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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居民装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7 03:41:20 影响了:

  为防止破坏居民房屋结构设施,保证住宅质量和居住安全,加强对房屋装修的统一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居民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民装修管理条例

  一、装修报批

  (一)装修许可制度

  严禁擅自装修或超出许可范围施工。住户欲对住房进行装修,须提前三天向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装修项目、内容,经住宅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签发《装修许可证》。住户、施工队持《装修许可证》到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盖章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有关费用

  1、住户交纳装修保证金1000 元。装修结束后,经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验收后,如无违规行为,予以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2、施工队交纳费用。装修管理费:一居室50 元,二居室80 元,三居室100 元。

  (三)学校周转住房装修工作由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负责,并按统一标准进行装修,二次入住的周转房只做维修,不再装修。确需重新装修的,入住人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办公室住房部委托修缮部门负责实施。分配到周转房的住户不得自行装修住房,不得拆改原房结构和设施。

  二、装修项目及部位的规定

  (一)装修项目规定

  1、房屋装修要保证消防、供暖、供水、供电、防水等建筑功能不受损害。

  2、不能改变或损坏房屋结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严禁拆除、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严禁拆改房屋中原装配的水、电、天然气、暖器、电话、有线电视等管线设备、设施及结构。未经批准不得在承重墙上开凿布埋管线。?

  4、装修材料不可使用易燃或易挥发有毒物质的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5、允许对地面、内墙、天棚进行表面装修。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沙浆层;外墙、楼梯间墙、分户墙的抹灰层严禁凿除;安装木地板龙骨不得在地面打眼。

  6、吊顶受力点应尽量设置在周围承重墙上,在墙上打眼、吊物或固定物体时,应避开暗埋管线,吊顶应选用轻质材料,不得安装大型灯具和吊扇。?

  7、电器管线及设备与天然气管道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cm,电线与天然气管交叉时,最小距离为3cm。?

  8、不许随意增加地面静载荷。不得在室内砌砖墙分隔房间;装饰地面不得使用厚度超过1.2cm 的石材。?

  9、对水、暖管道及设备包装、装饰时,应保证日后能够进行正常维修。为保证供暖管道更换、改造施工工作正常进行,严禁包死供暖管道,若要包装必须做成可

  拆卸的,严禁包装天然气管道及设备,住户欲对天燃气管道施工,需报天燃气公司批准,并由天燃气公司负责实施。

  (二)禁止拆改项目

  1、承重墙、抗震墙、槛墙、围护墙。

  2、上下水、暖气、天然气管道及设备、设施。

  (三)允许修改项目

  1、未建到房顶的隔断墙(非砖结构),如4、5、6 号楼北房与过道隔断墙、厨房门厅隔断墙。

  2、厨房门厅隔断墙可拆改,但不能拆除,应保证厨房门厅分室、不连通。

  3、允许住户自行更换窗户(包括6 号楼封阳台钢窗)。

  三、对房屋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管理

  (一)凡承接住宅区房屋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并加盖工商局公章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装修从业人员,应持有“四证”(务工证、身份证、暂住证及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在住宅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家属区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得从事与装修项目无关的其它活动,造成物业损坏的应

  照价赔偿。

  四、装修施工现场管理

  (一)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遵守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规定。

  (二)施工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凡在规定施工之外发出施工噪音的,均视为扰民行为。经警告无效后,责令停工,并暂时没收施工工具,直至施工方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为止。

  (三)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渣土装袋后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从楼上向楼下抛洒,严禁向垃圾道、下水道中抛投。施工人员应每天打扫楼道、楼外环境,保持卫生、整洁,发生建筑材料、垃圾遗洒,应立即清扫。

  (四)装修施工不得在户外接电、拉线;不得在楼内、外公共部位和灰(泥),存放材料。

  (五)因施工造成邻里矛盾,由装修户、施工单位与相关人员协调解决,必要时装修管理人员可以出面协助解决。

  (六)装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对违规施工者依据《违规装修处理办法》可以作出:责令停工,责令恢复原状、扣留或没收工具、停水、停电、赔偿经济损失,收取违约金等处理决定。

  五、房屋装修工程纠纷的处理

  (一)因装修施工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或其它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设备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具有的房屋)。

  (二)房屋装修是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或个体装修从业者从事的施工活动,并依据合同进行施工。发生质量、价格等纠纷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当地建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装修验收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装修完毕后,向住宅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管理人员应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对装修房屋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合格者,退还施工保证金和装修保证金。对违规装修者在接受处理后,再行办理退款。

  七、违规装修处理办法

  为保证住宅区房屋结构的安全和房屋设备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住户的整体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以上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违纪进行处理。

  (一)对装修巡查中初次发现,还未造成实质性破坏的违规行为,由管理人员出面制止,责任人及时改正后,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未办手续擅自装修或经制止仍未纠正并已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违规装修行为,责令其停工,听候处理,处理后经允许方可恢复施工。对拒不停工者,可采取停电、扣留施工工具等措施。

  (三)对违规者的处理

  1、擅自装修者,应补办装修手续,并交纳装修违约金50—100 元;擅自增加装修项目、超批准范围装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交纳装修违约金200—5000 元,作为恢复房屋结构原状经费。

  (1)拆改有承重作用的部位(如承重墙、槛墙、抗震墙、围护墙等);

  (2)违规剔槽、打眼;

  (3)地面铺石材料厚于1.2cm;

  (4)未经许可拆改管线及终端设备;

  (5)严重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装修施工,致使房屋受损。

  3、对无法恢复原状且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影响的部位,需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其损坏程度。申请鉴定由住宅管理部门负责,鉴定费用和赔偿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对损坏公共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对私自户外接电者,赔偿电费100 元。

  5、对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交纳恢复费用50—200 元。

  6、因装修造成自用部位(如下水道墙塞)和设备损坏,由住户、施工方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7、因装修造成毗邻房屋受损,由责任人承担毗邻房屋受损部位的修复费用。

  8、对严重违反住宅区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管理秩序,经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无效或拒不接受处理的施工人员,由住宅管理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强令其停工,扣留施工工具,将施工人员逐出住宅区。

  9、以上所收赔偿费、违约金一并划入公共维修费,补充公共维修经费不足。

  八、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原院字[2001]第23 号文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住宅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住宅装修施工登记审批表(代装修许可证)

  442

  住宅装修施工登记审批表(代装修许可证)

  装修户主(房号) 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电话

  装修项目 施工方式

  一、拆改项目

  1、墙体(隔断)

  2、门窗

  3、其它

  二、装饰项目

  1、地面

  2、墙面

  3、顶棚

  4、门窗

  其 它

  遵守事项

  1、遵守学院住宅装修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装修项目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装修项目、超批准范围装修。

  2、交纳装修房屋有关费用(装修、施工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等)。

  3、未取得本表或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均属违章装修,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4、本表经住宅管理部门、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签字后有效。

  户主意见: 施工队意见:

  住宅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综合治理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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