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心得体会 > 2021反思:如何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捐赠问题
 

2021反思:如何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捐赠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30 16:05:56 影响了:
重大突发事件指涉“对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 行为准则构架产生严重威胁,并在时间压力和不确 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以下是职场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2021反思:如何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捐赠问题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你的阅读。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把机构改革后刚组建的慈善社工系统推向风口浪尖,也让新生的慈善社工队伍经受防疫抗疫的考验。在近七十天的时间里,慈善捐赠的人数、款物数量屡创新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境内外媒体的聚焦程度前所未有,社会捐赠成为支持防疫抗疫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新冠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特殊性
 
由于新冠疫情来势猛、波及范围广、传染性强、持续时间长,对社会经济影响程度很深,因而此次社会捐赠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1.是机构改革后的机制运行下社会捐赠的第一次实战检验
 
截止至2019年底,各级机构改革基本到位,各部门职能整合调整已基本告一段落,新的应急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既是对改革后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的检验,也是对民政部门慈善社工队伍的一次考验,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实践、总结、提高,改革成果得到初步彰显。
 
2.传染风险对社会捐赠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
 
在通常情况下,捐赠方、受赠方在捐赠过程中会有许多交流,大额捐赠可以通过举办捐赠仪式、媒体同步跟进的方式开展宣传,相关部门也可进行系列策划,营造舆论氛围,扩大社会影响。但由于新冠疫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捐赠物资在运输、装卸、储存、转运、分发等环节都离不开人与人的接触,每个环节都隐藏着不可预知的疫情传播风险,如何处理好开展社会捐赠与疫情防控的关系,是新冠疫情下社会捐赠工作必须面对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尽可能引导定向捐赠,最大限度实现捐赠物资从捐赠方直达受赠方,既降低了疫情扩散风险,又大大提高了捐赠效率。
 
二是精简环节。原则上不举行捐赠物资接收仪式,尽量采用现代物流来运输,将接收捐赠、分发捐赠物资过程分隔开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引导慈善组织尽可能通过微信、QQ、视频会议、传真等技术手段来进行前期沟通,减少人员的实际接触。通过与省财政厅数据联网,实现捐赠票据电子化。在就捐赠工作具体细节协商时,利用腾讯会议软件,钉钉软件召开视频会议,实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疫情防控的统一。考虑到网上办公的特殊环节,省防控指挥部专门下发文件,认可在社会捐赠过程中保留的网络信息、数据截屏、留言记录等作为原始记录或相关证据。
 
3.井喷式捐赠是对湖北省接受捐赠能力的空前考验
 
今年1月26日至1月30日,湖北全省平均每日捐赠资金额10.75亿元,1月29日单日捐赠额高达16.77亿元;2月15日-2月19日、2月25-29日出现物资捐赠高峰,全省平均每日接受捐赠物资(分别为)318万件、385万件,其中2月15日单日接受捐赠物资高达902万件。接受捐赠款物总量、单日捐赠量、集中度都创历史记录,井喷式捐赠来势凶猛,时值春节长假,叠加交通管控,对慈善组织接收捐赠能力带来了空前的考验。
 
4.交通管控使社会捐赠物资运输面临巨大的压力
 
为应对新冠疫情,各地都强化了交通管控措施,尤其是湖北省的管控措施更为严厉。此次捐赠物资数量巨大,省内外、境内外的物资蜂拥而至,巨大的运输需求与严格的交通管控形势使矛盾更加突出。本次捐赠的高峰期到来之时,又正值春节假期 ,社会运力尚未恢复,一些运输企业的员工都在外地休假,不能返岗,更导致了捐赠物资运输的困难。通过省指挥部协调,解决了省内物流运输的难题,伴随国际物流企业复工复产和采用购买物流企业服务等方式,捐赠物资远距离运输瓶颈得以缓解。经过前期的摸索之后,交通部门开发了相关交通管理软件,由省防指对负责运送社会捐赠物资的车辆进行通行审批。
 
5.捐赠物资的专业性强
 
在此次捐赠过程中,捐赠物资主要为疫情防控物资,如医用口罩、防护服、隔离衣、护目镜、消毒用品、医用设备等,其专业性较强。在运输储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医用物资相关要求,尤其是消杀用品更是有特殊规定。在接收捐赠的过程中,药监部门要提前介入检验,使关口前移,严守质量关口。在分配捐赠物资环节,经信部门、卫健部门联合办公,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捐赠物资分配方案,使捐赠的医疗物资更好地服务于防控大局。
 
由于捐赠的医疗物资储存管理有特别规定,这就要求在社会捐赠的接收,分发、使用过程中,既要执行社会捐赠的有关规定,还要满足医疗物资的储存管理要求,要严格执行医用物资处置政策,杜绝不合格的医用物资流入社会的可能性。如有物资定向捐赠到医院后,才发现不符合医用标准,此时废弃不用,则捐赠方捐赠意愿难以满足,而城乡社区等非医用场所又存在巨大的需求缺口。通过征得捐赠人同意或按规定调整捐赠物资分配方案,也可由接收捐赠单位转赠给有需求的使用单位,并完善相关手续,使捐赠目的得到实现。
 
二、指导社会捐赠的法定管理职责须进一步明确
 
1.社会捐赠的现行主要法律规范
 
当前,现行与社会捐赠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红十字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从颁布时间看,都是本轮机构改革前颁布的。《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施行,是上述法律中颁布最晚的;颁布时间最早的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于1999年6月颁布,已存在超过20年。
 
从法律层级来看,除《基金会管理条例》外,《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红十字会法》都是法律。从上述法律内容看,《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虽各有侧重,但规制内容重叠部分很大,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慈善法》包含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所有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只针对突发事件条件下社会捐赠和强制征收作出了笼统规定;《红十字会法》主要针对红十字会开展的社会捐赠活动进行规制,并要求红十字会接收民政部门对其开展的社会捐赠活动的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主要是就基金会这种社会组织登记、运行、管理、执法等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在第三章中专设“非营利法人”一节,对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财产归属、剩余资产处理等作出规定,也对规范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撑。
 
2.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捐赠
 
应急管理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在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的职责中有“承担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的表述。应急管理部的职责中有组织、协调、承担救灾捐赠工作的职责,而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都应属于应急管理部的管理范畴。
 
民政部“三定方案”中规定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慈善方面的职责为: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从民政部的“三定方案”看,没有直接提到负责指导社会捐助或慈善捐赠。《慈善法》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慈善工作,而慈善捐赠当然是慈善事业不可分割的核心内容。
 
在本轮机构改革以前,救灾捐赠职能包含在民政部的救灾职能当中,救灾应急队伍和备灾仓储设施都是救灾捐赠可以调用、依靠的力量。本轮机构改革将民政救灾备灾减灾职能划归应急管理部门,相应应急储备仓库、设施及配套体系均交由应急管理部门管理,民政部门仍然拥有管理慈善工作的职责,但从工作职能、仓储设施、应急配套体系方面,已失去了组织协调救灾捐赠的前提条件。民政部相关司局的细化职责中虽有“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的表述,但与应急管理部组织协调、承担救灾捐赠工作的表述仍有明显的差异。
 
在应对自然灾害时的社会捐赠方面,民政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也缺乏具体的界定。从健全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实现部门职责无缝对接、进一步厘清职能边界的角度出发,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职能定位。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所有应急资源,包括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捐赠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负责。
 
当突发事件来临时,经同级政府批准,应急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发起公开募捐活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支援和社会捐赠,调动社会资源,发布社会捐赠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登记、审批、公开募捐资格,动员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查处公开募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促进社会捐赠工作的合力,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社会捐赠
 
按一般逻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是一种突发事件,理应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但我国本轮机构改革,在重建应急管理体系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排除在应急管理之外,单独构建公共卫生领域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社会捐赠有别于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中的社会捐赠,需要专门探讨。此次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应急管理部门应对的范围之内,其社会捐赠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
 
梳理应急管理部的职能,只将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纳入应急体系,确实未包括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不包括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必然会出现巨大的缺口,埋下潜在的风险,是不完备的应急体系。单纯就社会捐赠工作而言,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由于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中不包括组织协调、承担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社会捐赠,就需要从机制层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具体路径有:
 
一是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现有应急体系,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捐赠工作;
 
二是维持单独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明确由卫健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捐赠;
 
三是在维持现有独立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的前提下,由民政部门来管理社会捐赠。
 
以上三种路径各有侧重,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种路径,都要注重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依托现有应急设施设备,提高社会捐赠效率。
 
三、应严格区分社会捐赠与政府援助
 
一般来说,当一场突发事件在某地发生后,所需物资主要来自五个方面:本地能调用物资,上级政府部门调拨物资,政府征用物资,社会捐赠物资,境内外政府组织援助的物资。其中上级调拨物资、社会捐赠物资和外地政府援助物资都来自外部,是本地应急资源的重要补充。在《慈善法》、《公益性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对政府援助和社会捐赠的明确区分,也缺乏对二者捐赠内涵的准确界定。社会捐赠更多体现民间性、分散性、自发性,政府援助更多地体现在政府性、集中性、可控性。社会捐赠与政府援助在许多方面便显出巨大的差异。
 
在此次应对新冠疫情初期,社会各界对社会捐赠与政府援助的差异性认识不足,没有针对性区别对待。各地在发布社会捐赠公告、通告时,明确了社会捐赠的途径和方式,有关方面未对政府援助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政府援助被动进入社会捐赠渠道,这一方面使本已不堪重负的社会捐赠渠道更加拥堵。另一方面,也使“政府—政府”的政府援助途径被动地走上“政府机关-慈善组织—政府机关”流程,极大地制约了政府援助和社会捐赠的效率。
 
正确区分政府援助和社会捐赠,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大对政府援助物资、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发事件发生后最突出的问题。由政府直接统筹使用政府援助物资,还可以提高政府援助物资的使用效率。尤其是境外政府援助物资,由政府机构对接,既便捷高效,又便于沟通。
 
并且由于政府机构可以协调海关、质检、物流、运输等资源,可使政府援助物资最大程度地发挥使用效益。考虑到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社会捐赠物资主要是医用物资,也可由卫健部门直接接收政府援助物资。结合本次抗击新冠疫情的实践,应从顶层设计上,明确政府援助物资的接收主体为应急管理部门或商务部门,这两个部门都具有较完善的仓储设施和物流配送能力,便于资源整合利用,也利于政府间的协调、配合。
 
猜你想看

Copyright © 2008 - 2022 版权所有 职场范文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备案号:沪ICP备1800975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