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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违法行为居高不下原因简析

发布时间:2020-02-08 09:57:28 影响了:

行政法规违法行为居高不下原因简析  

        

 一、行政法规违法基本情况及表现
      1、行政执法主体多,涉及面广  

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确立的全国省级行政执法主体153类,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法规)共计1171项,2008年昌吉州对州直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确定的行政执法主体99个(其中行政机关45个,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33个,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组织21个),行政执法依据共计803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  

2、政府违反行政法规现象比较普遍  

尽管近几年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推进,但作为执法主体的政府违反行政法规现象依然存在。例如,昌吉市行政执法局2006年初在没有得到自治区批准的情况下挂牌成立,两年多没有得到昌吉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没有合法身份的机构,没有合法身份的人员,其执法行为当然是非法的行为,是典型的着政府违反机构编制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昌吉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昌吉州监察局依通过下发行政监察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监察决定,木垒县城建监察大队11名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本身就不具有执法资格却一直从事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也是典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昌吉州监察局下发,严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停止非公务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的行政监察建议书。  

3、规范性文件管理不严,政出多门的情况依然存在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了法律授权、政府不得自行给自己授权。但一些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的擅自扩大自己的行政权力,以政府文件或自行发文等形式,扩大法定权限,“土政策违法”现象随处可见,存在着扩大管理职权、任意给管理对象设立义务,随意限制公民和法人权利等。如吉木萨尔县教育局2002年发文强行向在职教职工借资,昌吉市原城郊办事处以红头文件下发各村和昌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规定,本地出嫁到外地的姑娘必须把户口迁移出去,而不准将男方户口迁入本地,明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婚姻法》等,更有的执行行政法规,对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造成了政出多门,不利于管理,影响政府形象。  

4、弄虚作假,违反行政法规习以为常  

一些地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为了争取中央项目和财政资金,往往采取编制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规模、增加附属项目等弄虚作假手段,提高投资额度,争取项目和财政资金,这种违法的特点是由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行政首长决定,以一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弄虚作假,编制红头文件,档案资料,套取国家专项经费和财政资金,并习以为常,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如2007年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在执行中央、自治区要求的政策性棉花保险工作中,采取编制虚假理赔报告、虚假气象资料等手段,通过虚假理赔套取中央、自治区专项财政补贴分别达到390万元、458.55万元、158万元。昌吉州监察局依法对对上述三县市做出通报批评处理;
给予直接行政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5、执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相当普遍
     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不合格的问题仍相对突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也比较随意,多无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普遍不够重视,实际执行中不够严谨,有的已造成执法行为的无效。从这几年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情况分析,因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格而被撤消的行政行为已占较大比例。  

6、无视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以权代法现象突出  

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采取了不正当的干预,虽然“大盖帽满天飞”,但是该管的管不好,该堵的堵不住,该禁的禁不了。如每年统计报表的数字不是统计数据,而是服从领导,主要领导根据自己的需要想报多少,就报多少,结果是村骗乡乡骗县,一级一级往上骗,完全不顾及统计法规。再如劳动法虽然颁布了,但是调查中能严格遵守的党政纪机关不到10%,企业不到5%。  

7、行政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  

主要表现形式有,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
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求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二、行政法规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一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法律意识变异,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根源之一。恣意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看来,行政行为只是一种权力,他们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而不是义务的承担者。二是.私欲作怪,经不起功利诱惑。 正是人的贪欲和私利及小集团利益的驱动,引发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人情网和关系网及“长官意志”的干扰。  从法治的角度来说,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必须服从和正确适用法律,而不得考虑任何法外因素。在实际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面对复杂的人际关系,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关系融洽,必然会妨碍依法行政,导致行政作不作为的产生。四是大众观念上的轻视,大多数人往往对触犯刑事法规比较重视,而对违法行政法规觉得无所谓。  

2、客观原因。一是立法上的原因。由于立法法还不够完善,大量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并且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互间有更多抵触之情形,突出表现在县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上,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往往导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缜密,甚至超越立法权限,而作为下级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必须要服从县级政府的领导,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时不知所措,导致行为违法,产生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行政习性的影响。长期以来,政府是命令型政府,现在需转变观念为服务型政府,但是由于长时间形成的习性,在短的时间内无法改变,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摆架子,耍特权,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对人民群众的申请无故拖延,或根本不在乎,这种习性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格格不入,必须尽快根除。  

3、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上的偏软。由于有的行政违法者往往有的打着为地方谋利的旗号,有的举着开拓工作的幌子,因此在处理上普遍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致使行政法规的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和强制性。  

      三、加强依法行政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
   一方面,要加大对公民的法制教育,提高大家知法、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法,掌握法律,特别要做到不干扰和阻碍行政部门依法办案,使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推进。
    2、严格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的实质性依据,各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审查。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所设立的权利、义务不能同法律法规相抵触,设立的政府职权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确定的范围,程序和文件的规范也应符合要求,并依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和审查。
    3、整顿执法队伍,努力推进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要通过整顿,确认合法的执法主体,杜绝政出多门,清除害群之马,纯洁执法队伍,造就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的执法队伍。要继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要加强评议和考核,对违法失职和不当行政的人员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追究责任。
    4、建立切实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
    各行政部门都要加强内部的监督和制约,坚决纠正违法行政的行为。市、县两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都应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重点建立和执行行政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依据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投诉控告制度,定期组织执法检查活动。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权和检举权,使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坚持改革充分发挥机制制度的作用
    一是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试点。在县、市一级组织综合执法机构,彻底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问题,提高执法效率,改善政府形象。例如城市管理部门实行综合执法等。二是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取缔小金库,净化执法氛围。三是规范地方政府收入行为,加大清理乱收费的力度,取消不合理收费,把确需保留的收费、基金纳入预算。四是改革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乡级(含乡级)政府主要领导采取直选,彻底取消那些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负责的干部的市场,还社会一片蓝天。  

                              

 2010年10月  

   

   

   

参考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央监察部、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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