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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形势与政策论文 大学生形势与政策论文关于恐怖主义

发布时间:2018-08-16 03:42:26 影响了:

  恐怖主义犯罪在世界上无疑是一个重量级的犯罪,我们大学生应当防范恐怖主义犯罪。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关于恐怖主义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恐怖主义

  大学生关于恐怖主义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一:《浅析恐怖主义犯罪》

  摘要:恐怖主义犯罪成为国际上影响各国正常安全的一种犯罪,也是导致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犯罪的根源。恐怖主义犯罪在世界上无疑是一个重量级的犯罪,由恐怖组织成员间的互相协助,有组织,有纪律的完成其所实施的各项恐怖主义活动,本文从探究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源,种类和特征,分析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趋势,可以研究出更好的治理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组织;惩治对策

  美国“9.11”国际恐怖事件以后,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识越来越大,可以说恐怖主义犯罪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事情,更加是全世界人民的事情。伴随着人类步入高科技技术时代,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应用于日常生活,导致了犯罪从简单的发展成为越来越加复杂,使用武器之先进。恐怖主义犯罪所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使各国人民处于一种恐惧之中,有组织、有纪律、杀伤力大,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一种新型特征。如果从恐怖主义的根源及其发展趋势去认识恐怖主义犯罪成为我们目前需要掌握恐怖主义犯罪特点的一种手段,追根溯源、抓住特征,才能够减少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历史

  恐怖主义犯罪不仅仅是一种非正义的暴力活动方式犯罪,也是一种社会政治活动。尽管恐怖主义的概念产生于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期,但是这种暴力活动方式是伴随着人类的政治生活而产生的。当然,随着时代的背景、科技条件和人类的思维观念发生变化,恐怖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活动特征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一)古代的恐怖主义犯罪

  古代的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主要来源于法国大革命,主要是指国家的恐怖主义即政府所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古代的恐怖主义犯罪主要的手段可以分为:(1)酷刑虐囚。古代对待犯人的酷刑数不胜数。诸如:腰斩,剥皮,车裂,凌迟,缢首,蒸煮,宫刑,刖刑,插针,鸩刑,锯割,断椎,灌铅,梳洗。(2)暗杀。在很多的史书或者电视里,往往可以看到,为了达到个人的某些利益而采取的一种非正义的杀害手段。(3)绑架。古代,最普通的绑架是把被害人驱赶到一个特定的地方去,并且使其成为自己的奴隶,对其进行百般虐待。①“人质外交”是古代外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法规不同,国际上的法规效力和约束力的范围也相当的有限,所以利用“人质外交”成了各个国家间关系的一种重要保证。

  (二)近代恐怖主义犯罪

  近代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指从1978年的法国大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这也是古代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的来源。人类社会在近代经历了几乎历史上所有的政治形态和思想,每个国家的形态和国家的发展交织在一起,各种思想交织在一起,相互之间的竞争与冲突演变为战争、并成为暴力、游击作战和恐怖主义犯罪等暴力活动的重要来源。意识形态型恐怖主义具有强大的传染能力。当俄罗斯的无政府主义者把暗杀作为一种主要的政治手段不久后,在中国,正值清末民初,新的一轮暗杀高潮也随之进入鼎盛时期。从文弱书生到慷慨壮士、从革命者到保守派,均把暗杀这种典型的带有政治目标的恐怖主义行为作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手段。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一)理论界尚未统一概念

  目前,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定义的主要动机来源于各种政治要求。这种需求与现代对自我的强调、个人主义的追求、主客体关系结合在一起,成为一种强大的活跃力量,大多数所说的“恐怖”,并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恐怖主义,而是个别的、被人们所认定为恐怖分子、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的个人、团体或活动。

  不仅在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即使是很多的国家政府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标准。在美国的恐怖分子观察名单中有500多万个名字,②基地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在其中只是占据很小的一部分。这种做法与其说成是在努力应对来自恐怖主义犯罪的威胁,还不如说成是在制造更多的麻烦。所以,制定一个合适的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紧迫的。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及其内涵

  综上,本人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就是:试图以制造威胁暴力的活动方式,运用残忍的手段和先进的犯罪技术,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敌对方的不设防或难以设防的目标,积极利用公众舆论的效应,使敌对方民众产生恐慌的心理,造成社会稳定秩序被打破,迫使敌对方政府,团体或个人妥协或者让步,最终以实现其自身目标的思想、逻辑和行动的犯罪活动。

  三、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趋势

  1.一国化到跨国化。当今,区域性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猖獗,恐怖主义犯罪从原来的一国化到跨国化更加发展成如今的多国化趋势。

  2.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恐怖主义犯罪。随着二战的胜利,苏联的解体,世界各国都在稳定发展自身经济的同时,面临着世界多元化,经济一体化,提高经济无疑不是各个国家发展的头等大事,不断地加强自身国防科技的建设,强大自己,防止他国入侵也成为越来越严峻的问题摆在眼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从战争到和平,由和平走向战争,战争往往不在是以前的机枪,大炮,逐步的演变成高科技军事武器的较量,恐怖主义也蠢蠢欲动,不断的制造恐怖事件,使得人们处于恐慌之中,从古代的暗杀到现代的化学制剂,从古代的焚烧到现代的“9.11”事件,恐怖主义犯罪没有减少,相反,其实施的手段更加残暴,武器之先进,速度更加惊人,无疑让人们为之惊叹。

  3.犯罪的组织性强。与以往其他暴力犯罪不同,恐怖主义犯罪通常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严密的部署,无论从其所实施的犯罪过程,还是其在后来的缉捕归案中,都可以看出看恐怖主义犯罪的团伙性,单凭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完成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所以恐怖主义犯罪成员的内部组织性极强。

  4.恐怖主义犯罪手段的残忍性。2001年的“9.11”袭击成为美国和世界历史的一个转折性事件。从那时起,本・拉登就成为“全美国的敌人”,如今铺天盖地的拉登被击毙的消息传遍世界各个角落,每一个人都为之振奋,本・拉登所实施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及其恶劣的,手段非常的残忍,他把自己的私欲加在那些无辜的生命上,导致美国民众在此同期处于一种极度的恐慌之中,本・拉登的击毙可以说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终点,但是也是一个新的起点。

  四、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惩治的对策

  (一)全球反恐主义犯罪的力量

  全球反恐怖主义犯罪合作体系不是某一个国际组织、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条约能够建立起来的,它所取决的是由国际组织、主导国家、世界大国、相关国家和国际市民社会对恐怖主义威胁的共识,以及对反恐怖主义行动和措施的支持和认可程度;意味着全球安全共识在某种程度上的形成,以及在这种安全共识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共同反恐怖措施;是通过各个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在其共同所面临的威胁面前所表现出来的团结精神所铸造成的。如果说没有这种共同威胁、安全共识和团结的精神,在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不可能主导出全球反恐怖体系。

  (二)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思考

  在我国,恐怖主义一般都是对我们国家的安全和国家主权方面所实施犯罪,故在刑法上,恐怖主义犯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我国的《刑法》第103条到105条来看我国对于危害过国家安全罪的惩治力度非常的大,但是,在我国刑法方面并没有具体的指出对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相关对应的惩治,难道可以说在我国并没有恐怖主义犯罪,这显然是错误的,从当今世界的局势来看,恐怖主义的日益壮大,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残忍,从本国扩大到对其他国家。所以,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应该完善,虽然说我国刑法在很多的方面可以对恐怖主义所实施的犯罪进行制裁,但是,其制裁的力度还不够深,很多的恐怖分子可以去钻法律的漏洞,这样,使其可以在实施了惨绝人寰的犯罪以后还可以置身事外,如果这样的下去,不仅仅对我国的安全和主权造成危害,而且会进一步的促使恐怖分子张狂的气焰加大,从一国到多国,这样,会使世界各国的人民处于恐惧之中,严重的影响了世界和平和稳定的局势,所以,我们国家必须完善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惩治的相关规定。

  (三)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对策

  虽然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屡屡受到严厉的打击,但是,恐怖主义犯罪自60年代至今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值得国际法学家和刑法学家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进一步思考。而且,单纯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方式不仅不能彻底根除恐怖主义犯罪产生、发展的根源,反而会激化出各种矛盾,形成诸多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负面效应。本人认为,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斗争中,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协调各国行动、集中资源以及分享情报和交流经验等方面,具有其他任何组织或集团都无法替代的主导作用,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严厉打击那些为恐怖主义组织提供资金、出谋划策或提供庇护的组织或个人,以充分发挥其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机能;国家通过立法来制止和严惩在本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并与其他国家积极合作,使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没有任何安身之所,仍是彻底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最佳途径。

  恐怖主义及其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头等犯罪。不论从其根源还是从其所有的发展趋势上来看,无疑是一种对人类及其残忍和灭绝人性的犯罪。纵观世界上的各种反恐组织,都是为了减少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率,从而达到一种国泰民安的稳定局势,单纯的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一国自身的事情是一种及其荒谬的并且毫无科学根据的理论,所以只有加强国际组织间的合作,增加国家自身的科技力量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恐怖主义犯罪,才能使世界处于一个安定祥和的共同发展领域。

  注释:

  ①张家栋.全球化时代的恐怖主义及其治理.上海三联书店.2007.11.

  ②搜狐新闻.美国发布年度恐怖主义报告.

  参考文献:

  [1]张家栋.恐怖主义论.上海:时事出版社.2007.

  [2]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赵秉志.新编国际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甘雨沛,高格.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0.

  [5]黄肇炯.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大学生关于恐怖主义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试谈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选择》

  恐怖主义犯罪是全球安全的最大威胁,是严重侵犯公民生命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犯罪。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新安全观的指引下积极开展反恐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尽管如此,我国目前仍面临恐怖主义犯罪的挑战,如云南昆明暴恐事件,以及新疆多暴恐事件等等造成了大量的无辜者伤亡,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恐慌。面对此等恐怖主义犯罪事件,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应对,但在全球反恐的背景下,我国在刑事侧面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又该采取何种刑事政策?文章试从我国目前面临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以及我国刑事政策等问题着手进行分析。

  一、我国的反恐刑事政策

  2002年1月我国首次提出反恐政策,2003年1月在联合国安理会反恐问题外长会议上系统阐述了中国的反恐政策,明确表明中国的反恐政策是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2011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议》,对恐怖主义犯罪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表明采取冻结资金等严厉的打击措施。2014年云南3.1事件和新疆4.30事件后,习近平主席在多种场合表明要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提出对恐怖主义采取“零容忍”。2014年5月22日针对5.22新疆暴恐案,习近平主席做出批示:要求“从严惩处暴恐分子”“对暴恐活动和恐怖分子必须警钟长鸣、重拳出击、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2014年5月25日公安部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此次重点是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以新疆为主战场。2014年5月26日新疆发布严打暴恐“30天内自首可从轻处罚”的通告。2014年6月5日新疆从快从重审理了新疆暴恐案,23案81名被告受审 12人被判处死刑。

  从以上的政策,可看出我国打击恐怖主义采取严厉的政策,李斯特曾经说“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防卫政策”,采取何种刑事政策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关乎反恐的理念,打击方式,社会稳定,甚至是法治安危问题。因此在当前恐怖主义频发,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有必要讨论我国目前对反恐所采取的具体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自7.5事件以来暴恐活动频发,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的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我国一直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面临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犯罪,应当有所区别对待,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应当是理性的“严打”,所谓“乱世用重典”,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有其特殊性,绝不可囿于传统的藩篱或是惶恐于过去的严打负面影响,给恐怖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二、反恐犯罪刑事政策―――理性“严打”之提倡

  (一)理性“严打”提倡之根据

  “严打”即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或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从重”就实体而言,“从快”就程序而言。从1983年9月开始,我国先后开展过三次大规模的“严打”行动,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各种“专项斗争”和季度性“严打”。

  之所以提出理性‘严打’”这一概念的主要是为了区别与过去的“严打”,过去实施严打由于法治不健全,缺乏科学性和法治性,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备受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诟病和批评。因而笔者试从在过去经验教中,立足于现实,提出的一种新的刑事政策称谓,将严打进行合理的限制,力求其合法科学且有效。笔者认为,理性“严打”是指在罪刑法定原则和科学性原则指导下,国家在特定时期针对某类严重犯罪按照法定程序严厉打击的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其内容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理性严打首先是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其核心是“从快从重”;二是,理性“严打”凸显,理性二字,理性意味着合乎规律,科学;三是必须强调“依法”,这是实施严打的基调。

  刑事政策的发动必须要考虑犯罪的现实以及群众反应等现实情况,即现实根据。现阶段我国严重的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公民强烈要求惩治恐怖主义犯罪是理性”严打”的现实根据。

  过去我们一直认为中国是恐怖主义的“绝缘体”,但并非如此,事实上中国一直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恐怖主义的挑战。从各种数据表明,21世纪以来中国一直都受到恐怖主义大大小小的威胁,甚至有学者称恐怖主义在中国已是“新常态”。澳大利亚独立智库“经济与和平学会”(IEP),对近年全球恐怖主义数据进行统计,从2001年到2011年全球恐怖主义态势呈增长趋势,而中国也相应的呈现增长趋势。根据IEP2012年的统计,中国的全球恐怖主义指数(GTI)排名第23位,属于第三级――恐怖活动频发区,而相应的美国排名在30位。2007年及以前,中国在榜单上一般都排在40名以后,2008年中国的排名从上年的第58位上升到33位。此后三年,中国都排在榜单前25位,2009、2010两年甚至排进了前20。另外,笔者根据媒体的报道将2008年以来我国媒体所报道的公开的恐怖主义活动数据进行统计,6年来我国因恐怖主义犯罪导致293人死亡,超过1869人受伤。

  从社会治理层面,应对严重的暴恐活动,首先必须要维护维护社会的相对稳定,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民众强烈的报应情感,因此就需要一种强有力的政策,而严打恰恰满足这种需求。实际上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虽然各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就刑事政策而言整体上趋“严”。美国自9.11事件后加强反恐立法出台了包括《爱国者法》,对恐怖主义犯罪实施“重重的刑事政策,并且采取综合模式进行军事打击。日本战后一直推行的是宽缓的刑事政策,但是对待恐怖主义犯罪却是严厉打击,强化对恐怖分子的刑事处分,规定在立案、起诉和审判阶段,对恐怖组织成员在法定范围内从严惩处。因此无论是从现实层面还是从理论层面对恐怖主义犯罪实行严打是具有合理的根据,并且是有效的。

  (二)理性“严打”的原则

  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体刑事政策过程始终,并对所有刑事政策活动参与者均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的一系列准则。刑事政策原则为刑事政策研究提供本源性和原理性基础,有学者将刑事政策的原则作为研究刑事政策的“逻辑起点”,认为,“不了解构成刑事政策的原则,也就不可能理解和解释刑事政策”。理性的严打政策作为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1.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一种宪政原则,也是刑事政策所遵循的原则。关于刑事政策法治原则的内容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法治原则必须坚持“宪法至上原则宪法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刑事法律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有学者认为法治原则作为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最核心,最基本的表达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法治原则作为一种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其包含的范围和外延有多宽泛,其核心就是“遵循法律”。理性”严打”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快速反应,其基本的理念是在法治的轨道上“从重,从快”打击,不仅要求在程序上合法,也要求处置的结果合法。

  2. 尊重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为法律确认或道德承认的、不可非法剥夺和转让的权利。人权作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国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理性“严打”遵守的尊重人权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本身人权的保护;二是对一般公民人权的保护。过去我们实行严打政策,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往往偏重于对罪犯的打击和社会的控制,而对人权的保障重视不够。在严打过程中往往存在误判误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缺乏证据审判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以至于因严打而出现很多负面的影响。因此在新时期,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不仅要求对恐怖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而且要求充分体现保障人权的理念,不能以反恐之名侵犯人权。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防止和惩处酷刑。

  3. 科学原则

  科学原则是制定刑事政策时应该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是指在拟定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战术时,应当从客观规律、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保证在反犯罪斗争中取得最大成果的现实条件出发。刑事政策奉行科学原则要求在制定刑事政策和行使刑事政策时必须体现科学,实现程序和方法上的科学化。理性”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其科学性应当体现一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的科学性。作为一种指导刑事立法,司法的刑事政策在制定初始,就必须要求科学。制定的过程,必须广泛听取各方多意见,并且要合乎制定的程序。第二,实施的科学化。刑事政策实施的科学化意味着在具体应用刑事政策时以科学的方法,合理实施。对恐怖主义犯罪实施严打刑事政策必须要协调好与其他政策的衔接,不能忽视少数民族的政策,避免以暴制暴,激起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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