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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4 14:14:12 影响了:

  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 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本中心工作性质及日常情况制定《“三期”女员工管理办 法》。

  一、 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孕期需向公司提交医疗机构相关检查证明,已向公司进行了报备,享受孕期待遇,未提供证明未向公司报备的不享受。 产期是指自预产期前 15 天起至满 98 天(含产前 15 天)止。对于晚育的(女年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的或年满 23 周岁结婚后怀孕初次生育的),可延长女员工产假 30 天。(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女员工(可委托他人)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经审核获准休 假,方可享受产期待遇。哺乳期是指自婴儿出生之日(出生证载明)起至满一周岁止,向公 司提交出生证经报备后享受待遇。

  二、 女员工怀孕妊娠期间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预约单申请产前检查假,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作正常出勤。每月产前检查假至多 2 次。

  三、 怀孕女员工经本市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证明材料)、本中心主管 确认后可享受产前休假。期间按照病假待遇计发薪资。休假月份不计发全勤奖。不再享受本 年度带薪年休假。

  四、 难产者,提供生产医院的医院证明后,增加产假 15 天。(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

  五、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提供生产医院出生证明后,增加产假 15 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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