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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转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被处罚 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发布时间:2019-08-08 09:48:40 影响了:

销售人员工资没有标准,你可以多做点销售工资;还有广告费和宣传费,扣除比例为利润总额的12%。经营租赁费用等

2010年03月04日

一、案件背景情况:

㈠案件来源:本案系专项检查。根据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第34号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要求,本检查组依法于2009年7月3日至2009年7月29日对龙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现已查结。 ㈡纳税人基本情况:

龙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位于龙海市某镇工业区,系(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1993年3月4日开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00元;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1993年12月1日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确认为获利年度,2007年按27%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2008年起按25%申报企业所得税。生产加工各类海马毛纱线、兔羊毛纱线、混纺羊毛纱线、混纺花捻纱线、各类纱线及相关纺织原料和纺织制品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业务、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品种)(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商品代码5105290090),征税率17%,退税率13%,其他出口产品200701-20080731期间征税率17%,退税率11%,200808-200810期间退税率调整为13%,200811-200812期间退税率调整为14%。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㈠检查预案

1.案头审核:检查组认为该企业帐簿、凭证较多,先从帐簿查帐,再确定抽查两个月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根据检查预案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该公司2007年1月?2007年12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39,291,199.05元(出

口审核系统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39,240,644.28元,差额原因为200703以人民币支付所属200701出口海运费,计算出口退税时冲减出口销售额,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不予冲减出口销售额所致),申报应税销售额18,427,444.81元,申报免税销售额(未超过原值销售固定资产)201,000元,销项税额3,132,665.8元,本期进项税额3,961,365.4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634,518.28元,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439,218.12元(申报年月200612-200711)。应抵扣税额合计2,887,629元,实际抵扣税额2,836,062.31元,应纳税额296,603.49元(综合税负3.14%),已纳税额应纳税额296,603.49元,期末留抵税额51,566.69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记录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申报年月200701-200712)487,688.87元,已退税额487,688.87元。2007年有发生委托加工业务,全年实付加工费1,165,318.59元,收回成品价值6,930,789.82元,经核对,有签订委外加工合同。该公司2007年度账载利润总额

1,548,543.13元,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31,559.31元(应纳税所得率3.05%),应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467,521.01元,已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467,521.01元。该公司2008年1月?2008年12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自营出口销售额33,475,125.14元,申报应税销售额10,636,975.43元,申报免税销售额(未超过原值销售固定资产)32,000元,销项税额1,808,285.81元,上期留抵税额51,566.69元,本期进项税额1,859,272.72元,本期进项税额转出1,108,503.96元,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121,101.19元(申报年月200712-200811)。应抵扣税额合计681,234.26元,实际抵扣税额681,234.26元,应纳税额1,127,051.55元(综合税负4.4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1,127,051.55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记录出口货物免抵退应退税额(申报年月

200801-200812)72,630.44元,已退税额72,630.44元。2008年有发生委托加工业务,全年实付加工费826,619.22元,收回成品价值5,929,859.59元,经核对,有签订委外加工合同。该公司2008年度账载利润总额-835,295.57元,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41,121.01元(应纳税所得率1%),应纳企业所得税110,280.25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10,280.25元。 ⒉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所属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检查的税种为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检查过程采取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查询纳税申报资料等方式。

㈡检查具体方法:

实地核查会计报表、账簿,查询纳税申报资料,检查有无多结转成本。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㈠违法事实及作案手段:

1、2007年10月65,101号记账凭证,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22416.25元列支制造费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3810.75元应予以剔除补征增值税,同时,对电缆价税合计增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补提2个月折旧,实际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2,416.25-(22,416.25+3,810.75)×9%÷12×2=22022.84元;

2、2007年11月61,102号记账凭证,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27882.91元列支制造费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740.09元应予以剔除补征增值税,同时,对电缆价税合计增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原值,补提1个月折旧,实际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7882.91-(27882.91+4740.09)×9%÷12=27638.24元;

3、2007年8月148号记账凭证结转产品(羊毛条)成本(8月157号记账凭证,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10156.40公斤,单价56.94872元计算出错,根据2007年1-8月不含此笔业务累计已结转产品成本53308.44公斤,金额1778760.65元,计算得知平均单价应为33.36736元,核实多转销售成本10156.40×(56.94872-33.36736)=239501.72元,应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39501.72元;

4、2007年度在管理费用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讯费6009.20元,应剔除并核增应纳税所得额6009.20元;

5、2008年度在管理费用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讯费6554.56元,应剔除并核增应纳税所得额6554.56元;

6、上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机器设备)的电缆,2008年度可补提折旧为:

(22,416.25+3,810.75+27,882.91+4,740.09)×9%=58,850×9%=5,296.50元,核减应纳税所得额5,296.50元。

2007年合计应补增值税8550.84元,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95172元,应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79696.44元(295172×27%)。

2008年净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258.06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14.52元(1,258.06×25%)。 2007-2008年合计应补税款88561.80元。

㈡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10-11月购入新增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用的电缆已抵扣进项税额行为,依法追缴增值税8550.8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度资本性支出、多转销售成本、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等行为,依法追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79696.44元;对该公司2008年度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行为,扣除资本性支出应补提折旧后,依法追补企业所得税314.5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10-11月少缴增值税税款8550.84元,处予0.5倍罚款4275.4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度少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含地方所得税)79696.44元,处予0.5倍罚款39848.2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2008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314.52元,处予0.5倍罚款157.26元。

合计补税罚款132842.7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应补增值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㈠检查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2007年度资本性支出、多转销售成本、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等行为,会造成企业虚增成本或重复列支成本,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㈡工作建议:

⒈加强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核算,遵守税法规章制度

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准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⒊加强成本核算,准确划分已销售货物成本和存货应保留的成本,准确划分应由公司负担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出。

某有限公司重复列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案

2004-10-10

一、 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根据北京地税某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第四季度日常检查的工作安排,某稽查所检查人员于2003年11月21日至12月5日对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单位于2000年06月0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济性质:私营经济;注册资金:50万元;企业法人代表:朱XX;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6121XXX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1102242136XXX(1-1);税务登记证号码:[1**********]29XX000;计算机代码:14133XX;开户银行:农信黄村信用社兴业分社;帐号:[***********]X;经营范围:制造电光源及附件,照明工程设计,技术开发、转让、服务;主管税务所:庞各庄税务所;该企业在地税局缴纳和解缴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房产税、土地阅读次数: 391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使用税。(三)、检查方法: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之前,结合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案头稽核作出的《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以及有关该单位的申报纳税、发票购领情况等纳税资料,制定详尽的《税务检查实施方案》,采取调帐检查方式,对该单位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情况,运用全查法和查询法、比较分析法对其检查期间记账凭证、帐簿、报表、经济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

(四)、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00年度已按规定提取“应付福利费”,年内支付食堂补助费3273.20元,记入“管理费用”;购买劳保用品454元,记入“制造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27.20元。

2、该单位未设立工会组织,2000年度于“管理费用”科目提取工会经费1760元,违反了国税函

[2000]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60元。

3、该单位2000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08999.86元,于“管理费用”列支业务招待费3963.60元;200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686223.45元,于“管理费用”列支业务招待费8869.60元;分别在当年税前全额扣除,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00年度超标列支3963.60元-708999.86元×0.5%=418.60元;2001年度超标列支8869.60元-1686223.45元×0.5%=438.48元;分别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该单位2000年度于“制造费用”列支业务宣传费合计23522.22元,期末结转损益,在税前全额扣除,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522.22元-708999.86元×0.5%=19977.22元。

5、该单位2000、2001年度支付标牌款、保险费、煤款及购买零星用品等合计金额21273.80元,于“管理费用”或“产品销售费用”列支,其中2000年度17587元、2001年度3686.80元,取得内部收据入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2000、2001年度分别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87元和3686.80元。

6、该单位2000年度将稽查补缴的增值税6943.16元冲减本年利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43.16元。

7、该单位2000年度将增值税滞纳金262.19元冲减本年利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2.19元。

该单位2000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8021.69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675.3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8697.06元,已纳企业所得税3243.90元。2001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5442.43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25.28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9567.71元,已纳企业所得税4579.64元。

(五)、处理结果:

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该单位财务人员能够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帐簿、记账凭证、报表等,并且在检查中并未发现明显的偷税手段,决定定性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和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2000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8021.69+50675.37)×27%-3243.90=15304.31元;200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5442.43+4125.28)×18%-4579.64=742.55元。依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分别自次年5月1日起滞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比例加收滞纳金5176元。

二、 简要分析:

(一) 、通过检查发现,通过加大费用列支,减少企业盈利 而造成少缴所得税 款,是纳税人采用的惯用手段,税务机关对于蓄意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要加强,存在一定程度的未进行此项工作的现象,有些甚至不知

道这事,汇算清缴纳工作的全面开展,能够节约大量的检查资源,并且增加税收入库,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偷逃企业所得税手段面面观

中华考试网() 【大 中 小】 [ 2009年6月16日 ]

目前,不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应加以注意:

一、擅自改变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各年度应保持一致,若有变化,其原因及其对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要在财务说明书中作出说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还应将变化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备案。但现在企业通过改变会计核算方法,扩大当期成本减少企业所得额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物价上涨年份将存货的出库方法由加权平均法改为后进先出法等,而对这些方法的变更,企业既不在财务说明书中说明,又不提交税务部门备案。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税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现行会计制度及有关税收法规,对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批权限有严格的规定,即“未经企业所属上级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企业不得税前擅自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否则,应做纳税调整”。目前,有些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年终又不做所得税纳税调整,这种偷逃企业所得税现象也比较普遍。

三、擅自改变收入的确认原则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但现在不少企业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应收账款为由,擅自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来确认收入,由此虚减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四、降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价格

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提供关联交易的计价方法,因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除国家对部分商品有特殊定价政策外),准则中无法说明交易时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政策,但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交易时的定价政策和定价方法,如关联交易按出厂价、批发价、合同价等确定。但目前,有些企业为逃避所得税,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关联企业,再由此关联企业以高价将此产品卖出,所产生的利润留在关联方,用以支付其不合理的费用,由此偷逃的企业所得税具有很大的隐匿性。

五、以白条充抵产成品库存

有些企业为了降低赊销收入,避免这部分收入在货币回笼之前提前缴纳各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就采取赊销产品不出库、虚拟库存的方法逃避各项税收(含企业所得税)。

六、在免征企业所得税地区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

目前,有些企业利用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向国家批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区投资兴办全资子公司,并将自产产品以成本价销售给其全资子公司,再由全资子公司以市场价格向社会销售,由此形成的利润除部分返回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收益照章纳税外,剩余利润继续留在全资子公司享受免税待遇,年终为逃避有关部门监督,投资企业又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七、收入和支出不入账

目前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竟然采取收入和支出不入账的方法,人为缩小企业实际经营规模,夸大亏损,隐瞒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文章摘要: 案例 甲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报送的2004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亏损100万元,当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进行所得税汇缴检查时发现:甲企业2004年5月铺售货物48万元.由乙企业代其开具销售发票。账上没有记载销售收入(简称前一手段)

,而销售成本已结转;年内未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向关联乙企业多支付仓储费、码头设施费(简称后一手段),全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 (共1页)

文章关键词: 定性处理模式 中国 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意识

文章快照: 售收人(简称前一手段).而销售成本已结转;年内未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向关联乙企业多支付仓储费、码头设施费(简称后一手段),全年应阐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两项合计应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I20万元,上述事实企业确认。甲企业少缴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120一lO0)x33%=6.6万元,稽查局对此认识一致.但是对少缴的6.6万元税款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偷税。理由是借鉴刑法上对吸收犯罪形态的处断,前一手段是偷税手段,应当吸收后一非偷税手段,因此,这一结果应全部认定为偷税。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规定,可不认定为偷税.对甲企业采用的前一手段应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因为时间顺序来看.前一手段实施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是负数.没有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少缴税歉6.6万元的结果是后一手段造成的第三种意见认为.不认定为偷税.对前一手段也不定性。理由是少缴的税款究竟是由哪种手段造成的很难界定,从数额大小来看后一手段的敬额大.作用大.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不应定性为偷税。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区分偷税和非偷税两类手段,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依据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摊,再确定少缴的6.6万元税款中偷税和非偷税的数额。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甲企业20o4年如不是亏损l00万元.前一手段造成少缴外资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5.84万元(48x33%),应认定为偷税;后一手段造成少缴税款23.76万元(72x33%),可不认定为偷税,两者比较容易区分。但上述案例中甲企业2004年亏损100万元.两种手段虽然造成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但是按规定弥补亏损后实际只造成少缴税款6.6万元,因此如何定性处理。关键要看这一结果是由哪些手段造成的?在分清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定性。大家知道,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其计税依据是一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一手段和后一手段发生在同一年度内.因此.少缴税款6.6万元的结果是两种手段共同作用造成的。借鉴刑法上的吸收原则全部认定为偷税数额,或者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全部不认定为偷税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按照两种手段在一个年度内实施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少缴税教6.6万元的结果是由哪里个手段造成的,并据此

对前一手段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显然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汁算的基本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中造成少缴税款6.6万元的结果,是由在账上少列收人的偷税手段和来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向关联企业支付费用的非偷税手段共同造成的。对这一结果性质的认定要在区分两种手段各自所起作用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对其中偷税数额的认定.应根据偷税手段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数额占偷税及非偷税手段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过罚相当。圃款,:星譬萼愉税手段的,应根据偷税手段所起作嗣的大小认定偷税数额本案少缴的6.6万元税款中应该认定为偷税的数额是6.6xf48÷(48+72)l=6.6x40%=2.64万元.其中3.96万元不认定为偷税数额。(鲍崇军)叵]

浅谈几种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偷税手段及检查技巧 (2011-04-09 09: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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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成本费用)并按税法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其计税依据的复杂性,使得纳税人偷逃税手段较多,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隐、扩、推”,即隐瞒收入、扩大成本费用、收入推后成本提前。下面笔者就几种常见的企业所得税偷税手段及检查技巧作些粗浅的分析。

一、隐瞒收入。隐瞒收入看起来很好理解,就是在账上少计收入,但实际工作中要发现纳税人少计收入的确很难。因此,要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行为,首先要了解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性质、销售渠道、购货方性质、产品结构等,现分二种纳税人分别介绍:

(一)增值税纳税人。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销货对象中有小规模纳税人或直接消费者(即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及个人),则存在隐瞒收入的可能性较大,一般是将销售给这些不需要发票的单位及个人的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作为账外收入。要发现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的现象,一是从原材料的购进、发出数,产成品入库、出库数与仓库保管账进行核对,看是否有误;二是从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中去分析,看实际消耗与定额消耗相差是否较大,通过与上年同期或相邻月份进行对比,如单位产品人工费、耗电量等,看是否存在大起大落的情况。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之一,则说明该单位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

(二)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面对的都是直接消费者,只要存在这些直接消费者中有不需要税务发票的现象,那其存在隐瞒收入可能性就较大。纳税人一般是将部分不需要发票收入入账,一部分直接作为账外收入。要搞清楚收入不入账,首先要熟悉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运作模式,如酒店业,这些企业基本都有一惯例,即对包房用餐者会收取一定金额的包房费,服务员按收取的包

房费提取一定的工资。我们可以从收取的包房费、服务员提取工资与账面收入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存在少计收入的现象。

二、扩大成本费用。这种方法无非就是实际成本费用小,而入账的成本费用大,从而减少企业利润,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情况大致有三种。

(一)虚高采购成本。这类情况较多地出现在自己开具收购凭证的企业中,如选矿企业、饮食业、废旧物资收购业等,这些企业在收购矿产品或采购原料时,往往采用“低出高开”的方法套取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账外收入。纳税人是否存在“低出高开” 套取现金的现象,可以通过供货方进行调查,看购货方的支出额与供货方收入额是否相等;还有就是与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看是否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通过内查外调、纵横比较,很容易发现这种套取现金的行为。

(二)虚增人工费用。这类情况可能出现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虚增人工费用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直接增加人工数量,利用虚列的人工数量发放工资直接套取现金作为账外收入,这种虚增人工数量的行为可以结合企业工作岗位与现场工作人数进行比较,看是否存在一岗多人、或者无岗有人的现象。二是“高工资低收入”,即账面上所列工资数远远大于实际工人取得的收入,将多余部分作为账外收入,这种情况更多地出现在银行代发工资的企业中,只要核对工人的工资账户与企业账面支出数就可以发现,但这种情况相对较难,关键要取得工人的支持。

(三)虚增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有两种功能,一是可以抵扣百分之七的增值税,二是可以冲减企业利润,一举两得。这种情况集中在产品外运,路途长,数量多,且为陆路运输的企业中,采用的方式也为两种,一是“高票低价”,即发票金额远远大于实际支付额来套取现金作为账外收入;二是“购票套现”,即从市场上购买运输发票直接作费用套取现金作为账外收入。核查是否存在以上行为,可以对承运人实际取得的收入与企业账列支出进行比较,看是否一致;还可以利用单位运价、实际运距、产品总量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对比分析,看单位运价与市场单位运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实际运距与按账面计算运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三、收入推后成本提前。这种方法主要是调节纳税年度利润,影响当期损益,属于时间性差异。即属本年度的收入推后到下一年度,属下一年度的成本费用列入本年。收入推后主要审查应收应付账款类科目在年终是否突然变大,通过对领购发票数量、开具发票情况、银行对账单与产成品进销存进行核对比较,就能发现问题。成本提前主要审查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按责权发生制,看成本费用归集单中各项消耗比例与其他月份是存在差异,单位成本和部分原料消耗是否会高于本年度其他月份,从中就可以发现问题。

总而言之,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的偷逃税手段多种多样,要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证据,最主要的是检查人员要充分熟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管理、分配等基本情况,利用行业数据、市场数据、企业历史数据、资金流等信息,对纳税人账面数据与相关业务单位及个人数据进行核对,通过外查内比等手段对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就能发现问题,要相信“假的永远真不了,真的永远假不了”,假的永远会存在瑕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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