骗,那么他对科学技术的新意识形态则更为不满,认为它比老式的意识形态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第一,老式的意识形态(即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都有某种与现实不尽一致的“幸福生活计划”或“理想”,也都包含了某种对现实的反思和批评;科学技术作为意识形态则抛弃了理想和价值,完全取向于现实,把自己的活动仅限于合理性的技术活动,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使现实永恒化。第二,老式的意识形态的力量在于宣传,在于蛊惑,在于制造幻想,特别是需要把现实掩盖起来;科学技术作为意识形态对此则一概不感兴趣,它是“透明的”,它直接把自己的力量诉诸于客观的合法性。第三,老式的意识形态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为了维护这种利益,就必须依靠压抑和欺骗来控制人民大众;科学技术作为意识形态,则更倾向于提供高消费的生活方式来换取人民大众的忠诚,从而通过内在的方式让每个社会成员把自己的利益与整个社会存在融为一体。
  参考文献:
  [1]姚大志.评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批判[J].社会科学战线,1992(1).
  [2]薛民.哈贝马斯科学技术社会功能理论评析[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2).
  [3]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波士顿(英文版),1979:178.
  [4]倪伟波,任雪萍.论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生产力观[J].江淮论坛2007(1).
  作者简介:陈敏,(1986—),女,湖北咸宁人,华南理工大学思想政治学院马克主义哲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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