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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8年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2018大病保险起付线

发布时间:2018-12-09 04:40:01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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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浙江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同时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完善特殊药品管理,建立贫困人群大病保障倾斜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等部门的新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其中,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浙江省人社厅等部门指出,根据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临床疗效明确、群众需求较强、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药品,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同时,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通知涉及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建立贫困人群大病保障倾斜机制、规范大病保险商保承办等方面。

  01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

  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02规范筹资方式

  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

  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

  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03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

  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

  04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05完善特殊药品管理

  根据浙江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临床疗效明确、群众需求较强、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药品,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06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

  给予适当补助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各地可通过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07建立健全大病精准救助机制

  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大病保险。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加大救助力度,进一步减轻贫困人群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08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人群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09明确大病保险商保承办模式

  在基金精算平衡、不增加政府过高投入的前提下,大病保险商保承办模式可选择政府购买经办服务与激励考核相结合模式,也可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盈亏共同分担的购买大病保险产品模式。

  10完善大病保险招投标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保监局等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家具有承办浙江省范围内大病保险业务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

  各设区市在省定商业保险公司范围内,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和政府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择优选取1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承办全市范围大病保险业务。各设区市医保经办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承办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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