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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7-07 08:52:50 影响了:

攀枝花市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省委、市委关于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部署要求,根据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省《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工作方案》(川两改组〔20212号)、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优化乡镇自然资源、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领域机构职能的指导意见》(川编办发〔202139号),为进一步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助推乡镇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治理效能,进一步向乡镇扩权赋能,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完善运行机制,努力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1年底,建立乡镇权责一致的职能体系、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实现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扩权赋能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和相关要求,各县(区)要规范制定乡镇权责清单、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厘清乡镇与县直部门的职责边界。各县(区)权责清单管理机构要牵头组织乡镇权责清单的统筹编制、动态调整工作,乡镇负责本单位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全省统一的法定和赋权指导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形成本县(区)的乡镇行政权力清单,逐一明确各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对应责任,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乡镇行政权力清单需经县(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县(区)政府批准并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公布,乡镇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由县(区)委编办、司法局、行政审批局审核后以县(区)为单位统一公布。县(区)要综合考虑乡镇工作条件、承接能力和实际需求,进一步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村镇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领域中由乡镇执法监督更有力、管理服务更有效且乡镇承接意愿更强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依法依规赋予乡镇,推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有关管理服务职能向乡镇科学延伸,确保乡镇在基层治理中“看得见、管得着”。各县(区)要明确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严格落实乡镇属地责任清单制度。各县(区)要进一步优化乡镇各类机构职责关系,实现权责清单、属地事项责任清单与乡镇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有机衔接。(完成时限:20219月底前)

(二)健全完善派驻机构管理体制。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可在乡镇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县直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县(区)要健全完善纳入乡镇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负责同志任免应当书面征求所服务乡镇的意见。以原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基础,优化设置乡镇自然资源所,原则上作为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并以驻地乡镇命名。根据经济区和行政区适度分离的特点,自然资源所可按区域或乡镇设置。按区域设置的自然资源所,要结合实际与所服务乡镇机构有机整合;按乡镇设置的自然资源所,日常工作由乡镇管理。要优化派驻机构职责,乡镇自然资源所协助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配合乡镇做好有关工作,主要负责协助开展辖区内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表土剥离再利用等工作,协助开展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等执法动态巡查,配合做好违法案件调查核实、取证和处置工作,参与编制、监管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乡村相关建设用地的初审,以及乡村建设规划的审核,参与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在派驻机构进行工作考核时,乡镇的评价结果一般不低于考核权重的50%,其中乡镇自然资源所工作考核应听取所服务乡镇党委意见。在乡镇实行派驻体制的县直部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时,乡镇的评价结果一般不低于考核权重的30%。(完成时限:20217月底前)

(三)优化乡镇相关领域机构职能。县(区)要结合乡镇类型、编制规模、工作需要等因素,采取限额内单独设置、挂牌设置、明确乡镇相关机构承担职责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乡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村镇建设、农业农村等机构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工作实际,整合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耕地保护、乡村规划等有关机构及职能,综合设置机构或合署办公。县(区)要厘清县乡职责关系,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县直有关部门之间、县直有关部门与乡镇之间在乡镇振兴、耕地保护、乡村规划、农村宅基地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应急、农村垃圾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厕所革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村庄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及农房设计建设等方面的牵头责任和配合责任。强化乡镇职责,县(区)要在厘清县乡职责关系基础上,结合制定乡镇权责清单、属地事项责任清单,以及乡镇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工作,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乡镇抓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耕地保护、乡村规划工作涉及的有关职责。县(区)要建立健全乡镇在辖区范围内统筹自然资源所等县乡机构职能的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县乡一体、上下联动。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和服务等职责,加强对乡镇有关机构及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日常工作对接。乡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优化业务流程,推进相关工作属地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完成时限:202110月底前)

(四)充分发挥编制使用效益。除东区、西区外,仁和区、米易县和盐边县原则上要采取3+X模式因地制宜设置主要指标和附加指标权重,科学测算、合理核定乡镇编制,实行动态调整。3”即人口数量、幅员面积、经济实力3个因素为主要指标;“X”即乡镇类型、发展定位、产业特色、交通条件、重大任务等因素为附加指标,由县(区)结合实际自行设置。支持乡镇机构满编运行,县(区)清理乡镇编制空缺情况,加强空编补员,鼓励实行“一岗多责、一专多能”。认真清理借用乡镇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得从任务繁重且人员紧张的乡镇借用人员。支持乡镇统筹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重点在乡镇自然资源所与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村镇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机构范围内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可从乡镇现有行政和事业编制中调剂工作力量,重点保障乡镇抓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耕地保护、乡村规划等工作。按区域设置的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工作人员可按服务权重合理分配到所服务的乡镇;按乡镇设置的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乡镇自然资源所有关编制原则上从2007年省委编办核定的国土资源所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剂充实事业编制。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监测评估、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整编制,推动人员力量下沉。科学合理分配乡镇编制,重点加强对乡村振兴任务重、因历史原因编制偏少的乡镇以及经济发达镇、中心镇的编制保障,兼顾规模较小、发展相对滞后乡镇的编制需求,确保工作力量适应乡镇发展、服务和治理需要。探索县(区)乡镇科级领导职数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和统筹调剂机制。(完成时限:20217月底前)

(五)建立健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做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选优配强不低于2人从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支持执法机构负责人由具有综合行政执法资格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强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能职责,省政府统一赋权并经县(区)政府批准公布后,依法承接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健全县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县直部门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乡镇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强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逐步提高执法人员持证率。(完成时限:20219月底前)

(六)提升机构编制“扁平化”管理水平。围绕进一步统筹县乡条块力量,推动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县(区)开展乡镇机构编制“扁平化”管理,探索将乡镇职责归类划分为党政综合、基层党建、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社会治理、便民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整合乡镇行政和直属事业机构,以及职能相近、协作密切的县直部门派驻机构力量,建立工作整体联动机制,人员统筹使用、分类管理,推动乡镇机构力量“平台化”、管理扁平化”、人员“多岗化”(完成时限:20219月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工作作为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重要任务,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强化工作统筹。各县(区)要发挥主责作用,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制定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八)稳妥有序推进。各县(区)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有关工作。20216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有关工作,对照乡镇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有关政策要求(见附件),调整完善各乡镇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市委编办备案;202112月底前,市委编办要组织开展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评估工作。

(九)强化督促指导。市委编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和检查督促。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加强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把防范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全过程,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按时圆满完成优化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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