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保护伞:美国农业
1990年初,正在酝酿海湾战争的老布什政府向国会提交新农业法案,建议使用长期灾害计划取代1938年通过的联邦作物保险计划。此前,农作物保险因其低参与率、不良金融表现以及大灾面前仍需高额救助等问题饱受非议。虽然国会没有采纳该建议,但农作物保险命运岌岌可危。
然而随后的22年中,美国农作物保险以指数方式增长。2011财年,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联邦成本估计超过110亿美元,预计2013~2022十年这一费用将超过900亿美元。2012新农业法案的讨论中,如何降低农业项目花费将成为重点。不过,有参议员表示,“我们已经保留并加强了农作物保险计划,因为参保几乎每个农业生产者的首要任务。”
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是怎样从一个被认为“失败”的计划转而成为农民首选项目呢?通过回顾农业关键立法发展及其对保险参与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农业风险防范体系逐步趋于完善的全过程。
风险防范公私结合
进入21世纪,美国农业持续面临包括市场全球化、技术飞速发展、全球人口增长、监管范围扩大以及环境压力等一系列挑战。这些压力综合其他因素,使农牧场的运营面临一系列风险。主要风险可以归为五类:农产品全球市场定价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受天气、虫害、疾病等环境因素影响的生产风险;产量或价格非预期性变化所带来的收入风险;受债务成本和资本价值影响的财务风险;法律法规变动所带来的制度风险。
个体生产者对制度风险可能无能为力,但可以利用业务多元化、垂直整合、合约生产和销售、企业合作、套期保值等私营部门提供的风险管理方案,调节其他四种风险。但并不是所有生产者都拥有以上条件,且个体情况各不相同,缺乏普遍适用的策略。
以农作物保险和特大灾害援助为代表的重大联邦计划,主要用来控制价格风险、生产风险和收入风险。那么联邦政府在帮助农业生产者管理风险时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呢?
市场导向型经济中,企业经营者面临行业风险,他们使用私营部门提供的工具进行风险管理。联邦政府不会消除多数企业的风险,因为这样做会导致过度风险投资,造成资源使用决策与市场激励不一致。而试图建立一个无风险的环境也会阻碍创新和投资,从而阻碍全球竞争。然而,私营部门提供的风险管理工具可能数量不足,这时联邦应该采取行动。尽管联邦介入可能造成经济效率低下,但以往的介入都以特殊风险为前提(如天气情况造成普遍亏损,影响大量生产者),或是为了抵消不良市场结果(如造成某些群体低收入)。
作物保险起死回生
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在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中得到首次批准。在前40年中,其只为有限数量的农作物和少数县提供,保险主要由农业部直接发放,或通过私营保险代理合约进行。
到了1980年,农作物保险也不过只涉及约一半的县和26种农作物。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试图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生产者灾害保护的主要模式,而它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参保率。
为此,法案做出三项规定:农作物保险涉及的县,取消长期灾害计划;保险费得到30%的政府补贴;保险交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以促进销量。
尽管如此,农作物保险参保率增长仍然缓慢,从1981年合格参保地区的16%增长到1988年的25%——与国会预想的50%相差甚远。直到80年代末,政策制定者才逐渐明白,1980农业法案提供的补贴水平不足以达到50%的参保率。保费补贴达到50%才能保证50%的参保率。
1994年国会通过《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强制实行农作物保险,增加保险补贴,以提高参保率。受保农作物的生产者都可以获得一项基础水平保险——灾害风险保护,其以市场预期价格的60%售出,首先覆盖参保者获批产量的50%,且保费完全由政府补贴,参保者只需支付每县每种农作物50美元的签约费,购买其他保险还可以得到50%以上的额外补贴。1995年,保险覆盖区域超过2.2亿英亩,超过80%的可保面积,其中超过一半与灾害风险保护相关。
迫于反对者压力,国会于1996年取消了灾害风险保护的强制规定,致使灾害风险保护的参保率下降。然而,在灾害风险保护基础上购买其他保险的区域持续扩大,1998年达到了1.2亿英亩。
此后,为了鼓励参保率达到更高水平,国会在1999和2000年提高保费补贴,并于2000年通过《农业风险保护法》,提高了大多数保险的补贴标准。农作物保险参保区域从1998年的1.82亿英亩增加到2011年的2.65亿英亩以上,增长了45%。曾遭遇危机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现已成为美国农业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援助为辅,争议尚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作物保险计划覆盖水平持续增加,实现了高参保率,但美国政府继续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特大灾害援助计划。1998~2004年间,就已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超过140亿美元的灾害援助。美国继续实施灾害援助计划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某些地区的保险覆盖水平或参保率仍然比较低;部分农产品不适用于保险业;畜牧业覆盖范围有限;某些产品免赔额过大。然而无论如何,灾害援助已不再被看作是作物保险的一个潜在替代,而是仅仅作为一个补充,去覆盖保险不能覆盖到的那部分损失。
尽管保险费率能够更为精确地反映农业生产者风险,减少逆向选择,但其仍然备受政治压力影响,精算整体性容易受到削弱。从而使其成本高昂,补贴程度可能会对产量造成潜在扭曲。
有人宣扬美国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可以作为其他国家的典范,然而考虑到该计划高补贴的本质,另一些人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可借鉴的模式。根据美国经验,如果没有大量补贴,农作物保险需求就十分低迷。由于存在大量低成本的其他选择,很多农业生产者把农作物保险看作风险管理的次级策略。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这尤为正确。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者,甚至可能无法承担补贴后的保险费用。
因为作物保险提供了事前风险保护,相对于灾害援助这种事后保护更受欢迎。然而作为补贴机制,尽管有人认为作物保险补贴相对于其他产量补贴(如价格支持)扭曲效应更小,但它的效率低于一次总付转移。这或许暗示着作物保险是一种“将收入转移给执政利益集团的政治手法”。
【短评】
美国农业法案是联邦政府的农业政策工具,每五年左右由国会批准通过一次,农业部负责实施执行。2002年小布什政府颁布的《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由于补贴金额巨大而颇具争议。农业法案的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得美国农业在法律和制度层面能够保持与时俱进。
1938年《联邦作物保险法》标志着美国联邦统一农作物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财政支持功不可没。与之相比,中国目前还未能确立统一的农业保险和巨灾援助体系;部分省份试点研究各自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但进程缓慢。其间可见制度、财政及法律方面存在协调和支持不足的问题。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险服务多以产量为基础,基于实际农业损失进行调整。在发生风险赔付时,根据农产品产量的损失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单价,对农业生产者进行赔付,保障水平能覆盖农民收入的60%~70%,即“收入保险”。而现行中国农业保险还是以“成本保险”为主,发生灾害时仅能针对生产中的物化成本(如化肥、种子等费用)进行赔付,保障程度低。“收入保险”与“成本保险”在保障程度上存在明显差距。(马岩)
(马岩系本刊记者,邱妤茜系本刊实习记者,实习记者葛婧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