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_少数人权利保护之国家作为的法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7-0150-01 摘要:对于少数人这个特殊群体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该采取特殊的方式保护。这样的概括虽简练,但模糊,其中难以掩盖自己仍然存在的一些困惑之处,因此有必要在这里进行讨论。本文将以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目的探究为切入点,接着讨论少数人群体运行的内在逻辑,以此逻辑为关注点,进而分析国家的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的利弊取舍。
关键词:少数人群体;内在逻辑;消极不作为
对于一项理论行为,我会首先关注这个问题的原因和目的。原因和目的这一对概念虽然看上去相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混同,如争取名次是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原因,也是目的。但在多数时候这两者需要不同的考量,就好像口渴是喝水的原因而解渴是喝水的目的。我们讨论少数人群体,及其权利内容和正当性,是为了解决为什么要对少数人权利进行保护。只是研究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时向后看,寻找其来源(原因)。那么相应的,当我向后看,寻找其研究的目的时,发现对于目的其实可以有很多角度,在探究这样的保护对于少数人群体的影响时不禁犹豫: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为了使少数人继续为少数人还是使少数人融入多数人的群体。这两种路径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并且都有其正当性解释空间。前者可以理解为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为了保存少数人群体的延续,而后者则可以解释为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为了使少数人获得实质和形式的平等,受到无差别对待的最终结果。关于后者,最常见的例子就是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促进其经济发展,目的在于消除基础的差别后使该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别缩小甚至一样。对于这区别明显的两种进路,我倾向于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是为了少数人继续为少数人,这源于我对于内在逻辑的推论。
黑格尔曾经说过,存在即为合理。一个事物能得以产生并延续下来,无论再怎么从形而上的角度批判,都不能否认它的存在有着合理的内在逻辑。这就好比有两堆同样高度的积木,一堆结构清晰规整,造型优雅别致,一堆结构杂乱无章,摇摇欲坠。从外形上考量,二者的差别显而易见,但从内在上探究,便只用考虑它们搭建的高度,前者固然规整,但后者即使杂乱,可能够达到受力总的平衡并搭建起同一高度,那么这对积木的“内在逻辑”也是同样的合理。这样的内在逻辑是相对于那些没有产生或者已经消亡的存在(比如一堆从未搭建起或者已经倒塌的积木)为前提。对于这个问题,德里达曾经说过:一切存在都是以那些不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正是通过对那些被视为或者被理所当然地当做不存在的存在的压制,所谓的存在才得以突现出来,而真正批判性的理解必须以那些已为人们习惯视为不存在的东西发掘出来并将之与习惯视为存在的并列,指出他们之间的相互依存。所以,少数人群体从其产生发展到得以延续保留至今,依靠的是一套合理的内在逻辑。既然现阶段依然存在,那么我认为不应用外力破坏这种内在逻辑。
国家的积极保护行为, 主要包括采取适当的保护少数人权利的立法和具体措施, 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害少数人群体成员合法利益的行为, 提供适当的资源, 对少数人群体的语言保护、文化教育以及充分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予以积极地帮助, 并在国家国内政策的制订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合理关护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的利益[1]。大多数事物都会有其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影响。对于这样的一种主动保护行为,主要是针对那些天然处于弱势的少数人群体。国家这样的一种主观上的关心,自然会带来许多对于少数人权利的帮助,这样的效果已为太多学者论述和证明,但是,我希望在此谈谈我对这样一种积极作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首先是内在逻辑。少数人群体的内在逻辑主要包含的是它的运行发展规律。现在的少数人群体大多与现代社会相比稍显落后或者说是弱势,这也正是国家主动“出手”的原因,希望依靠国家的力量,推一推,让少数人群体的发展加加速,尽量的缩小和大多数地区的差距。可是少数人群体真的需要这些积极的保护么?当国家的力量介入时,提高少数人发展速度的同时,必然也改变了少数人群体原有的发展内在逻辑。这样的改变也许会带来好的结果,也有可能带来糟糕的结果,而重点就在于这样的不确定性,当这样的不确定性的承担者是与原本就弱势的少数人群体时,影响也是难以估计的。其次是国家力量。国家主动积极作为的主观意愿是好的,但是这样力量是否是真的能对少数人权利带来实质的保护我认为有待商榷。揠苗助长的故事大家都知道,而老农去拔秧苗的行为,主观上也是希望加对象的成长,行为上也是通过外力达到这一目的。当然,如果这样就给国家的积极作为定性有失偏颇,但希望能作为考虑的角度之一。另外,关于结果。少数人群体及其权利的演变至今经历最少数十年多至上千年的过程,当我们的研究对象的背后是这样一个大跨度的时间时,对行为的考量的也应该带有历史的眼光。可是历史的眼光这样一种近似客观的主观评价实在难以完成。这就好比清军入关对于明末的老臣来说是耻辱,对于满清的子孙来说是荣耀,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完全不必带有感情色彩的历史事件。而国家的积极作为短期内产生的积极效果,放在百年之后来看对于少数人的权利是否积极是不好说的,甚至这短期的积极效果是否真的“积极”(因为这样积极与否的衡量受我们现在价值观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弄巧成拙也许会成为众多结果中的一种。这样的角度也许有些保守或者理现实太远,但是回到刚才所说的少数人背后延续的长长的历史时,就会觉得这样的考量也是可以接受的。
而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也许并没有其字面看上去的那么消极。我认为国家的消极不作为实际上是对少数人群体发展的内在逻辑的尊重。首先,少数人群体如果遵循自身的内在逻辑发展,这样的过程中会根据该群体的特点产生一些新的事物或习惯,例如发明新的耕作农具或产生新的组织结构。当然,这样的一些产生也会带来一些糟粕,但不能因此就评定这样的自然发展不好,每个文明发展都是一个不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现代主流文明亦是如此。国家的消极不作为其实是保护这种特有的自然的“产生新事物”,对于整个人类文明来说,是确保多样性。既然谈到了文明的多样性,正好引出了我关于国家消极不作为第二个观点,文明的发展也是遵循一个弱肉强食的进化论过程。这就解决了,对国家消极不作为会否对原本就处于弱势的少数人权利造成进一步的削弱,甚至造成少数人群体的消亡等等,这样类似的担忧。如果一个群体按其原有的内在逻辑运行已经不足以独立存在于这个时代,为什么非要加以这样那样的保护维系这个已经淘汰的存在。当有的少数人群体真的面临这样的困境时自然会做出调整,或改变自身或与其他群体融合,这并不是什么不能接受的,因为现今的任何一个少数群体都有可能是之前的上千年里无数的少数群体经历无数的自我调整和融合的结果。适者生存的道理对于少数人权利的演变也是一个规律。所以,国家的消极不作为并不是一种放任,而是一种对少数人权利自然发展的尊重。
参考文献:
[1]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4。
[2]萧瀚.法槌十七声.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12。
[3]苏力.批判与自恋.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4。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3。
作者简介:李宏坤(1989-),男,汉,河南省长垣县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