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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常州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_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06 04:38:38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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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6年医保更加突出保大病。

主城区大病保险政策调整
一是完善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自2016年度起,不再单独设置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调整后,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甲、乙类的医疗费用,其中住院床位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特殊医用材料费为单价4万元以内的费用(原大病保险基本项目单价限额为2万元)。同时,对于未按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而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的5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是适当调整起付标准。2016年度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20000元(原大病保险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

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居民社保办理有变化
因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居民社保并轨,今年元月起,相关人员的社保办理也有了变动。

本次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到的划转单位及人员的范围包括: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在职人员;企业离休人员;事改企单位改前退休人员;企业军转干部;1-6级伤残军人;1-4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列入供养范围的亲属。具体划转单位和人员范围以市、区人社等部门确定名单为准。

本次居民社保并轨,涉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两项业务。具体为:新北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并入市本级统筹区;奔牛、郑陆、邹区三镇居民参加市本级统筹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原戚墅堰区居民在常州经开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

划转单位及人员、并轨人员可到承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保业务。具体为:原戚墅堰区划转单位和人员、并轨人员到武进区人社局经开区分局办理;在原戚墅堰区劳动和人事代理机构参保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到武进区人社局经开区分局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奔牛、郑陆、邹区三镇划转单位和人员、并轨人员分别到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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