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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诚信政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请求书(之二)

发布时间:2020-02-26 13:16:20 影响了:

关于建立政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请求书(之二)  

   

尊敬的***书记:  

尊敬的***县长:  

您们好!  

 2010年7月7日 ,我们呈报了《建立诚信政府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请求书》,今天感到意犹未尽,特向您们作如下补充:  

一  

**县政府分别于 2005年9月5日 和 2007年1月22日 出台了两个议事纪要(城府议【2005】23号和2007【2】号,以下称两个议事纪要),决定:“同意示范幼儿园进行体制改革,以股份合作推动示范幼儿园扩园工程建设;
股份可由国家、企业、自然人投资组成,并准予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控股。”“为确保示范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教师的待遇,原有教师的人头经费财政预算继续安排,作为支持改制后示范幼儿园财政补助,在投资者本金未有收回之前,财政原有的公业务费不减少。”“将重建后的示范幼儿园教师定编为人60人(3年之内陆续到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不因自然减员而减编,今后幼儿园新增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县政府上述两个议事纪要,从民法的角度讲,是城口县政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我们相信,这两个议事纪要,是当时的城口县政府领导人在神智清醒的状态下形式的意思表示,不是虚假的“谎言”,也不是神经错乱时的“胡言”。  

**县政府的两个议事纪要,是吸引我们投资的根本前提,也是完全符合国家教育政策的。  

**县教委于 2010年3月5日 向**县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理顺县示范幼儿园管理体制等相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城教育文〔2010〕41号),用大量的篇幅驳斥**县政府的两个议事纪要的内容,其主要的用意在于要更改过去**县政府的承诺。这让我们想到两个典型而又简单的法律案例:一个是市场上的“假一赔 十” ,另一个是市场上的“偷一罚十” 。“假一赔十” 之所以在法律上有效,是因为店主为自己增设了义务;
“偷一罚 十” 在法律上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店主为自己了增设了权利。  

**县政府的两个议事纪要是单方的意思表示,也是对我们投资**县示范幼儿园的承诺。我们在两年半之前就完成了**县示范幼儿园的建设任务,现在**县兑现承诺时,一个简单的法律常识是,只能为自己增设义务,而不能为自己增设权利。  

由于**县教委为**县政府提供的决策依据是错误和过时的,严重影响了**县政府及时和准确决策。  

二  

**县示范幼儿园自2008年2月投入使用至今,人权、财权、物权全在原示范幼儿园园长***的掌控之中。财务管理一片混乱,把幼儿园的收入存在私人户头,一年招待费高达数十万元。同时,大势挥霍国家的资金和我们的“血汗钱”,2009年春节期间给相关部门送去“拜年费”高达20多万元,这是 2009年正月十八 ,***亲口告诉给***和***的,至于送没送?送给了谁?因为我们没掌握财务,我们不清楚。她的“大权”为什么牢牢掌握在手?是谁在指使和操控?请求尊敬的***书记和尊敬的***县长安排***县相关部门对此立案调查,以避免其腐败行为的蔓延和扩大。  

   

此致  

敬礼!  

请求人:***   ***

 20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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