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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队伍培训

发布时间:2019-07-26 10:06:24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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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 《中共中央转发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中发〔2008〕19 号)精神,为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 队伍建设,认真做好 2012 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 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 目标, 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 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 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一)招录有序。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政 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 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定向上岗等项工作。(二)公开公正。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时,要坚持充分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公务员 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择优录取。(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中西部和 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 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变更定向单位。二、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 以下基层法院(定向招录的“双语”岗位) 、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 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二)本科教育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主要面向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 学制两年, 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 习不少于半年。

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专业设置由教育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相关院校确定。(三)研究生教育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主要为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法机关培养研究 生层次的政法人才。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 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 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 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 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 士专业学位。定向到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 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 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 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三、委托培养试点院校、招录数量和培养方向2012 年试点计划招录培养 11188 人,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 9641 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 1547 人。其中,法院系统 713 人,检察系统 545 人,公安系统 8412 人,司法行政系统 1518 人;共招收硕士研究生 507 人,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6494 人,专科生 4187 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院校。定 向培养方向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政法机关。各地实际招录人数, 不超过经各试点省级编办审核同意后上报的招录计划数。四、招录对象及条件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 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 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 27 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 院校应届毕业生。

各地应拿出招录计划的 10%, 专门用于招录 “四项目” (即高校毕业生 “三 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 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 政策。法院系统专科“双语”试点班,主要从当地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 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其他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试点班,从 退役士兵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其中, 对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其他享受西部大开发 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各试点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放宽报名资 格条件等措施, 加大招录当地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生源或招录曾在当地服役的退役士兵的力 度,以保障学员毕业后可以安心到定向单位工作。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各地在设置 招录职位资格条件时, 不应有歧视性的限制。

除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 报考时一般不做专业限制。对中、西部一些“老、少、边、穷”和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可 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合理设置职位资格条件,切实解决这些地方基层政法岗位“招不到”和 “留不住”的问题。 (二)招录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 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 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第二 学士学位试点班的, 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 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专科试点班的, 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 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五、招录程序(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 培养院校、 招录专业等内容。

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 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各试点省级编办要落实好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任何单位、 部门不得将用于试点招录的政法专项编制挪作他用。(二) 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

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 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并于 9 月 5 日前将报名库通过“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 (以下简称“招录工作 专网” )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名信息应严格按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 生信息标准》 (以下简称《信息标准》 ,见附件 3)进行采集。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 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 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 (历史、地理、 政治) 的考试; 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报考法律硕士专 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 I(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 II(法理学、中国宪法 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详见附件 2)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大纲》由中 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本次考试在试点省(区、市)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设置考点。各试点省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置考点。

考务工作在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协调 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教育考试由 相关部门商定并组织实施。(四)面试、体检、考察、数据传送和录取。面试、体检和考察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 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

面试人选在报考该职位的人员中按 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一定比例确定。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教育 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 倍的比例,于 12 月底前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 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 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 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于 12 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库按《信息标准》通过“招录工作专网” 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招录工作专网”上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六、招考时间安排2012 年 8 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2012 年 9 月 15 日,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

2012 年 9 月 16 日,教育入学考试。

2012 年 11 月底前,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 2012 年 12 月底前,审批、复试、发放录取通知书。

2013 年 2 月底前,入学。

2013 年 2 月底前,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分别将工作情况总结对口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七、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应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 按照应用型、 实战型人才需求, 商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 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 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

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 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班学 生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区、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 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 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 财行〔2008〕459 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合格毕业学生, 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 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 单位。

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 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新 按照 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 层次的需服务满 5 年,本科层次的满 7 年,专科层次的满 9 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 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 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 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 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 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 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 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 八、经费保障对定向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 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

财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同专业、 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 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经费, 由中央财政按照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直接追加预算下达; 地方院校经费, 由中央财政按照 本方案下达的计划招录培养人数下达到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 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 所在院校同专业、 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 生经费定额、学费收费标准,以及生活补助费标准核定下达,其中省级部门所属院校经费直 接追加预算下达, 其他院校经费下达到省级政法部门, 再由省级政法部门支付委托培养院校。对定向到东、中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 助经费三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保障。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试点班学生的培养 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保障。财政部按照该院校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当年平均每名学生经费 定额核定,直接追加预算下达;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招录学生的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以及地方 院校招录学生的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经费,由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保障。

请东、中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经费下达和支付程序,确保经 费及时落实到位。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要按照本方案附表 1 的格式, 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本系统实际委托 培养学生情况。其中,省级政法部门要在学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2013 年 3 月底前)将本 地区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情况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财政部门,并报送省 级政法委和对口中央政法部门;中央政法部门要在学生入学后两个月内(2013 年 4 月底前) 将本系统各地区实际委托培养学生汇总情况提供财政部, 并报送中央政法委。

中央和省级政 法部门要积极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 委托培养院校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确保各项经费及时 足额拨付到位。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工作经费, 按照现行公务员招录工作经费途径予以保障。

公务员考录经 费由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物价、 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向考生收取。

教 育部门招录工作经费,按现行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解决。九、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组织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中央各有 关部门组成“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各试点省(区、市)成立由省级党委 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 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各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 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试点招录培养工作有序实施。各试点省(区、市)政法委要将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于报名工作开始前报中央政法委。

试点工作各环节要切实做到 公开、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 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口径进行宣 传。十、优惠政策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当地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 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应征入伍的高校 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 10 分。对报考西部条件特别艰苦地 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可在划定分数线时予以倾斜。退伍了,我们各奔东西,敢问路在何方?退伍了,看着渐行渐远笼罩在泪水中那永不褪色的橄榄绿,挥手 告别那片充斥汗水血水泪水带着浓浓情谊的芬芳土地,我们脱下军 装,背起行囊,踏上各自的征程,从此又是一个人走。几年的战友情 兄弟谊,或许这一分别一辈子再也不见。而我们,又将面对选择,选 择一条属于自己、适合自己的路。

曾经的军营生活,记载着太多成 功后的喜悦欢乐,而失败后的痛 苦难过也一并保存着留在每个人 的记忆深处,那里有挫折也有艰 辛,但是那里却是我们的青春恣 意挥洒轻舞飞扬的地方,那些岁 月,那里的人,那种情谊,那段 经历,我们无悔!另一种延续,更是退伍军人首选 的最好归宿。通往政法干警的途 中,来自不同地方不同兵种但都 可以称得上叫一声战友的退伍老 兵们,大家又将奋斗、学习、备 考在一起, 前方的路一起走!预祝 在 2013 年政法干警考试中顺利 通过,取得圆满成功! 政法干警,可以说是军旅生涯的 --------政通教育写在 2013 年政法干警考试前夕2012 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院校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西藏大学新疆大学新疆财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湖北警官学院云南警官学院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重庆警官职业学院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吉林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西警察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警察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山东警察学院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湖南警察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安徽公安职业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甘肃政法学院 安徽省 2012 年政法干警招录公告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 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等 12 部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安徽省 2012 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录培养原则(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省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

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以及学生在 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录用等相关工作。(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 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三)统考择优。招录工作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 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择优录取。(四)定向培养。招录工作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 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五)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承担培养任务的政法院校,严格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规定, 严格管理,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同时,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二、招录培养模式和职位(一)招录培养模式。招录培养采取试点班办学方式进行,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第二学 士学位教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四个培养层次。1、专科教育。招录高中学历起点的军队退役士兵和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 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 业证书。 2、本科教育。招录专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 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3、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招录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制两年,其中 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

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 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录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起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 生,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 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 务部门实习。

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 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 业学位。定向到县(市)级以下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 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二)招录培养职位。2012 年安徽省计划招录培养 502 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 152 人,面向全 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招录 300 人,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50 人。其中,法院系统 18 人,检 察院系统 16 人,公安系统 328 人,司法系统 140 人。承担培养任务的为华东政法大学、中 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政法院校。具体招录培养职位和培养院校情况,详见《安徽省 2012 年政 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职位表》(见附件)。三、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一)招录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 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 的退役士兵放宽到 27 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2012 年应届毕业生;3、部分职位专门用于招录经安徽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四项目” 人员(即选聘生、 “三支一扶” 人员、 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人员, 下同), 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 服务期满、 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安徽生源或招录公告发布前 户籍已迁入安徽,下同)“四项目”人员。

“四项目”人员报考,不再实行加分政策。(二)报考条件1、基本条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 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2、生源条件。退役士兵报考,须具有安徽省常住户口;“四项目”人员报考,须是安徽省省 级“四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选拔的人员,或中央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组织选 拔的安徽籍“四项目”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不限生源。3、年龄条件。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1976 年 8 月 21 日至 1994 年 8 月 21 日期间出生)。

其中,报考人员属退役士兵的,年龄为 18 周岁以上、25 周岁以下(1986 年 8 月 21 日至 1994 年 8 月 21 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年龄放宽到 27 周岁(1984 年 8 月 21 日以后出生)。4、学历条件。报考高中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 力;报考专科学历起点专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 科教育试点班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 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职位的, 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5、专业条件。见《安徽省 2012 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职位表》 。6、身体条件。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体检有 关规定。7、其他条件。报考人员须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含试用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公务员招考和其他录(聘)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 且仍在处理期内的人员, 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 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四、招录程序(一)报名与资格审查1、报名方式和时间。此次招录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人事考试网,网址 为:。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统一时间为 8 月 21 日 9 时至 8 月 25 日 17 时。2、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签署“考录诚信承诺书” ,填写《安徽省 2012 年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报名表》 ,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 照,jpg 格式,尺寸为 295x413 像素,大小 20—100kb)。报考人员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 情况、报考资格条件和所报考职位要求一致、真实无误,并提供有效的通讯方式,未能按要 求提供有关信息的,后果自负。凡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致使报考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 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并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3、资格审查。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分别负责报考本系统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民 警职位的资格审查由各市公安部门负责。

资格审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考职位要 求,统一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进行。具体时间为:8 月 26 日 17 时前结束资格审查,当天 18 时前结束改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8 月 30 日 9 时—17 时进行因招录职位取消后原报考人员 改报名的资格审查。招录职位规定的专业需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负责解释。4、网上确认。报考人员应于报名后至 8 月 26 日 17 时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审 查情况。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可在 8 月 26 日 17 时 前改报其他职位。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的支付工具(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 时代卡、 e 信用 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或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生肖卡、信用卡、双币种贷记卡)。通过 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 8 月 28 日 17 时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 逾 期视为自行放弃。

完成网上缴费后, 9 月 11 日至 9 月 13 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 于 并打印准考证。5、其他事宜。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减免笔试费用的,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 和网上缴费, 月 14 日至 9 月 17 日期间, 9 到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办理减免笔试费用审核手续。

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提 供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 贫困家庭报考人员,提供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 档案卡(复印件)。

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 簿等)。报名截止后,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 4:1,方可开考。专项用于招录“四 项目”人员的职位,开考比例应不低于 3:1。不足规定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 取消该招录职位或相应减少职位招录计划数。取消招录职位的原报考人员,可于 8 月 30 日 9 时—17 时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改报其他职位。(二)笔试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为 《行政职业 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教育入学考试按试点班层次确定,即报考专科教育试点班的考 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教育试点班和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试点班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 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分别制定的 《考 试大纲》为准,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 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于 9 月 15 日—16 日进行,考点统一设在合肥市。具体安排如下:(1)专科教育试点班: 9 月 15 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 月 15 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9 月 16 日上午 9:00——11:30 《文化综合》(2)本科教育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 9 月 15 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 月 15 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9 月 16 日上午 9:00——11:30 《民法学》(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班: 9 月 15 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 月 15 日下午 14:00——16:30 《申论》 9 月 16 日上午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9 月 16 日下午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教育入学考试由省教育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3、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录用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录用笔试各 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 和)×50。笔试成绩的小数点位数保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少数民族报考的,公务员录用笔试成绩合成前每科加 2.5 分。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 10 分。既是少数民族人员 又是退役的高校毕业生的,不累计加分,按最高一项加分。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于 9 月 30 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有关证明材料按所报考职位的部门类 别,分别送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审核,报考公安民警职位的送各市公安部门。须提供的 证明材料是: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②父母少数民族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③县级民委关 于其父母少数民族一方民族情况的证明;④公安部门关于其与父母少数民族一方血亲关系的 证明。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的报考人员须于 9 月 30 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有关证明材料 送省教育厅审核。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是:①本人身份证;②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③退伍证和 负责其退役安置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所有证件、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分别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5 天, 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加分。根据招录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等情况,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划定最低合格控制分数 线。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下同)、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行政职 业能力测验成绩达到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三)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或面试前,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对本系统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公安民警职位的资格复审由各市公安部门负责。

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 或不能提供规定 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的资格。因取消 资格等原因出现体能测评或面试人选缺额的, 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 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笔试准考证等有关材料。招录职位有 学位等要求的,须提供学位证书等证件、材料。同时,退役士兵还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和负责 其退役安置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本人或家庭户口簿;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 毕业生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2012 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 到证》;“四项目”人员还须提供:①国家或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录取批件或聘任(服务)期满 后颁发的相关合格证书;②本人项目聘任(服务)所在地县级组织人事等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 考核合格证明、材料;③中央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组织选拔的安徽籍人员,还须 提供籍贯、户籍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 按规定办理体能测评或面试缴费手续, 《体能测评或面试通知书》 领取 。(四)体能测评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 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 4:1 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 10 名以 上的按 3:1 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 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 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8 号)规定进行,由司法厅 和各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 按规定时间在同职 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再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递 补只进行一次。(五)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 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 3:1 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 10 名以上的,按 2:1 比例) 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 试人选。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 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面试有关事宜 另行确定。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 6:4 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实际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 职位招录计划数的, 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所在考场实际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数, 方可进入体检、 考察程序。(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 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 其中: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职位的,按 1:2 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按 1:1 的比例确 定。最后一名如有多人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 低排序。体检、考察工作分别由省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和各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先体检后 考察的顺序进行。因各种原因出现招录职位拟复试人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拟 录取人选(其他职位)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 进行一次。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国人部发〔2005〕1 号)、 《公务员录用 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 号)、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 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 号)等规定组织实 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 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 号)的要求。对视力、血压两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 认。考生对这两个项目要求复检的(人民警察职位按规定不复检视力),当场进行复检,复检 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 检监察人员和复检医生注明情况, 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检结果。

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 视力、血压两个项目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 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对考 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还应按录 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体检、考察工作于 11 月底前基本完成。 (七)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 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按 1:2 比例确定拟复试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中 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复试人员名单进行复试并从复试合格人员中确定拟 录取人选,确定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 7 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 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培养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 消该招录职位。对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以外的其他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 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 1:1 的比例 确定拟录取人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 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相关培养院校按照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 知书;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影响录取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公示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取的职位,不再进行递补。公示和录取工作于 2012 年 12 月底前基本完成。拟录取人员于 2013 年 2 月底前入学。

五、培养、管理和毕业录用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 与培养院校、 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招录单位签订定 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 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 行〔2008〕459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 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招录单位进行派遣, 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 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 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 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 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 学生, 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违约情况记入考生诚信 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 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须服务满 5 年,本科层次的满 7 年,专科层次的满 9 年,方可交流。

六、监督检查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 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招录政策、条件、程序、办法、结果等全面公 开,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程序办事,严肃招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 现象发生。要加强对招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招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参与 组织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 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 将立即制止并责令 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违反招录纪律的报考人员, 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五年 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 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温馨提醒:2013 年安徽政通教育政法干警笔试培训班将于正月十七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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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队伍培训_2015年河北省政法干警培训

2015 年河北省政法干警培训2015 年河北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 考资料请点击 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直政法部门 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确定推荐复试、体检人员的方法。根据录用计划和考生综合成绩,对报考法律硕 士层次的考生,分职位按 2:1 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复试人员;对其他层次的考 生,分职位按 1:1 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比例内末位考生综合成绩如出现并 列超出比例时,按以下顺序确定进入复试、体检人员:报考民族自治县政法机关 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或配偶,学历(学位)较高者,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 等功以上奖励的,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教育入学笔试成绩高者,面试 成绩高者,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

公布考试综合成绩、体检人员等。12 月 9 日前,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河北 党建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河北省公务员局网公布考试综合成绩、 研究生层次考生推荐复试、进入体检人员、体检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体检 体检时间为 12 月 13 日。在石家庄市进行。

参加体检人员须于体检当日早 7 点持有效期内二代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 证、 面试通知书空腹到指定地点集合。

参加复试的研究生层次考生同时参加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 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 号)、《关于印发公务员 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 号)、《关于对<关于明确 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 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 号)规定 执行。如果体检前国家下发新的体检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考察 对于体检合格人员按照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察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审查、公示、录取审批、发放入学通知 对于审查合格的除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之外的其他招录培养层次 的人员,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河北党建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河北省公务员局网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录取审批手续,相关院校 发放录取通知书。

凡报考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证件审核、体能测评、面试、体 检、考察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在任何程序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 录条件的,即取消考录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政法干警队伍培训_2013年浙江省政法干警培训

致广大应届毕业生的一封信亲爱的应届生朋友们: 祝贺你们顺利的毕业,告别这短暂而美丽的校园生活,走上新的征程。

大学毕业了,却也失业了。这是一个很残酷的话题,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的问题。如今毕业生越来越多,而就业形 势日益严峻。招聘会现场,茫茫人海,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争抢一个职位;投了很多简历,往往石沉大海,没有回音;好不容 易得到面试机会,因为是应届毕业生,没有经验,而被拒之门外。“在一次次被用人单位‘调戏’之后,我们发现还是国考 最靠谱儿。”但是, 2010 年国考报名人数为 141 万 报考比例高达 82:1;2011 年浙江省公务员报考人数达到了 353634 人, 报考比例高达 34∶1。无数考生遭遇“即刻融化”,一个个都成为了“炮灰”,“陪跑小能手”。

在这种就业形势下展鸿公务员为大家带来了福音,2012 年浙江省政法干警考试即将开始。政法干警招录指的是法院、 检察院干部和法警,公安民警,国安民警,司法所干部及狱警培训两年后分配到相应的岗位任职的一种政法类公务员录取的 新程序,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等。政法干警的录用程序与一般公务员相同;培养方式为 定向培养,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招考对象主要为退役士兵、应届毕业生、“四项目人 员”;录用后到规定的院校接受两年的专业培训,然后免试进入公务员队伍,学习期间免学费并且享有补助。

政法干警考试有很多优势,为广大应届毕业生,指明了一条明路。

(1)前途光明 经过了两年的专业培训后,政法干警毕业后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定向岗位就职,也就是说免试成为一名公务 员。

完成本科规定学业、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对完成专科规定学业、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员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对一个高中生来说就相当于免费念了两年大专, 对一个专科生来说免费获得到了本 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对一个本科生来说也就是获得了双学士学位。

(2)竞争低 公务员招考的主要入门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松,具备相应的学历、合适的年龄、合格的身体素质即可报考,这里绝大多 数没有应届、历届生的要求,学历上也很宽广,只要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就可。

而政法干警改制生除了面向退役军人的部分学历要求高中, 其他很多要求必须是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和学历。

这就将 很多的人群排除了门外。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说,符合政法干警的人能报考公务员考试,而能报考公务员考试的人却无法报考 政法干警,因此政法干警比公务员招考更容易,2010 年就出现了很多职位报考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情况。

(3)形势好 由于就业制度的改革,各类警校培养的学生必须通过各式各样的公务员考试方可进入公安机关,基于此种,无论如何谁 也不能保证警校学生 100%的全部就业。一方面是严重缺警,另一方面是具备基础警务知识的学生却因不能踏入“公务员的 大门”而无法为警队服务。这是两种巅峰差异累加在一起,再加上目前大环境的影响对警察的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 有了所谓的专业警察),单纯的警察学历教育无法满足基层公安工作的需求,所以就需要更多的“既通业务、又有专业”的 复合型人才,由此,具有各种专业学历、又有警校学历的政法干警改制生就成了必然。

为了让广大应届毕业生能把握这次机会, 成就自己的美好前程。

展鸿公务员按照最新的浙江省政法干警学员招录考试大 纲进行了设计,同时授课师资也结合前三届的培训经验为本次课程设置注入新的思维,希望大家踊跃报名。 展鸿教育简介 展鸿公务员录用考试研究与培训中心是浙江省最早从事政法干警考试培训的机构,2001 年展鸿于浙江省政法学院阶梯教室 举办首届浙江省面向社会招录公安干警面试培训班, 展鸿也是省内唯一一家拥有政法干警考试相关课程及专业授课师资的机 构,唯一一家拥有专业培训场地的机构,唯一一家拥有深厚政法系统内部合作背景的机构。

展鸿于 2009 年开办第一届政法干警学员笔试培训班,通过率达 70.4%,其中李论老师准确命中当年申论材料(警察核 心价值观),且民法学也多处命中原题。(当年仅开设本科班次,未有文化综合科目)。2010 年展鸿政法干警笔试培训, 通过率 76.1%,其中文化综合,民法学中 40%的试题在课后练习题中出现,其中民法 2 道大题准确押中,文化综合也有 2 道 材料题考点命中,从而保证了多位考生顺利入围。展鸿政法干警面试培训中,6 题面试题,5 题准确命中,命中率达 83%, 远远高于同行水平,且有课件对比可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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