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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小学语文高级资格证书 2018年江苏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相关政策要求

发布时间:2018-10-11 04:01:07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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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相关政策要求



1、凡报考医、药、护、技等专业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经商省人社厅有关处室同意,报考社区卫生资格的人员,应受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升格为二级医院,但仍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也可申报,具体由各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确定。单位门诊部(所),监狱、农垦等部门管理的基层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2、报考专业须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按规定专业报考。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类别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类别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报考全科医学或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全科医学专业或全科医学(中医类)执业证书。上述报考人员可按照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医〔2012〕11号)要求,申请变更或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报考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报考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供护理或助产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后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报考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报考药学类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学类(药理学、药物制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的,可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报考医技类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对于2008年之后入学的在职教育取得的学历,需要提供“相应专业”的学历。



晋升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卫生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转评报考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卫生(医、药、护、技)专业资格,且取得卫生管理类专业或卫生类专业学历(学位),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



4、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5、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国外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远程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全日制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交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南京市上海路203号)或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请各市、省直各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委人事处(025-83620623)或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025-83620823,83620833)联系。



详情查看:2016年江苏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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