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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房产税_昆明二手住房及非住房交易税费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04 09:52:47 影响了:

昆明二手房住房及非住房交易税费政策

一、契税 (一般为1%)

1. 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内(不含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且所购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成交价的1%征收;否则契税按成交价的3%征收;

2. 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以内的普通住房(不含144平方米),且所购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按成交价的1.5%征收;否则契税按成交价的3%征收;

3. 购买144平方米以上非普通住房,契税按成交价的3%征收;

4. 赠与的住房、小区容积率在1以下的住房和非住房(商铺、写字楼、车位、车库等)的契税按成交价的3%征收;

5. 以单位名称购房,不分面积大小,契税都按3%征收;

二、土地增值税(一般为0%)

1. 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2. 西山、官渡产权的非住房按成交价的1%征收;昆明市产权的非住房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3. 非直系亲属赠与的住房, 按受赠时房屋价值的1%征收土地增值税;

4. 单位拍卖的房产,土地增值税按现拍卖价与原购价差额的30%征收;

三、营业税 (一般为5.6%)

1. 满5年的普通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免征营业税;

2. 不满5年的住房,按成交价的5.6%全额征收营业税 ;

3. 满5年的非普通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小区容积率在1以下住房 ,营业税按差额的5.6%征收(但必须提供原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否则不能按差额征收);

4. 非住房按差额的5.6%征收营业税(但必须提供原购房发票,否则不能按差额征收);

四、个人所得税(一般为1%)

1. 售房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且满5年的住房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否则不论年限长短,都要按1%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出售的房屋是赠与所得,出售时还有其它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按售价的20%征收; 非直系亲属赠与,个人所得税按赠与房屋价值的20%征收;

2. 非住房:可按成交价全额的1%或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赠与的房产: 不满5年的个人所得税一律按差额的20%缴纳, 即:个人所得税=[现

售房价-原受赠时缴纳的税金(契税)-有关合理费用]x20%;

4. 属于继承的,可按继承前的产权证发证日期为准,满5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的按成交价的1%征收;

5.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可按离婚前的产权证发证日期为准,原产权证满5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的按成交价的1%征收;

6. 拍卖的房产:个人所得税按现拍卖价与原购价差额的20%执行;无原购房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按现拍卖价的3%执行;

单位房产: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税率为成交价的2%征收;

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 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相关规定:

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的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因住房被征收而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并且不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住房免征契税;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以上税费政策,仅供学习估算参考,最终以税务机关征收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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