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育保险有什么用【2018年江苏睢宁县生育保险政策】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违反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及其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的标准缴纳,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调整费率,职工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能够享受哪些待遇呢?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女职工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答: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具体发放标准是: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八、用人单位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九、我县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有哪几家?
答:乡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睢宁县人民医院、睢宁县中医院、睢宁县泰和医院、徐州市二院、徐州市四院及徐州市妇幼保健院。
十、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按照病种付费结算模式是指参保职工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参保人员在住院分娩期间不受医疗保险“三个目录”限制;参保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不设起付线、分段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
1、在二级以下(含二级)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单元、按病种结算标准全额结算,无个人自付(特需服务费除外)。
2、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际费用低于结算标准(5600元)时,按照实际费用的20%自付;等于或高于结算标准(5600元)时,按照结算标准的20%自付(特需服务费除外)。
(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绝育、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单元定额标准结算,若实际医疗费用未达到单元定额结算标准的,则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单元定额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单元定额结算标准(元)
医院
标准
项目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3个月以下流产
700
500
400
3—7个月引产
1300
1000
800
7个月以上引产
2600
2100
1600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环
100
100
100
绝育(复通)手术
按实支付
十一、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应在女职工住院生育分娩前30天到医保中心申请开具生育介绍信,女职工住院分娩属于急诊、急救可以入院后5天内(出院前)补办手续,开具生育介绍信;凭介绍信到选择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介绍信有效期为45天。
用人单位开具生育介绍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生育前30天)
1、《睢宁县职工生育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二)计划生育手术
1、《睢宁县职工生育申请表》;
2、单位证明;
3、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复通术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出院时,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结算报销。
(三)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及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申请,结算流程如下,医保中心结算窗口每月5-20日内受理参保单位提供的以下材料:
1、《睢宁县职工生育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生育提供);
3、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4、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计划生育手术提供)。
5、单位银行账号(支付生育津贴);
6、生育女职工本地银行账号(支付产前检查,一次性营养补助)。
(四)女职工异地生育和计划生育于每月5-20日期间携带以下材料到我中心结算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1、《睢宁县职工生育申请表》;
2、医院级别证明(盖医院公章);
3、门诊发票或出院发票(原);
4、费用明细清单(原,盖章);
5、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盖章);
6、出生医学证明(原+复);
7、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8、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10、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仅女职工外地生育提供);
11、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女职工提供)。
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如何享受生育保障待遇呢?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分娩待遇
住院分娩医疗费按照病种付费,参保人员在住院分娩期间不受医疗保险“三个目录”限制。
1、按照病种付费的自付比例(特需服务费除外)
医院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定额标准
3700
4900
5600
职工医保灵活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20%
20%
30%
2、城镇职工灵活人员住院分娩,实际费用低于定额标准时,按照实际费用承担个人自付比例;等于或高于定额标准时,按照定额标准承担个人自付比例。(特需服务费除外)
三、介绍信办理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前30天到医保中心申请开具生育介绍信,住院分娩属于急诊、急救可以入院后5天内(出院前)补办手续,开具生育介绍信;凭介绍信到选择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介绍信有效期为45天。
开具介绍信需提供以下材料:
1、《睢宁县生育医疗费用申请表》;
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医保证(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出院时,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结算报销。
四、异地生育需到医保中心报销窗口结算,需提供以下材料:
1、《睢宁县灵活人员或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申请表》;
2、医院级别证明(盖医院公章);
3、出院发票(原);
4、费用明细清单(原,盖章);
5、出院小结(原,盖章);
6、生医学证明(原+复);
7、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8、医保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10、参保人员异地生育需社区出具证明材料;
11、参保人员本地银行账号。
居民医保参保者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障待遇呢?
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者,在正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保障待遇
住院分娩医疗费按照病种付费,参保人员在住院分娩期间不受医疗保险“三个目录”限制。
1、按照病种付费的自付比例
医院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定额标准
3700
4900
5600
居民医保个人自付比例
30%
30%
40%
2、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实际费用低于定额标准时,按照实际费用承担个人自付比例;等于或高于定额标准时,按照定额标准承担个人自付比例。(特需服务费除外)
三、介绍信办理流程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前30天到医保中心申请开具生育介绍信,住院分娩属于急诊、急救可以入院后5天内(出院前)补办手续,开具生育介绍信;凭介绍信到选择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介绍信有效期为45天。
开具介绍信需提供以下材料:
1、《睢宁县生育医疗费用申请表》;
2、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医保证(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复印件)。
出院时,直接在生育定点医院结算报销。
四、异地生育需到医保中心报销窗口结算,需提供以下材料:
1、《睢宁县灵活人员或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申请表》;
2、医院级别证明(盖医院公章);
3、出院发票(原);
4、费用明细清单(原,盖章);
5、出院小结(原,盖章);
6、出生医学证明(原+复);
7、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8、医保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10、参保人员异地生育需社区出具证明材料;
11、参保人员本地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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