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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责制度】公司责任问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08 09:41:38 影响了:

********有限公司

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8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下属各子公司高管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恪尽职守,明确岗位职责,提高执行力,保证管理运行顺畅和规范,根据《888监察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问责制是指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高管在其所管辖的单位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

(一)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正副职、员工等。

(二)子公司高管:包括所有由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持股的公司并由集团公司选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助理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参照本制度启动问责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出资人进行问责。

(四)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问责的人员。

第四条 问责范围

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有决策、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和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子公司高管的所有个人履职行为。

第五条 问责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集团公司监察组为问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问责程序启动、问责调查组织、责任追究提议、处罚执行及整改跟进等工作。

第六条 问责原则

(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问责对象一旦出现失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良机,或者损害集团公司、业务单元、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各部门或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二)权责一致原则

问责对象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对于只行使权力而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关人员要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三)全面问责和重点问责相结合原则

在全面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大局的重点工作内容上,放在企业重要战略目标的相关工作上。

(四)问责为方式,整改为目的的原则

集团公司希望通过问责制对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高管在经营管理和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

第二章 问责规定

第七条 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高管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职责,认真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或无作为行为,影响各工作进程,损害企业利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八条 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集团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包括但不限于:

1.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企业各项制度、规定中明确指明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 对上级或董事会决议拖沓不执行的,或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导致

业务单元、子公司和本部部门整体进程拖慢的。

3.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企业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4.年度内被集团公司给予告诫而不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

1. 在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企业利益、员工合法权益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 经营管理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 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4. 违反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导致企业受到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出现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2.对于业务单元、子公司重大决策内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进行讨论,决策和报批的。

3.重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随意安排使用资金、企业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资产流失的。

5.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6.所做决策超出职责范围的。

7.违规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员工大规模投诉,或引发其他社会不良影响,损害集团形象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的。

2.管理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工作质量差,员工反映强烈的。

3.管理不作为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所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对于员工反映的事项和问题不予上报,扭曲事实的。

5.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件知情不报,或谎报,迟报的。

6.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7.对员工违法、违纪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

1.在投资、融资、业务合作等商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公

司规定执行,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不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违规招标、采购、销售引进不符合企业条件者,导致工作秩序混乱、工作贻误、损害企业利益带来不良后果的。

3.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违规发放签证、评估报告;对应当及时审批或决策事项,因主观故意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集团公司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

(六)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企业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有损高管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的。

(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高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问责方式

(一)口头警告:口头上进行批评警告,要求其写书面检查或公开承认错误并道歉。同一事项累计三次口头警告,第四次进行书面警告。

(二)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六个月内不能升职和加薪,年度绩效考核减2分/次。

(三)记小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降低一个工资档次,一年内不能升职和加薪,年度绩效考核减5分/次。

(四)记大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降低一个工资职级(如已是最低职级,则降低五个工资档次;如已是最低档次,则直接按五个档次的工

资差额进行降薪),一年内不得升职和加薪,年度绩效考核减20分/次。一年内出现两次记大过的,直接按严重违纪辞退处理。

(五)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等情况,给予劝其引咎辞职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六)追缴并赔偿损失:对于侵占、挪用、贿赂、贪污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公司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处罚可与以上处罚类型并用。

(七)移送司法机关:若涉嫌犯罪的,公司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处罚可与以上处罚类型并用。

(八)其他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问责启动程序

集团公司监察组发现或根据下列情况发现集团公司员工和子公司高管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一)员工或其他组织向集团公司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集团公司各部门或集团下属企业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考核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工作完成情况与目标间出现重大差异,影响专项工作开展,导致工

作延迟、资金浪费、项目搁置等。

2. 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或形象受损等的情形。

3. 因个人工作业绩、效率等较差,上级对其的考核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的批准和审议机构:

(一)涉及集团公司高管的,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涉及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及子公司高管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由集团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审议。

(三)涉及集团公司其他员工的,报集团公司监察组组长批准,并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议。

第十二条 问责程序

(一)集团公司监察组在发现或收到问责事项后,应按上述权限报相关机构批准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程序经批准启动后,如问责对象为集团公司高管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委派一名董事和监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其他人员发生问责事项时,由集团公司监察组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三)监察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议机构提供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写明问责事项的具体事实,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集团公司审议机构根据监察组的书面调查报告,做出问责决定,

由监察组根据问责决定出具书面问监察决定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责任人。

(五)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收到监察决定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监察组提出复审申请,由监察组组织进行复审,复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结果,集团公司审议机构可根据复审结果维持、修改或停止原监察决定。对集团公司监察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公司监事会申述。

(六)被问责人认为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或情节较轻微的,可向相关审议机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七)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诉的,则执行原申诉决定;责任人怠慢执行或不执行问责决定的,由监察组强制执行。

(八)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九)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十)问责调查记录、问责调查处理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均由监察组负责存档管理,未经问责审议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问责审议机构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监察组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告知被问责人和举报人;决定追究责任的,监察组

应将调查结论和决定书面通知被问责人,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并负责实施责任追究。

(一)选择追究方式的原则

按所追究责任的性质不同,追究方式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1. 按所犯情形的情节严重程度选择追究方式,对于重复再犯的,加重进行追究责任。

2.属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的,决策人员或机构承担70%的责任;信息收集、决策建议人员或机构承担30%的责任。

3.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5.以上未明确的其它性质的责任,由集团公司问责审议机构决定。

(二)如果符合多条可问责事项,择重处理;如提出问责后一个月内整改不利,加重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 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四条 保护和奖励

(一)参与问责调查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保证和维护举报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集团公司通过一切合法方式保护调查小组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若经调查后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属实,集团公司根据问责查处情况予以奖励。

1.不涉及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以下的,给予200-500元/次金额的奖励。

2. 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万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次金额的奖励。

3. 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不少于3000元/次金额的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依照本制度对子公司高管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其下属员工的行为所导致的,子公司高管可参照本制度对其问责。

第十六条 如集团公司监察组出现问责事项的,其他部门可直接向集团公司董事长进行举报,并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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