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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金融改革:在创新与监管的纠结中探索前行: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7-01 04:05:51 影响了:

  随着今年温州金融改革之后,近日,力道更大的珠三角金融改革落地,全国局部金融改革的脚步越迈越快。这也给河南农村金融改革带来了极具想象力的空间。  政府在创新与监管之间仍然纠结的现实条件之下,河南农村金融改革如何推进,这需要河南拿出魄力与智慧,才能趟出自己的农村金融改革之路。
  金融改革政策再露曙光
  全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窗口”正在打开。
  6月28日,在“2012陆家嘴论坛”上,来自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媒体关于目前金融改革热点问题时表示:“银行可全部退出村镇银行。”其言外之意是,民资可以100%控股村镇银行。这显然是目前农村金融改革新的政策信息。
  这是因为,根据此前《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而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也就是说,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必须是国有银行,这也是目前全国各地村镇银行发起成立的法规依据。
  现在,这一政策有所突破。上述银监会人士表示:“从政策上而言,村镇银行在经营若干年之后,银行业的持股和其他资本持股的相对比例是可以调整的,根据运营状况、管理状况的需求,银行可以减持甚至全部退出村镇银行。”
  这一农村金融改革政策对于河南来说,可谓是及时雨。
  可以判断的是,河南是全国金融资源配置的输出地,据统计,2011年,河南省金融体系存款达5万亿元,而留在河南省的仅有3万亿元,其他资金流入到其他区域。
  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院长谷秀娟认为:“河南省各地都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这说明河南省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系统效率低,金融服务不到位。”这一现象在河南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普遍存在,农户贷款更是难上加难。
  要建设中原经济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是关键之举。
  目前,河南村镇银行建设速度在全国看并不快。据了解,到2013年,才有望突破一县一家的目标,这与广大农村的金融需求相距甚远。
  因此,打破政策界限,由民资主导发起成立村镇银行成为民资的强烈呼声。
  河南省金融学会秘书长张树忠认为,银监会负责人发话表态,其实是对国务院出台的“非公36条”的回应。国务院有要求,对民资进入银行业进行支持,并要求出台相应的政策。这体现在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
  金融改革在探索中前行
  新的金融改革“政策窗口”的开启,显然与正在实施中的地方金融改革有着呼应关系。金融改革政策与实践并行的态势清晰不过。
  7月2日,有媒体披露,备受业界关注的“珠三角金改方案”已于日前获国务院批准。这份名为《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金改方案》)是继今年年初温州金融改革方案之后,政府在金融改革上迈出的最新步伐。
  据张树忠观察,从披露的信息看,珠三角《金改方案》在金融创新上,要比温州金改方案力度更大、宽度更广,“涉及城市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城乡统筹发展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等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方案无论是在金融创新、金融准入方面,都比温州的方案要放得更开、更宽”。
  珠三角《金改方案》亮点包括,开展金融市场等多层次创新,广东将开展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产品等多维度创新,努力打造全国最具市场竞争力的金融创新区域;积极推动发行中小企业债券,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发行中小企业区域集优债、私募债,还有新三板市场扩大试点,建设较强辐射力的金融交易平台等。这显然比温州金融改革方案走得更远。
  结合温州金融改革方案,特别是珠三角金改方案在金融体制上的突破性创新,河南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上能否探索尝试呢?
  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院长谷秀娟为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画出了“路线图”,即政府引导,政策放开,多方参与,风险分担,共同创建“一体、三层、五纵”服务三农金融体系。所谓一体,是指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三层,是指市、县(区)和乡(镇);五纵,是指政府监管和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建设、市场服务机构建设、各级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包括股权交易、债券交易、其他产权交易)、各级保险机构建设。
  细读这一“路线图”,仅仅给出了搭建金改的组织框架、服务网络、服务平台等,缺少对金融改革的体制创新与产品创新之举。
  动力何来
  此时,银监会提出民资可以100%控股村镇银行的信息,背后有着怎样考量?河南能否借力推动河南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呢?
  张树忠分析认为,从全国的层面看,这与村镇银行发起与推进的效率不太理想有关。从村镇银行成立的目的看,肯定是为缓解农村金融产品缺失,改善农村金融现状,同时,也是民资打开了进入金融业的窗口。为了把控风险,银监会在发起成立村镇银行上,要求必须由一家国有银行作为发起人,其目的一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出了经营风险,可由国有银行兜底;二是国有银行能够对村镇银行的运营提供运行程序、经验与人才支撑等。
  但是,其尴尬之处是,国有银行与民资均缺少发起成立村镇银行的动力。因为国有银行作为发起人,其经营范围与产品创新均在监管部门的制约之下,干脆不如自己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而民资参股村镇银行,又没有话语权,还不如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自己做主人好。
  现在成立的村镇银行,大多数发起人都是在银监会的制度制约之下,无法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国有银行,为了躲避监管,才发起成立村镇银行的。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国有银行要完成政府下达的村镇银行设立的目标任务,不得不做。这从这些国有银行的出资比例也可以看出,几千万元的额度也显现出它们的积极性不足。
  显然,从全国层面看,当村镇银行这一金融体制创新难以收到应有的成效之时,在此时创新村镇银行体制就很有必要。这是因为农村金融改革到了关键的节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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