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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于某的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9-02-23 04:13:37 影响了:

  一、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   于某,男,23周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2010年12月22日,于某驾驶其车辆进行非法营运时被运输管理所查获并将其车辆依法暂扣在客运公司院内。当日下午15时许,于某乘门卫不备用备用钥匙将车启动后开走。并以700元的价格卖掉。事后于某找来媒体对运输管理所进行曝光,施加压力,并制作了一份假的购车协议(购车款为19,000元)到运输管理所索赔。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于某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一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该案中,在运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进行暂扣的过程中,仅仅是占有权发生了改变,在具体处罚结果尚未出来之前,运管部门并没有享有对该车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时该车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盗窃罪侵犯的所有权应当是完整的所有权。该案中,对侵害客体的认定是错误的。因此,于某先前将车偷偷开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于某仅构成诈骗罪一罪。
  第二种意见:于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并罚。理由如下: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自己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也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中,该车被运管部门依法暂扣,运管部门对该车负有管理责任,因此,该车此时应属于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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