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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先进的武器 数据库法律保护的4种武器

发布时间:2019-02-13 04:38:49 影响了:

  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江湖,数据库的制作者都想捍卫自己的劳动成果,以立于不败之地。那么,有无上好的神兵利器可用?你别说,还真有!   第一种武器:著作权法保护。   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之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显然,数据库具有一定的作品形态。数据库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权利人一旦受到损害,便可以著作权法寻求救济。也就是说,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并未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第二种武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法律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一总括性的条款规定了市场竞争中的基本准则,为我国在司法适用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版权保护的不足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那些无法用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所谓不具有汇编作品独创性的非汇编作品数据库而言,权利人可以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获得救济。
  第三种武器:合同法保护。
  法律依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定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中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在一定范围和程序内对抗他人对数据库的不当使用,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经济利益。由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缺陷,数据库的权利人通常会选择利用合同条款来约束数据库的使用者,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第四种武器:特殊权利保护。
  目前,这尚是一个洋武器,因为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我们还是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1996年,欧盟推出了《关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指令》。根据该指令,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必须是按有序的方式编排的,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各部分能被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数据库除了上述限制性条件外,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即只有那些在内容的获得、检验、编排等方面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的数据库方能享有特殊权利保护。
  一句话,网络江湖,危机四伏,备好武器,练好功夫。 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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