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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奖励制度】省级科技成果奖

发布时间:2019-07-29 09:37:20 影响了:

科技成果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等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等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级、市级等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1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1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市级或以上级别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市级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协会或区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市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区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省市级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

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研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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