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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族宗教问题与政策论文_国际形势与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18-07-07 03:37:10 影响了:

  当代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民族 研究 的重要课题之一,故以民族宗教问题为题,以宗教问题为轴心。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我国的民族宗教问题与政策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族宗教问题

  我国的民族宗教问题与政策论文篇1

  论青海民族宗教问题及法制建设

  摘要本文对青海省民族宗教问题的特点进行分析,结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实践为基础,对青海省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坚持的观念及其法制建设分别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青海民族宗教法制

  中图分类号:D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07-02

  青海民族的宗教问题,是关乎青海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构建和谐青海必须重视的首要因素。在新时期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保持宗教领域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青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所以我们应全面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但对民族宗教问题的有效研究,离不开对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研究,这也是我国整体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青海民族宗教问题的特点

  总体来看,青海的民族宗教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

  由于青海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西藏关系及其紧密,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是事关青藏地区的发展的大事,关系到建设青藏和谐社会事业的成败。据2004年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全省现有寺观教堂2128座,其中:藏传佛教寺院694座、伊斯兰教清真寺1380座、汉传佛教寺庙24座、基督教堂(点)9座(处)、天主教堂点4座、道教宫观17座;青海省共有宗教职业人员29614人,占信教群众的1.33%;全省共有信教群众222.32万人,占全省总人口533.8万人的41.65%。青海省民族成份、宗教种类和宗教人员多,分布地域广,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占总人口比例较高,团结稳定工作是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一项首要任务。青海的民族宗教工作在全局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要把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二)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

  青海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也是我国西北少数民族发祥地之一。目前,在青海这块土地上,居住着汉、藏、回、土、撒拉、蒙古等43个民族。青海的各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 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文化艺术和风俗习惯。各民族之间互相依存、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形成了一种谁也离不开谁的民族关系。多民族也决定了青海是一个多宗教的省份。主要宗教有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由于青海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教,而且都处于不发达地区,同一宗教内部教派林立,错综复杂,因此,使青海的族宗教问题与其他民族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同时,由于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涉及到国际性问题,也使得青海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更加突出。

  (三)民族宗教问题的“敏感性”

  民族宗教工作在青海省全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政治性、政策性强,既敏感,又复杂,任务很重。近几年随着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文化等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民族意识增强、自主意识增强的问题,并进而出现一些民族问题更加敏感、民族宗教问题被不合理的极端民族主义利用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的活动要保持警惕,旗帜鲜明地进行反渗透斗争。

  (四)民族宗教问题的“多样性” 和“同一性”

  青海各少数民族中,绝大多数信仰宗教,有些民族甚至全民信教。总体看,青海省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上表现出多样性的同时,又具有同一性特征,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人信仰同一种宗教;二是有的宗教为几个不同民族的大多数人共同信仰。如回族、撒拉族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藏族等少数民族信仰藏传佛教,都是两种情况兼有。而在青海少数民族中传播的宗教,以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影响最大。宗教对一些少数民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内在影响也是很深的,宗教已经溶入了这些民族的民情风俗、文化艺术、生活习惯、道德规范等之中,成为这些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的构成部分。因此,青海的民族宗教工作既具有政治意义,又具有经济意义,还具有国防意义。

  二、新时期做好青海民族宗教工作要牢固树立四个观念

  新时期青海的民族宗教工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完善宗教事务管理体制,及时研究解决宗教领域的具体问题。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强化抵御分裂渗透的各项措施,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建设,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具体来说要坚持以下几点:

  (一)牢固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观念

  政治上重视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重要性的必然要求。政治上重视,既需要党和政府领导人做好,而且,还必须包括政府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国民教育等社会全面地重视。必须开始在国民教育中把“民族知识教育”、“民族宗教知识教育”纳入政治教育。不仅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问题”是整个国家的问题,而且要全体国民认识到。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推进各民族的和谐。妥善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促进各民族团结和睦、共同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二)牢固树立紧紧围绕发展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观念

  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断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缩小民族间和民族地区在发展上的差距,为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创造条件。通过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下大力气解决一些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进一步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氛围,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只有切实、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了,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发展了,才能为解决好民族问题及民族宗教问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也是对付民族分离分子、分裂分子及国外敌对势力最有力的武器。

  (三)牢固树立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

  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经验都深刻地揭示:必须站在国际政治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努力做好宗教工作。对于民族问题及民族宗教问题,必须明确贯彻党确立的有关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既要充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一律平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信仰上相互尊重,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又要充分贯彻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各民族大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既要在积极合法的方面坚决维护,又要对消极违法的行为严厉打击。坚决打击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境内外敌对势力。

  (四)牢固树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观念

  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把宗教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事业。加强宗教研究,按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给实践以指导和帮助,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倡导、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对理性宗教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三、新时期关于青海民族宗教问题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批专门调节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大量的有民族关系调节内容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青海省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但好多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在新时期,针对青海实际,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法制化,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思想认识

  民族宗教事务不同于其他工作事务,它带有很强的政治性、社会性、法律性。因此,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进一步从法律上保证各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障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的思维要朝法制的方向迈进,从法律上去探源。从过去单一地落实民族宗教政策,逐步地转变到推进依法管理的工作思路上来,强化依法行政。

  (二)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包括对已有的民族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做到有法可依

  参照国家制定的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青海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对民族宗教事务工作进行依法管理。因为青海与内地情况不尽相同,所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很有必要。这不但有利于完善国家制定的法规在执行中之不足,而且更有利于从青海实际出发,灵活地解决青海民族宗教事务中存在的问题。

  (三)要重视和发展民族法学的研究

  法学与法现象是相互作用的,民族法学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实践形成的经验总结,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发展规律的科学抽象。完善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可以有效推动和指导我国的民族立法、守法和司法以及民族法教育与普及等。当前重点就是要完善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法的更新和扩展、现实的民族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和具有实践价值的对策的选题等。

  (四)要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

  法制建设的加强必须确保法律的遵循,而法律的遵循有赖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强化。青海所有地区几乎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可以说民族关系无所不在。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五)要转变方式,采用宗教教义与法律法规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来促进对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当前要严密注意民族宗教动向,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制止境外敌对势力和邪教组织造谣惑众,以免影响大局。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前瞻性地做好工作,同境外分裂势力作坚决的斗争。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大型跨地区宗教活动,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处理这类事件时,不仅要以法规为指导管理民族宗教事务,还应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当中的传统优势,来管理民族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的内部事务,特别是宗教场所内的内部事务,应尽量做到两方面相结合的方式去管理。逐步与法律所要求的内容挂起钩来,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逐步朝着内部事务管理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去发展。

  (六)要采用齐头并进,诸法共管的管理方式去解决问题

  民族宗教事务所反映的问题,有些并非完全是宗教问题,而是社会具体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有很多问题反映在其他法律范畴内,并非宗教自身可以处理的,如有些寺院涉及到的土管、园林、规划、城建等问题,要通过这些部门的行政法规去处理。特别是在财务上,也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法税制、会计法的规定来操作,不能自成一体,自搞一套。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效用,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这样才可以充分保证法律被切实遵守、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对民族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一个健全的科学的民族法规体系是青海乃至全国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和要求。对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也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改进。因此,我们应放眼全球、着眼长远、着手当前、深入研究,从过去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方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与时俱进地把宗教事务的管理真正推到全面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

  我国的民族宗教问题与政策论文篇2

  论我国民族宗教问题法制建设

  「摘要」本文以我国民族宗教 问题 的特点、形成原因 分析 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 实践为基础,对我国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应当持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配套措施及其法制建设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解释和建议。

  「关键词」民族,宗教,法制

  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宗教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我国有近20个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族信仰某一宗教。宗教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深远 影响 ,再加之往往和民族问题的交织性和一些宗教的国际性,使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成为重要的 社会 问题,也成为今天中国各民族共建和谐社会必须更加重视的问题。

  当代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民族 研究 的重要课题之一,故以民族宗教问题为题,以宗教问题为轴心。但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有效研究,离不开对民族问题的研究,因此,在具体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和 法律 上,就不得不涉及相关民族问题的研究。民族宗教问题法制建设研究是我国民族问题法制建设研究的重要 内容 ,也是我国整体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我国少数民族上的交织性,使我们必须强调民族宗教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

  新中国成立至今,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和实践过程。在党和政府提出依法治国和各民族共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从 理论 上反思、 总结 并将理论结论和实践经验法制化,对处理新时期民族宗教问题,对于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社会宗教 发展 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相适应 ,都具有极为重要意义。本文将贯彻两个潜在的中心意思,即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法制化的重要性和如何法制化而展开。

  一、我国当前民族宗教问题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分析

  (一)新时期民族宗教问题的特点

  对于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特点的准确认识,是处理好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前提。对于我国少数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特点的认识,在建国初期就提出了著名的宗教问题“五性论”,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但就新的时期来讲,有几点仍需要强调。

  1、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

  对于我国的宗教问题,在建国初期就提出了著名的宗教问题“五性论”,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五性”理论的提出已经充分证明了党对于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届领导人更进一步明确强调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得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单就国防问题考虑,也应该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江泽民同指出:“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涉及全局的大问题。”要求“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民族工作切实管起来,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的民族工作机构,选派得力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并注意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民族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他还说: “民族、宗教无小事。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潜在危险性,要十分警觉,切不可掉以轻心。” 李瑞环在指出民族工作重要性时说:“民族工作在我国始终是一件大事。”“它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它关系到边防巩固”,“它关系到全民素质提高”,“它关系到挫改国际敌对势力的图谋”。因此,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族问题,包括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是事关我国的发展的大事,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也就我国宗教问题郑重声明:“中国政府一向认为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对于国家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 现代 化建设事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与“国际性”

  由于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教,而且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处于边疆地区、不发达地区,因此,使我国民族宗教问题与其他民族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这使得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更趋复杂化。同时,在我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中,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涉及到国际性问题。这既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中的“国际性”特点,也更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体现。一些民族分离主义分子以宗教为掩护,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宗教成了分离分子进行思想渗透的工具。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敌对势力为达到对我国“分化”的目的,以“宗教”、“人权”等为工具, 企业 破坏我国统一。所谓“藏独”、 “缰独”就是表现。宗教问题的 政治 化、民族问题的国际化,使我国少数民族宗教更显复杂。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和分裂也使我国民族问题增加了更大压力。认识到这种“复杂性”“国际性”特点,也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

  3、民族宗教问题的“过程性”或“阶段性”

  这里的“过程性”或“阶段性”,是指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为达到宗教与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的最终目标,伴随着其他民族问题的发展变化,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起伏态。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过程特点。因为不管是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其他方在的发展,都将会在一定阶段出现民族意识增强、自主意识增强的问题,并进而出现一些民族问题更加敏感、民族宗教问题被不合理的极端民族主义利用的问题。阶段性或过程性,既要从唯物主义角度、从 历史 角度去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同时,还要从经济基础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过程性、具体性上去认识民族宗教问题发展的阶段性。这也是正确确定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前提。也是对现阶段及未来,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政治、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宗教问题发展的 规律 性的认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所指出的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没有起伏就没有发展。这是螺旋式上升规律的体现。对这一必然现象的正确认识,是保证我国民族工作、民族宗教问题处理中政策稳定性、一贯性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

  4、民族宗教问题中的“交融性”

  宗教与民族虽是两个不同概念,但二者之间又表现出极大的交融性。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由于许多少数民族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受到宗教的影响和感染,致使他们的民族意识、民族感情与宗教意识、宗教感情交织在一起。宗教使一个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使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僵宗教张扬个性,而宗教其影响。这种交融性也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民族宗教问题上还存在着民族因素、宗教因素与贫困因素和边境因素的交融性,因此,使民族宗教问题处理既具有政治意义,又具有经济意义,还具有国防意义。

  (二)新时期民族宗教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民族及民族宗教问题产生的原因,除了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原因。历史上的事实是谁也无法改变的,只能靠时间和现的努力去慢慢地化解和消除。但对于诱发和产生民族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另外一些原因,则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这些原因之中,较为突出的方面包括:

  1、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响。一些西方非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企图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政治霸权、军事霸权和经济霸权,而且还企图实现思想霸权、文化霸权和话语霸权,企图运用西方的思想、理论、观点和 方法 渗透,左右我们的思想。在它们对全世界第三世界国家各民族实行殖民时期,他们根本不讲民族自决,而当社会主义国家鼓励第三世界国家各民族独立自主时,他们反对甚至用战争阻止民族自决,而现在,它们撇开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企图通过鼓吹反动的“民族自决”、 “民族分离”,以分裂和瓦解社会主义国家,其目的不是为了中国各民族的发展,而只是想实现现代经济殖民。

  2、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产生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原因。80%的少数民族人口都在西部落后地区,东西差距进一步扩大,使本来就因经济条件落后而存在的民族间生活习惯、思想观念差别进一步加大,影响了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也造成了东西客观上的不公平竞争,不仅是少数民族,其实已造成了整个东西部地区之间人民心理上很大的不平衡。这些失衡往往与事实存在着的许多矛盾有关,例如汉族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之间发展不平衡矛盾;中央所属企业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之间矛盾;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矛盾;市场经济发负面效应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传统之间不适应的矛盾;少数民族地区在竞争中与发达地区之间在人才、技术、资金上处于劣势造成的矛盾;国家或东部发达地区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资源开发的矛盾,等等。

  3、经济转轨人们价值观的失范、失衡,为宗教问题复杂化创造了新的社会基础。一方面经济成分、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等多样化,使人们的观念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另一方面,经济转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个人经济的承受力差,加之一些经济政治领域的消极丑陋现象,使许多人产生了信仰、信念和信任危机。面对社会急聚变迁中的社会现象束手无策,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因竞争中的指令性而产生挫折感、无依感使他们本能地更将命运归结于神秘的力量,渴望得到超人间力量的帮助和慰藉。人产曾经因对生老病死的无能为力而依懒宗教,现在又加上了因市场和社会的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而祈求于宗教。

  4、腐败和官僚主义成为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重要因素。腐败分子和官僚主义者对群众疾苦无动于衷,不仅容易引起群众对干部的对立,而且会使非对搞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使局部问题向全局问题转化,使个别事件向群众与政府及国家对搞转化。当政治腐败、正义不昌,群众意见无法表达时,他们就会到宗教世界中寻求安慰,甚至会变成社会的对抗分子。

  5、民族及民族宗教工作中的人治色彩、左的思想、政策不稳定等影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权威。开改开放之前,尤其是文革,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体制变革方式太大,方式、方法简单生硬;改革开放拨乱反正中,也存在少数民族工作方法粗糙及简单等缺点,造成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思想的混乱。民族分离主义思想乘虚而入,致使长期被淡化的民族意识、宗教情绪强烈反弹。其根本原因是对民族地区社会、政治、文化的特殊性、复杂性了解不够,把内地的工作方法、工作思路简单照搬、套用。

  二、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及其法制建设

  (一)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应当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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