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环境保险发展的可行性与经营模式研究:保险的经营模式
摘要:维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实行农业环境保险是一种约束农业生产中对生态环境危害行为的有益制度性安排。在对美国较成熟的两种农业环境保险产品及其作用机理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上论证了农业保险在我国农业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可行性;结合中国国情,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农业环境保险制度变迁路径,设计了我国农业环境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方案,并构建了经营模式的数学模型。
关键词:农业环境保险;经营模式;绿箱政策;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439-8114(2011)11-2349-05
Feasibility Analysis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and
Pattern Design in China
LIU Fei1,2,YANG Yuan-yuan3,TAO Jian-ping1,2
(1. Economic Management School,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Wuhan 430070,China;2. Hubei Rural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Wuhan 430070,China;3. Hube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Wuhan 430064,China)
Abstract: Maintain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a sustainable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is a favorabl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r constrain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hazards arising from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wo types of comparatively mature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products in America and their working principle,the viabilit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used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as theoretically illustrates first, then in the perspective of New Institution Economics and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was discussed and a basic model of operation was designed. A mathematic model to analyze the patter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was constructed.
Key words: agricultural-environmental insurance; management pattern; green box policies; institutional change
当今的农产品生产过分依赖化肥和农药投入,由此引发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土壤污染和水体污染)已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其所带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屡屡发生、危害程度不断加深的农业面源污染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次又一次唤起人类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反思,农业生产的稳定、持续发展必须与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适应。早在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荷兰博西召开的《环境与农业大会》(Bousch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Agriculture) 就明确提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3项基本任务[1]:一是发展国家农业生产,以自力更生为基础,配以适量进口,保证国内食物供应;二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的综合发展,增加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消除农村贫困;三是合理利用和改善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为人类创造适宜的生存条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就是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发展一种既能保障农民收入,同时又能维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农业保险在环境保护上的可行性
我国农业目前面临的两个重要问题是农民收入问题和农业环境破坏问题。是否存在某种保险设计方案可同时兼顾两者,即既能够保障农民收入,又能够有效减少农业生产所带来的环境破坏。答案是肯定的,农业环境保险设计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事实上,某些发达国家已经在这一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某种商品或者方案的可行性,就是要分析这种商品的市场或者这个方案潜在的市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有效。那么分析农业环境保险的可行性就是要探讨农业环境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是否存在,以及通过相关因素的调整是否会达到均衡。
1.1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分析
分析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首先要将环境保护政策与农业保险结合起来。农业是依赖大自然的产业,环境保护亦是对大自然的保护,考虑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是否存在首先要考虑的是对自然的保险需求是否存在。农业中的环境问题由于产权不明晰,既没有市场又存在外部性,在这种状态下,农业环境保险需求是不存在的。但是在相关的环保法约束下,农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曝光为农业环境保险创造了一个需求。
政府管制同样有创造需求的潜力。例如在环境保护方案下,政府会对那些不遵守规则而造成环境破坏的农业生产者强制征收罚款或者勒令其停止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那么对有分担风险功效的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则会大大提升。此外,政府亦可通过补贴来创造需求。但当自然需求本身很小时,政府试图通过补贴创造农业环境保险需求会产生很大的成本,要使农业环境保险付诸实施则有相当难度。
政府也可以将管制和补贴结合起来,对参加农业环境保险的农户进行补贴,对那些未参与投保却造成环境破坏的农民予以罚款或者勒令其停止生产。当然补贴和管制的形式及程度不同,所创造的对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也将不一。
农资企业的特征、目标等因素也会影响其对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例如某些企业由于资本稀缺且盈利少,即便农业环境保险有政府补贴,他们也不太可能支付得起农业环境保险的高额保费。再比如企业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可能也不会投保农业环境险。还有些企业由于有很多股东,当公司由于农业环境风险而面临破产清算时,也不会有人愿意通过承保农业环境险来分担风险,因为即便公司破产,每位股东的损失和承担的责任也很有限,这时他们更有可能采取坐视的态度。因此,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还是潜在存在的,农业生产者必须要有这个意识,政府才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创造和提升这样一个需求。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1.2农业环境保险的供给分析
要使农业环境保险市场得以存在,对保险产品的供给是必不可少的。保险的供给方所给出的保险设计方案所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便是农业环境风险是否可保以及承保后是否会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否能对被保险人进行明确的风险分级、是否有一个可用的定损方案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能否被有效规避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保险供给方的供给意愿。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影响农业环境保险供给的因素也应当予以重视。
开发一种新保险产品时,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缺乏可信的历史数据。而农业环境保险属于一种全新的保险产品,根本就没有与之相关的历史数据,因此厘定农业环境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本就不太可能。但是我们可以根据已有的农业保险的历史数据,再加之大胆的创造,先通过试点,再来不断修正保险费率。通过不断地尝试,进而摸索出能够使农业保险公司达到盈亏平衡的保险费率水平。
其次,逆向选择问题是新产品开发最受重视的一个因素。它常常会给保险公司新产品上市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一般保险公司用其所掌握的历史理赔数据作为主要的而不是惟一的保险费率厘定的数据来源。当其试图引入新的保险产品时,大量的不确定性可能来源于保险公司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对理赔数据的创造或者取得。因此要使农业环境保险能够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第三,政府在这种保险产品市场上的角色定位,是参与保险的供给,还是仅仅只是一个宏观调控者或者只提供保费的补贴[2]。以农作物保险为例,纯粹的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提供保险的目的应当予以区分。商业保险公司往往是追求盈利的,他们通常要求最低风险和最高数量的责任保单。依据理赔法则,被保险人若是低风险,保险公司更有可能多营利,客户数量越大就代表着提供保险的成本收益率越高。而且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时往往有倾向性,那些拥有高风险的少数群体,往往不是他们的承保对象。而若由政府供给,情况会大不相同。政府会以公平作为第一考量,因此会愿意吸纳一定的交易成本,政府通常会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的那一群体。
政府的另一个重要角色是作为再保险人。目前美国政府在农作物保险上是作为再保险人,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在美国农作物保险系统下,虽然独立的商业保险人也存在,但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却使得这一市场趋于完善。原因有二:其一,联邦政府由于其巨大的预算和赤字能力,甚至可以承担美国农业上的一场大旱灾,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处理相关损失时相对困难,这时商业保险公司若向联邦政府办理分保,可有效减少其保险负担;其二,政府作为再保险人可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减少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上的不确定性。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农作物收入险问世以来,美国农业部(USDA)提供的标准再保险就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这种新险种扫除了大量的不确定性,在确保农民收入上发挥了重要功效。因此,鉴于美国保险成功的案例,政府可同时参与农业环境保险的供给且为参与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在一定前提条件下,农业环境保险市场是存在的。
2美国农业环境保险险种及其作用机理
2.1有关种植业承保氮肥过度使用的保险
农作物肥料的过度投放导致N素超标是农业非点源污染的主要来源[3]。按BMP(最佳管理操作)指导方针操作将会减少过度的N素使用。目前,由于肥料价格便宜,而且传统观念认为投入与产出成正比,因此过度的肥料被投入到农业生产中[4]。在农作物完全吸收前,大量的N素进入土壤或被雨水冲走。这种做法对部分农业生产者来说可能是不得以,但却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也为下游居民带来外部效应。
如果最优管理方案下N素的使用使得环境破坏风险变小,则保单可以保证农民的产出。农作物N素保险承保在据BMP情况下使用N素导致农民减产的损失,这样一种保单是为了解决农民对低产出的担忧。这种保单利用农民短期和长期生产行为的改变来确保农民收入和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短期内,农民可以确保产量;长期下,农民也会不断适应BMP,以确保N素的使用不会超标。
2.2有关养殖业CAFOs的保单
CAFOs(限制性家畜饲养操作),特别是肉猪的饲养所产生的粪便将会带来特殊的环境破环及处理费用。当粪便堆积溢满时,严重的环境破坏和公共卫生问题将会随之而来。美国大多数州现在都要求CAFOs应包括废弃物处理计划。如果在雨季之前,粪便水平过高,政府则有可能不允许农民在雨季饲养新的家畜。而这可能是一笔很高昂的收入损失,CAFOs是高杠杆的。在其他情况下,美国州政府对粪便水平进行监督。当粪便水平过高或者农民在雨季来临前没有足够的能力处理粪便时,便对其予以罚款。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道德风险将有可能产生:操作者试图过量利用粪便废弃物,或者当土壤被水浸泡时施用,使得废弃物流失,将会加大环境破坏的风险。
废弃物保险政策可以降低农民的道德风险,它承保那些遵守BMP废弃物处理方案和条件的农民。有两种保单可以减少由粪便导致的废弃物污染:第一种保单旨在解决因粪便废弃物过度排放而引发的诉讼;第二种保单承保当粪便泼洒到庄稼地里时出现的不寻常的大降水。
以上两种农业环境保险方案在美国已经得到较好的应用,同时保障了农民和生猪养殖农户的收益与农业的生态环境。
3中国农业环境保险的制度变迁模式及经营模式设计
3.1农业环境保险制度变迁模式设计
农业环境保险新制度在中国的推广可采取“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渐进式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5],即在一段较长的制度体系变革中,从整体上讲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以政府为主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有渐进因素:一是在单一制度的变迁轨迹上又具有一定的渐进性质;二是在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安排上有先有后,而且还有一定的时滞;三是注意交替使用强制性制度供给满足制度累积的需要。政府作为制度变迁主体,可以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以确保农业环境保险新制度的顺利推行。
3.1.1加强法律环境建设,为农业环境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要想在农业环境保险这种新型的保险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相应的农业环境保险法予以支持是不现实的,但是政府可以首先分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农业环境保护法”两类法律[6],从两个不同的方面予以保障农业环境保险的顺利进行。然后边试点,边修订,边完善,最终制定一部《农业环境保险法》。
现阶段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7],但并没有认真执行,大都只是口号性质的宣言,既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具体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明确在环境破坏后给予的处罚措施。要想农业环境保险得以顺利进行,应当明确农民的生产行为导致环境破环时给予的处罚,或罚款、或勒令其停止其农业生产行为,严重的给予其刑事处罚。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快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明确农业生态环境责任时,农民才有可能通过农业环境保险来分担风险。
3.1.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自身保险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农业环境保险是农业保险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产物,要想农业环境保险得以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农业环境污染的潜在危机关系着9亿农民的生存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工业环境保护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农业环境保护仍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因此,应当大力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制定完善的保护农业环境,防治非点源污染的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实现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8]。在农民自身的保险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都比较强的情况下,推行农业环境保险,既可保障农民收入,又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农民才更乐于接受。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3.1.3在某些有条件的地区试点,然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采用渐进式制度创新模式,在农业环境保险开始的阶段,可以进行具有地方特色的试验。当试验成功后就应从局部到整体进行逐步示范推广。
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可以选择那些经济基础比较扎实,且农民的保险意识比较强的如上海等地区。上海的人均收入在全国是靠前的,更重要的是上海的农民具有强烈的保险意识。从1991年起,上海就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列入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条件之一,采取“以险养险”的方法,其保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而且,上海多年来努力发展经济使得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政府部门也逐步将发展经济战略目标向可持续发展战略偏移。然后通过对试点地区经验的积累和学习,将农业环境保险推广到全国。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新旧制度的摩擦和造成的动荡。
但是在农业环境保险的实施过程中,由于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制度创新模式,从制度最开始引入到最后普及周期会很长,利益集团寻租的可能性增强和各种“搭便车”的现象不可避免。且渐进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会出现制度变迁的强度不够,即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足以唤起农民对农业环境保险的需求。政府在推行的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这两个问题。
3.2农业环境保险经营模式设计
中国农业保险发展3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农业保险领域有两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其一,以纯费率为基础的保单价格无法被被保险人所接受,若保险人在成本以下承保,就意味着经营的亏损;其二,承保足够多的风险单位受到保单价格和公司经验范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仰赖政府采取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才能保证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9]。当农业保险涉及到环境这一外部性更强的领域时,更加只能采取政策性的保险模式。下面拟定出政策性农业环境保险基本设计方案。
一是对参与农业环境保险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10],以提高农户对农业环境保险的购买力。保费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政府补贴、各地区环保部门补贴和农户[11]。其中财政补贴占保费的40%,环保部门和农户出资各占30%,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部门力量,才能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环境保护的进程。
二是对提供农业环境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以减轻其费用的压力。同时,为了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业环境保险产品的供给,可以适当减免其经营农业环境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收。
三是建立农业环境保险基金,构建农业环境再保险体系。由国家统一设立农业环境保险基金,基金主要来自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政府按比例安排的农业保费补贴、环境保护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和社会捐助。基金主要用于保险的理赔、农业环境再保险的支出、保险公司的综合管理费用[12]。农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进行封闭式运作。
同时,为了确保农业环境保险市场的完全,还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定损理赔制度。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导致保险市场不完全的两个主要因素,加之农业生产中对自然条件难以预测,造成农业保险经营的不确定性更大。因此,要想农业保险有较好的发展,必须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和严格地执行定损理赔制度[13]。这种经营模式是以政府主导、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农业环境保险的一种方式。允许多家开展农业环境保险,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规划管理(图1)。
由于农民的投保是自愿的,因此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之间可以在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农业环境保险业务的竞争,各自开发合适的农业环境保险产品,扩大承保面,增强农业环境保险市场的创新力度及活力。
4中国农业环境保险经营模式建模分析
Keith等[3]对解决农业环境风险的5种机制进行了阐述,即补偿机制、管制机制、激励机制、侵权行为机制和保险机制。结合中国国情,侵权行为机制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农民根本无法承受由于外部性造成的高额损失补偿,且由于缺乏完善的监察定损机制,受损方也很难确定事故方及其造成的损害。故我们可将补贴机制、管制机制、激励机制以及保险机制结合起来,共同开展农业环境保险。以N素过度使用农业环境险为例进行数学建模。
现假定政府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鼓励农户采取BMPs操作,对采取该操作的农户每公顷农地给予x单位的激励,对不采取BMPs造成外部性的农业给予βx的罚款管制,其中β<1,这样农户遵从BMPs的积极性将更高。
对于投保农业环境险种的农户,保险金额为y,则保险费为py,其中p为保险费率。当发生农业环境风险时,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先假定风险来源于两个方面:①外部性,没有采取BMPs的农户投入过多的N肥,由于外部性,对周边农户造成经济上的影响(包括产量下降以及所负责的环境质量下降);②农业环境自然风险及市场风险。第二种风险造成的风险损失假定为一常数A,因与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有关,无法人为控制,故为简化模型,令其为A。第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为αβx,α>1,因为农民无法负责高额的损失,因此其对未采取BMPs的农户收取的管制罚款要小于其实际造成的损失。这两种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补偿,及保险公司支付为wi=A+αβx (A和属于x同一数量级),政府为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业环境保险,将管制罚款βx补偿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取保费py(保费一部分由政府补贴),则保险公司实际支出为:
wr=αβx+A-βx-py=(α-1)βx+A-py……………Ⅰ
又由保险原理可知:保险补偿往往为保额的一部分,而保费又是保额乘以保险概率,即保费是保险理赔额乘以一系数,故其保险费为:
py=P(αβx+A)…………………………………Ⅱ
将公式Ⅱ代入公式Ⅰ得到,保险公司实际支出为:
wr=(α-1)βx+A-P(αβx+A)……………………Ⅲ
假定公式Ⅲ=0,即保险公司经营农业环境保险刚好处于盈亏平衡的状态,则有:
P=(αβx+A-β x)/(αβx+A)……………………Ⅳ
由于A和属于x同一数量级,且β<1,导致最终P值较大,农民无法承受高昂的保费水平,则政府会试图下调保险费率,最终使得P<(αβx+A-β x)/ (αβx+A)。此时,保险公司有正的支出,出现亏损,因而会逐渐退出这一市场。政府会促进农业发展及农村生态环境改良,会试图通过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补贴的方法留住保险公司。此时,补贴额至少能够弥补亏损,即:CP=(α-1)βx+A-P(αβx+A)。
再假定政府每年用于农业环境保险财政投入是固定的,为L,除去对投保农户保费的补贴外,专项用于保险公司补贴及激励费用。公式为:
(α-1)βx+A-P(αβx+A)+x=L…………………Ⅴ
求得各变量关系如下:
x=[L-(1-P)A]/[β(α-1+αP)+1]……………Ⅵ
政府可据此实施农业环境保险,由保险公司制定保险费率p,政府依据年度财政给予激励x、管制罚款βx和补偿额αβx,以确保农业环境保险顺利开展。
5结论
1)农业保险在环境保护上的可行性。由于农业环境保险潜在的供给和需求都存在,且在政府的干预下供给与需求能够达到一致,因此将农业保险运用于环境保护,开发出一种既能保障农民收入,同时又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产品是可行的。
2)从制度变迁角度拟定了农业环境保险在中国发展的模式,即采用“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渐进式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我们为农业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发展设计了一个基本的政策性农业环境保险方案,即是以政府为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保险模式。由于农民投保是自愿的,保险公司之间业务有竞争,可以不断促进保险市场的完善和新保险产品的创新。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由于受到制度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农业环境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可能会受到许多阻碍。但是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农业环境保险有朝一日必定会成为主导保险产品。因此,学术界应该尽早进行理论探索,指导农业环境保险的推行;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开展推广农业环境保险的试点工作,在实践中摸索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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