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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编

发布时间:2021-08-13 16:55:38 影响了: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以下是职场范文网小编和大家分享关于2021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编相关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1
 
为了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我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被选派到从江县司法局挂职。目前在从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已有一个多月了,刚开始接触社区矫正工作时的我是感到无所适从的,为了能更快进入角色,刚开始的一个星期我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并仔细察看社区矫正人员的档案,积极了解当地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及比例,家庭情况等,为下一步的工作打好基础。虽然在监狱里工作了五年,但是围墙内的管理和围墙外的管理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别。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学习与实践,自己学习到了许多在监狱工作中所学不到的东西,也感受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不容易。
 
让我印象深刻的是第一次到村里面对拟假释罪犯进行社会调查,早上九点从司法局出发,由于从江县到各乡镇的距离较远,乡镇到村寨的路又都是崎岖的水泥路,虽然路很好,但是路很窄且弯道特别多,十一点半才到达目的地,多年不晕车的我都感到头晕了,当地的村寨很有特色,全是木房子,寨子中还有一个大鼓楼,当地的村民们对我们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到来非常热情,主动邀请我们进家坐,并积极配合我们的提问,但不懂少数民族语言的我在跟当地村民沟通时存在障碍,好在提前请到村支书在一旁翻译,第一次社会调查才得以顺利完成。回来的时候同事知道我晕车,特意把副驾驶的位置让给了我,此时的我并没有觉得我来这里帮助到了司法局的工作,而是司法局的同事们在帮助我。
 
下村进行社会调查的辛苦在于山路的崎岖,而上门走访则是对社矫工作人员毅力的考验,上门走访主要是为了了解社矫人员近期的生活情况、思想状况、学习情况等,并对平时有不服从管理倾向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及时的训诫。乡镇司法所上门走访工作很辛苦,往往都是骑着一辆摩托车于各村寨间崎岖的山路上来回奔波。而我仅仅只是参与了县城城关镇丙妹司法所的走访便知道了这项工作的不容易。由于司法所没有配车,所以上门走访只能是公交车加步行,走访前一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在家等候作好受访准备,并提前规划好走访路线,尽量少走不必要的路。从江的天气是比较炎热的,从早上八点半到下午六点一直在县城的大街小巷来回奔走,汗水早已浸湿了衣服,跟我一起走访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虽然是一名女性,但是很敬业,每走访一名社矫人员前,她都会详细的跟我介绍该社矫人员的基本情况,今天的谈话目的,让我感到他们了解社矫人员的情况远比我们了解监狱罪犯“四知道”还要多得多。
 
其中社矫人员吴某,1996年生,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自今年3月26日入矫以来,经常不服从管理,电话经常停机或不接电话,第一次上门走访了解到其生活上比较懒散,消极面对生活,喜欢喝酒,父母对其放任不管,通过我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加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父母和其矫正小组成员沟通,共同对他进行监督,并鼓励他积极面对生活,就在上个星期的走访中,我发现现在的他在思想上、行为上有了转变,更加积极接受谈话了,目前利用自家的门面开了一个小卖铺。此时的我感到,这与我们把一名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有什么区别呢?
 
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中,自己也得到了锻炼,虽然在未管所经常对未成年罪犯进行集中教育,但是当面对这一群各种行业、各年龄段、还有女性的社区矫正人员,第一次作教育时紧张到不知要说些什么,想到了刚到监狱工作时的我,冷静片刻后,慢慢的克服了紧张情绪,简单的跟他们介绍当前监狱的管理情况,并教育他们珍惜能在高墙外服刑的机会。
 
一个多月来,自己多次参加了对拟假释罪犯社会调查、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集中教育、上门走访、解除矫正、对乡镇司法所工作进行检查等工作。管理这些处在高墙外的服刑人员,目前面临的困难还有很多,包括资金、人员的不足和法律政策的滞后等,但这些都不能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进步,因为有着地方司法所工作人员孜孜不倦的坚持与努力,现在又有了监狱民警的加入,相信社区矫正工作将会不断的得到完善。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理念的延伸,是一种改造手段,更是一种探索,相比监狱里的改造有它独特的优势,怎么把监狱里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与社区矫正实际工作相结合将是我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去探索的方向。
 
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2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源与意义
 
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我国,于2002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有关经验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国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2002年8月,上海、北京在全国率先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03年7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市)先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拉开了新世纪我国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帷幕。2005年我国又新增12个省(市、自治区)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省份,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这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完善、成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内外社区矫正的实践的发展表明,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矫正相对应的刑法执行活动,相对于监禁刑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控制等多种社会功能。
 
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让明显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安置于社区范围内,与家庭社会保持密切联系,经过帮助矫正使其重新悔过,完成在社会化过程,不仅有效克服了监禁矫正所带来的各种消极后果与交叉感染。而且体现了党和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对犯罪的人性关怀,使犯罪对象积极主动的接受教育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负责部门与适用对象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及协作机制,强化了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依法执行,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共同承担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职能。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置于社区范围内进行教育、矫正的罪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实施办法中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社会服刑罪犯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由司法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而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三、社区矫正的相关程序
 
1、法律文书的交接。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的7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寄送至矫正对象居住地司法所,并要求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2、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要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接受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与管理。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
 
4、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矫正小组,针对矫正对象犯罪原因、现实表现、心理特征和矫正期限,制定矫正方案。通过定期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参加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向居所地司法所汇报思想及工作生活情况。
 
5、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矫正对象解决个人就业、家庭、社交的问题,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的能力,避免其重新犯罪,为矫正对象正常回归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6、社区矫正的考核与奖罚。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提出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建议。
 
7、社区矫正的解除。司法所对矫正期限已满,且矫正期间未重新犯罪,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应当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并予以宣告。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犯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或被收监执行的,自羁押或收监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3
 
今天,是自己出监后第一次参加阳光中途之家组织的社区矫正方面的教育活动。通过参加学习,在司法人员的耐心细致的讲解帮助下,使自己在社区矫正的知识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和广泛的提高。首先了解到从全国到北京至昌平的社区矫正情况、基本知识,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对矫正人员犯罪和行为恶习的矫正,是刑罚执行的行动,同时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的实施,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对就业、生活、心理方面等遇到的问题给予帮助。
 
通过学习,我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肯定的认识和理解,在享有基本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通过今天的学习,自己保证在假释期间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接受司法人员的监督及帮助,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做一个合法的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4
 
勺米司法所首先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学习了宪法知识,主要向社区矫正人员讲解宪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要求全体社区矫正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和维护宪法,同时还要加强对其它法律法规的学习。
 
就7月25日勺米镇3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水城县组织的到六盘水监狱接受警示教育活动,勺米司法所安排这3名社区矫正人员就该活动写了思想汇报,并让这3名社区矫正人员向其他矫正人员谈了自己进监狱接受警示教育之后的感想。社区矫正人员杨某表示:去六盘水监狱参加集中警示教育活动,是他人生中第一次走进监狱。
 
当监狱的大门关上,他才知道监狱的高墙真的很高,失去自由是多么的可怕。之后,监狱的狱警给他们上了一节警示教育课,告诫他们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遵纪守法,若不遵守社区矫正办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拒绝接受纪律约束,就会被收监执行,接受监狱的教育和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蒋某也表示在监狱接受警示教育活动,让他知道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和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是完全不一样的,触犯法律要付出代价。社区矫正人员付某劝诫全体社区矫正人员一定要服从司法所的管理,珍惜现在的生活,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通过这3名人员的以身说教,其他社区矫正人员纷纷表示接受社区矫正不仅可以照顾到家庭,还能够学习法律法规,对他们帮助很大。最后,勺米司法所负责人要求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牢记自己的在矫身份,遵规守纪,用实际行动配合司法所实施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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