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说明 档案工作条例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1月11日经宁波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经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同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和规范我市的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国家对于档案事业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其不一致;自2000年以来,国家档案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档案工作的文件,对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新的政策指示;同时,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档案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建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以及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和保护的力度等,急需予以规范和引导。2005年5月下旬,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决定草案,并提请当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对决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现行文件查阅中心。目前,我市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要将国家档案馆“建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党和政府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需求”的要求,已经开始着手建立本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现行文件的范围包括党和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但从法规的调整对象来看,主要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考虑到在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可以方便广大群众查阅政务信息,因此,决定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定,同时第五条、第八条规定了应当送交档案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及送交期限。
(二)关于向专门档案馆和开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期限。《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规定,列入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期限是自项目档案验收或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但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从我市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属于专门档案馆的只有城建档案馆,且建设项目档案如果不及时收集,很容易流失,不利于加强对该类档案的保护,因此,决定第八条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专门档案馆的期限作了修改,即“按规定列入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其中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同时,根据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开发区内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期限也由原来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三)关于档案馆提供社会服务的规定。近年来,国家对档案馆拓展档案工作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公众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决定第九条规定,对于有保存价值或者需要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采取存、代保管等形式提供保管服务”; 决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对档案馆与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和为利用者提供检索服务,对档案馆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作了规定。
(四) 关于加强对干部、职工档案管理的规定。干部、职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干部、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量的增加,干部、职工档案丢失事件也时有发生,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档案的管理,保护干部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决定第十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干部、职工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决定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期限向市或者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送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不按规定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和赔偿损失等规定,与国家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决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对此作了修改。
此外,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还对条例个别条文内容及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