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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人大法律监督的几点思考: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发布时间:2019-07-01 03:53:32 影响了:

  摘 要 人大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依法行使任免权,增强常委会的履职水平;从单一的事后监督向决策性监督、参与性监督和跟踪性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转化;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系、工作指导和法律监督的关系等。
  关键词 人大工作 法律监督 思考
  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能之一,人大监督范围、内容具有广泛性,监督的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人大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可分为:一是立法监督,即对上述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二是执法监督,即对被监督对象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情况、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现谈几点个人的思考。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
  加强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调节和管理各个领域的活动,逐渐成为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形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断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对行政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维护国家法制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科学发展有根本性意义。
  二、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应采取多种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如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议案;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了解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督促“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等。
  应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强化监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其次,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知政、参政、议政、督政中提高履职能力。
  三、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一是正确认识执法监督中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同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而不是干预其日常工作。二是科学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应善于监督,科学地运用各种法定监督方式,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监督领域的法制建设,适时修订法规条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的提起、调查、审议、表决、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县级人大必须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注重改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监督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增加农业投入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依法督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汇报以是否依法行政为重点,在开展的调查、视察活动中,以解决行政违法问题、把各行各业纳入法制化轨道为重点,切实解决乱罚、乱滩派、滥收,及以言代法、、以罚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
  四、依法行使任免权,增强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水平
  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在规范人事任免程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坚持探索推行履职承诺制度。开展履职承诺制度,是在当前的监督机制条件下,把任免权与监督权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化和监督方式的不断创新。通过开展履职承诺,对人大任命的干部在改进工作方法,增强履行能力,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公仆意识、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是明确履职承诺的对象和内容。履职承诺的对象主要是人大常委会新任命的干部。在人大每次任命新干部时,被任命对象要向人大常委会作出履职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打算;对拟任职务的认识;如何接受人大监督等。二是明确履职承诺的程序和办法。履职承诺在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承诺的内容要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同时,要把开展履职承诺与工作评议有机结合起来,以强化对践行承诺的跟踪监督。
  五、从单一的事后监督向决策性监督、参与性监督和跟踪性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转化
  要在政府决策酝酿阶段,实施决策性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将出台的决策进行论证,通过调查研究,及时提出一些具有预见性的意见建议,防止肓目性和随意性,应避免不成熟的决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在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阶段,人大要进行参与性监督,有效防止“一府两院”工作偏离法律和政策轨道;对国家机关在贯彻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效果实施跟踪性监督,及时发现“一府两院”的工作失误,在限定时间内要求其纠正失误,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从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质量。
  六、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系、工作指导和法律监督的关系
  法律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各项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可以依法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乡镇人大要在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创造性地、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应加强与上级人大的工作联系,及时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沟通信息,反映动态。要适时完成上级人大布置的工作任务。
  七、执法检查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改进和完善操作方法
  应当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实施的客观需要,坚持少而精,抓大不抓小的原则,确保人大执法检查质量。应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反对搞形式主义。可运用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如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明查暗访、个别走访、新闻媒介公开征求意见等检查方式,以增强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还应重视执法检查报告的统一规范。执法检查报告要客观地评价法律、法规实施的现状,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刻分析其原因,提出改进执法的具体意见。提出的建议、意见应该是针对性很强,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可以让有关执法机关遵照整改,又便于人大常委会跟踪落实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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