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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30 04:20:54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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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做好职工异地贷款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 异地贷款
是指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按照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2 借款人的设定
职工和配偶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一方为借款人;职工和配偶双方符合贷款条件,可选择由任意一方为借款人,贷款申请受理后不再变更。

3 贷款流程
(一)受理(2个工作日)。公积金经办人员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核(5个工作日)审批(3个工作日)。经受理核实,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
(三)发放贷款。经受委托贷款银行复审,将准予贷款的手续,应在自收执公积金中心递转借款人贷款档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或预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时间)完成贷款发放。

4 贷款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5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的4种不同贷款情况,提供相应的贷款证明材料,并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 担保
不具备按揭贷款担保条件的,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任意
一种担保方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选用其他现房产作抵押担保
贷款前期选用其他现房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应为贷款地的房产,同时,抵押物要符合有关抵押条件。
(二)选用自然人担保
贷款前期选用自然人担保的,自然担保人应在新乡市或市辖
县(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转移接续),且符合新乡市现行《贷款须知》中自然保证人的担保条件。

7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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