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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人民调解

发布时间:2019-06-04 15:08:35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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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 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尤其是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结合调解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

(四)要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功能。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田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那些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

在强化人民调解四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等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革中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二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汪胜荣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机制模式,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通过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因此,也有了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之花”。在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能否再展宏图,再立新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的考验。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

1、矛盾纠纷的重点的转移。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工不断细化。社会各个层次之间和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产生也将产生了新的变化。过去传统的土地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已不再是矛盾纠纷的频发重点,而新出现的拆迁征地、劳动关系、交通事故纠纷等不断发生。尽管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是其它的方式无法替代的。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要调整思路,找准矛盾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研究新矛盾的解决方法,探索人民调解新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更快更好地起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

2、纠纷的主体的转移。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社会交往的区域范围,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走出了过去的村、社区为主的场合。特别是一些新的行业团体出现,新型的行业区域的矛盾纠纷的主体也会随之出来。如我区高塘片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此,这就产生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的问题,再如我区大港工业区的形成,有近500家的企业在该区落户,有近8万名的职工在此工作,这就有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群发地。

3、调处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人民调解这条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肯定。已经从过去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转到了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的上面。很多过去只适合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矛盾纠纷现在也用运人民调解的方式去化解。且在实践中,有的矛盾纠纷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更有利社会的稳定和和谐。2014年宁波市出台了《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管辖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14年,宁波市市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发文规定将交通事故的矛盾纠纷也引人到了人民调解化解; 2014年《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

法》(市政府令153号)又把医疗纠纷交于人民调解进行化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4、法规的完善,对人民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人民调解是以法律法规为最基本依据调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的完善。依法依章办事已成为一种发展的趁势。因此,人民调解人员在调解矛盾纠纷中,既要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化解纠纷,又要求调解不显失法律法规这个基本的基条。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也必须具有更加扎实的法律知识。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针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原来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也随之出现不相适应的地方。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区的人民调解组织有了快速发展,各街道乡镇、村(社区)都建立了调解组织,基层组织网络也有了进一步的巩固。但从总体上看,人民调解组织还有很多的盲点,如企业的人民调解建设进度不快,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还不完善。

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总体来说素质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全区各级共有专职人民调解员760名,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人民调解员所占的比例不到3%,具有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人员的比例仅在1%左右,这样一支队伍很难做到调解案卷高标准的

质量要求。

人民调解员的福利待遇有待进一步改善。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不断规范,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人民调解员作为一个社会的一种职业,而且是一种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一个职业,如果他们的劳动成果不能得到社会的肯定,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支队伍也就很难稳定和提高。

三、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新的对策。

针对上述人民调解出现的新的问题,建议采用下列对策:

1、不断创新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要深入基层不断调查调研,特别要加强对新兴行业矛盾纠纷发生和预防工作的调研,有针对性地建设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如企业内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居民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外来人口居住地的预防和化解等,并且要根据这些领域的矛盾纠纷发生的频率高低,设立必要的人民调解组织。

2、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专职化。人民调解工作要上新的台阶,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够发挥好期维护社会稳定,走人民调解职业化,专职化的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了职业化,专职化,才能激发人民调解员钻研人民调解业务、从而达到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目的。

3、加强地方财政的投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该大力支持这项工作,特别要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4]9号)“应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14]179号),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积极推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

4、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这个平台,发挥好人民调解的核心作用,形成一个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大调解格局。

第三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

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我们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区上访。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三)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

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

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调委会,就是乡镇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乡镇、社区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每个社区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与改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必然结果。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我们自己认为调解工作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没有要求,没有安排,我们只能是自我看重。可见人民调解工作与经济建设未能同步发展。有的调解主任反映,他们不知道怎样抓调委会建设,不知道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这些问题应引起深思。各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着重抓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国家对司法所建设投入国债资金的良好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努力完成收编建所工作,并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适当增加地方编制,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赋予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指导管理职能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变给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下创收指标、下达收税费、联村办点等额外任务的现象,真正给司法员减负松压,还司法助理员“专职专用”。三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用两年的时间做到全部持证上岗。要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颁证工作,保证“人民调解员”的质量。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使用司法部统一制订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填写,杜绝文书制作的随意性。要规范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联系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市、县、乡三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公开选任的社区调解员(专职)实行月工资报酬制,每月500元,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并由区、县(市)司法局每月统一发放。乡镇首席调解员实行工作补贴,每月100元。要不断创新思路,拓展渠道,市、县(区)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和人民调解抚恤金。要创造条件,解决调解人员的人生安全、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以利于调解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四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多年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我们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好范文网文章-https://www.Haoword.com 好范文网 帮您找文章]

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离退休干部、个体户,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区上访。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

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 三)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调委会,就是乡镇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请您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乡镇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乡镇、社区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每个社区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人民调解员由市

第五篇:法律知识思考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

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杜俊

【提要】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在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复杂化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实现工作方向、方针、方式、方法上的“四个转变”,才能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才能不断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作用。

一、在调解工作根本方向上,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

过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得不到有效的履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明确调解协议的可诉性质和设定部分民事纠纷诉讼前置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方面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亦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严格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过程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并制作合法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达到调解工作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协调一致的最佳效果。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予以确认。这就实现了将部分民事纠纷列为诉讼前置。法院可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经济纠纷和涉及婚姻、赡养、邻里等简单的民事纠纷设定为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受理,既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法院在纠纷结案后,若仍有后续工作需要做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纠纷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附送调解书或判决书,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好后续调解工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

二、在调解工作基本方针上,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一些基层调解委员会掌握纠纷不及时,以人民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借口,认为当事人不上门就不能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辖区纠纷闹大了再调、上门了再调等重调轻防的思想比较普遍。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以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要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调解委员会要善于从既往调解案件中科学分析把握辖区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比如以我街来说,改制公司换届选举时期往往是矛盾集中爆发期,年底是劳资纠纷的多发期,房屋宅基地相邻权纠纷较为频繁等等,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上以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劳资关系、宅基地、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平时十天一排查;在政治敏感期、重大节假日等矛盾纠纷高发期开展统一排查行动。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人员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融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在调解工作运行方式上,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调解工作只是司法所的事,是调解委员会的事”的思想和内部分工分家的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调解工作的力量和力度。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调处办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措施,及时分析人民调解工作的薄弱环节并探讨对策。

二是整合辖区社会资源,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本辖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志愿者或兼职调解员身份加入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如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教师、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等,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既提高了调解队伍的专业水平,又扩大了社会参与和社会影响。

三是积极推行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互动制度以及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两所联调”工作机制。区法院可为各街道指派一名法官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员,负责业务指导,为调委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案件给予法律上的建议和帮助,调委会可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寻找当事人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在诉讼、调解和执行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街道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动联调的工作机制,派出所接警涉及民间纠纷或者经调解能解决的轻微案件由派出所交司法所或街道调委会解决;改制公司、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可与社区民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遇到有可能

激化的矛盾纠纷,社区民警应积极参与;派出所对案件的民事争议部分,可移交调委会处理,调委会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派出所。

四、在调解工作实践方法上,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从实践来看,目前一些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仍是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实施劝说和情感影响,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让步,达到和解和好的目的,有的干脆硬性依靠命令或依靠调解人员的年龄大、辈份高为调解的基础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手执法律法规各执一词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有的当事人能将相关法律条文全文背出,这势必对以往依靠情理进行调解的工作方法提出重大挑战,如果单纯凭劝导说服当事人就很难接受,势必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继承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学习省、市、区行政管理的一些政策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应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到街道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受理条件、调解程序和期限等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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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稳定石”和“调节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实现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推动全岛开放开发的支撑。为了加强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助推平潭“后大桥时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政协工作安排,县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一是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基本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深入。我县低保制度从开始全面启动,至4月底止,工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有7489户、16622人,全额低保的对象(五保户)1958户、2541人。月发放低保金111.105万元,人均月补差51.56元,全额补助对象人月均100元。城镇低保从1998年试行以来,低保对象已扩展到611户、1831人,低保标准单人户为155元,多人户为145元。月发放低保金12.998万元,人均月补差70.99元。二是各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我县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建立实施了多项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卓有成效,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将农村低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50%,五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80%。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不断推进,落实了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济适用房和政府廉租房正在积极筹建之中。

(二)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截止4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单位852家,在职缴费职工9999人,退休职工5432人,养老基金收入944万元,支出1681万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8556人,基金收入32.88万元,基金支出26.47万元,历年滚存节余161.93万元;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7249人,基金收入18.8万元,历年滚存节余208.2万元。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9273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00.8(本站隆重推荐好范 文网WwW.haoword.Com)7万元,支出274.78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8638人,累计节余540.78万元。机关社保共有投保单位290个,在职参保人员7262人、离退休人员3235人,实现基金收入312809万元,历年滚存节余4594.61万元。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新农合工作运行平稳。

(三)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稳步推进。一是切实落实五保供养。将全县2541名五保供养对象经费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进一步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环境。二是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了慈善援助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光彩事业,逐步规范捐赠行为,积极做好儿童援助中心、养老院的前期工作。三是全面落实优抚抚恤新机制。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了“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二、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扩面尚有空间,统筹基金征收不足。由于进城务工、自由职业人员不断变化,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导致部分企业和群众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强,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逐年增加,而我县医保基金仍按几年前的最低标准征收,造成医保基金征收不足,面临较大的赤字压力。

二是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少报工资金额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稽查力度不大,而被查单位普遍存在抵触情绪,稽查工作难以到位。

三是养老金倒挂现象较为严重。以我县参保的差额拨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例,共有该类单位85个,倒挂30个,倒挂面达35%。

四是劳动关系不稳定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拖欠工资等引起的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隐患。

五是城乡低保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难,动态管理难度大。居民家庭收入的核实工作非常困难,尤其是隐性收入的核实更是难以入手。在入户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居民不能如实提供实际、隐性收入情况,给审批工作和补差标准的确定带来困难。2、低保金发放时间持续较长。个别乡镇的低保金财政部门一般在次月才能拨入民政部门的帐户,民政部门拨到各乡镇约需一周时间,各乡镇将保障金全部发放到低保户手中也需要一定时间,削弱了低保金保障功能。

六是工作力量薄弱,人员编制过少。从我县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专职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普遍偏少,多数依托于村委会和社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定编3至5人,在编人员只有1人,抽调人员1人,却要负责对全县近千户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疲于应付。乡镇没有固定从事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是工作经费不足且缺少必要的装备。近年来,社会保障工作日显重要,工作任务异常繁重,相关工作经费却严重不足,装备较为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制定切合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第一,要坚持“立足长远,分步实施”的原则。当前的重点,在于积极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研究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和转移接续问题。第二,要坚持“低门槛进入,分标准享受”的原则。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以及城乡居民的缴费能力,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要考虑“政府出得起、集体补得起、个人交得起”,也要考虑保障制度自身的良性运转,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第三,要坚持“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中,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和职工身份限制,根据城乡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

第二篇: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丁 瑞 武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稳定石”和“调节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实现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推动全岛开放开发的支撑。为了加强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助推平潭“后大桥时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政协工作安排,县政协组成专题调研组,对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一)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一是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基本实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深入。我县低保制度从xx年开始全面启动,至xx年4月底止,工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户数有7489户、16622人,全额低保的对象(五保户)1958户、2541人。月发放低保金111.105万元,人均月补差51.56元,全额补助对象人月均100元。城镇低保从1998年试行以来,低保对象已扩展到611户、1831人,低保标准单人户为155元,多人户为145元。月发放低保金12.998万元,人均月补差70.99元。二是各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我县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建立实施了多项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卓有成效,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家庭医疗救助标准,将农村低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50%,五保户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标准提高到80%。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社会救助不断推进,落实了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济适用房和政府廉租房正在积极筹建之中。

(二)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逐步完善。截止xx年4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单位852家,在职缴费职工9999人,退休职工5432人,养老基金收入944万元,支出1681万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8556人,基金收入32.88万元,基金支出26.47万元,历年滚存节余161.93万元;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90个,参保职工7249人,基金收入18.8万元,历年滚存节余208.2万元。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9273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00.87万元,支出274.78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8638人,累计节余540.78万元。机关社保共有投保单位290个,在职参保人员7262人、离退休人员3235人,实现基金收入312809万元,历年滚存节余4594.61万元。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新农合工作运行平稳。

(三)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稳步推进。一是切实落实五保供养。将全县2541名五保供养对象经费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进一步改善了老年人的生活环境。二是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了慈善援助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光彩事业,逐步规范捐赠行为,积极做好儿童援助中心、养老院的前期工作。三是全面落实优抚抚恤新机制。建立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了“一免三减”的优惠政策。

二、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扩面尚有空间,统筹基金征收不足。由于进城务工、自由职业人员不断变化,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导致部分企业和群众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参保意识不强,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逐年增加,而我县医保基金仍按几年前的最低标准征收,造成医保基金征收不足,面临较大的赤字压力。

二是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少报工资金额现象仍然存在。由于稽查力度不大,而被查单位普遍存在抵触情绪,稽查工作难以到位。

三是养老金倒挂现象较为严重。以我县参保的差额拨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例,共有该类单位85个,倒挂30个,倒挂面达35%。

四是劳动关系不稳定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拖欠工资等引起的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隐患。

五是城乡低保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难,动态管理难度大。居民家庭收入的核实工作非常困难,尤其是隐性收入的核实更是难以入手。在入户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居民不能如实提供实际、隐性收入情况,给审批工作和补差标准的确定带来困难。2、低保金发放时间持续较长。个别乡镇的低保金财政部门一般在次月才能拨入民政部门的帐户,民政部门拨到各乡镇约需一周时间,各乡镇将保障金全部发放到低保户手中也需要一定时间,削弱了低保金保障功能。

六是工作力量薄弱,人员编制过少。从我县劳动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专职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普遍偏少,多数依托于村委会和社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定编3至5人,在编人员只有1人,抽调人员1人,却要负责对全县近千户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疲于应付。乡镇没有固定从事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是工作经费不足且缺少必要的装备。近年来,社会保障工作日显重要,工作任务异常繁重,相关工作经费却严重不足,装备较为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制定切合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

第一,要坚持“立足长远,分步实施”的原则。当前的重点,在于积极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研究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着力解决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和转移接续问题。第二,要坚持“低门槛进入,分标准享受”的原则。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以及城乡居民的缴费能力,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既要考虑“政府出得起、集体补得起、个人交得起”,也要考虑保障制度自身的良性运转,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第三,要坚持“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中,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和职工身份限制,根据城乡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全覆盖。

(二)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加快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第一,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是要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将破产、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无就业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及农民变市民人群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重点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并积极探索灾民变市民、农村五保户变市民、农村退役士兵变市民机制。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三是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农保养老的作用,最终减少农村低保人数。在缴费方式上,可设计多种方式供农民选择,如按月按年缴费,一次性缴费,或丰年多缴、欠年少缴、灾年不缴等。逐步推行老年农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对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农民,建议每月由财政给予一定的社会养老补贴。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换社保的新机制,鼓励农民自愿交出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让给村集体用于开发,其收入首先用于给出让土地的农民提供终身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第二,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一是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扩面以新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并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完善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二是深化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争取把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没有覆盖的城关居民纳入医保体制。三是积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适当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成员住院费报销比例;取消特殊群体(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槛费。

第三,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工伤医疗服务,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积极推行工伤医疗协议管理,进一步加大建筑、化工、危险品等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强制执行力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使女职工生育权利得到保障。

第四,研究解决社保体系中的难点问题。一是逐步做实个人帐户。针对个人账户空帐运行和个人帐户透支问题,深入研究养老金隐形债务分类偿还问题,积极探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并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运作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外部监管。二是统一同类企事业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实行同类企业按照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和规定的费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核定递增的缴费工资基数。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第一,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是完善城乡居民低保制度。要注重推行分类施保,并将低保制度与教育、医疗、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和促进就业的政策相结合,使困难群众得到更多的政策保障和社会援助。二是拓宽农村低保覆盖面。重点保障孤老残幼、贫困家庭、贫困人口。三是保证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要进一步完善低保评议、动态管理和信访督查制度,积极推行社区低保听证制度,强化监督,真正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第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保障机制。一是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公共财政改革步伐,打破城乡分治的制度安排,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要根据经济成份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及时把外来投资企业、新兴行业纳入覆盖范围,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三是改革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催收力度,强制企事业单位为职工“买保险”。四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机制。扩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比重,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宅的质押、流转换保障、换救助的机制。五是充分发挥隧道业、海运业、商贸业等社会各界的力量和优势,吸收更多的捐助资金,培育更加广泛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第四,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配套改革。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能“单兵作战”,而有赖于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一是深化户籍改革,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登记制度,消除城乡居民待遇的差别。二是提高统筹城乡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水平,健全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方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统一城乡就业政策、劳动力市场、就业失业登记和职业培训。三是深化完善征地制度改革,把握我县开放开发过程的城乡土地一体化发展方向,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标准。四是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控制机制,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四)加强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

——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社会保障工作的合力。

充分发挥由税务、财政、工商、建设、审计、建设、质检、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的作用,协调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险欠费企业档案,签订补缴协议书;加大执法,对不履行缴费协议的依法强制执行;加大审计力度,对出口退税的欠费企业,财政从退税中直接划拨到养老基金帐户;欠费企业不能享受扶持政策;工商部门可把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年检的条件;质检、工商、建设、税务和劳动保障相互联动把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作为评选企业信用等级的条件;对拖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控制用地指标;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代表、委员调研视察等活动。通过整合社会力量,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发挥工作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纳入乡镇、村居工作的考核范围。县直有关部门各内部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强化社会保障意识,使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知识深入人心。

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向各单位免费赠阅劳动保障信息、举办法规政策培训班、送法进企业、设置宣传站、开展定期和定事(主题)相结合的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引导企业经营者关心支持劳动保障事业,引导职工合理表达诉求,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对于违法乱纪、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个人,适当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建立社会保障工作奖惩机制。对社会保障工作做得不好的企业及企业家,实行评先树优一票否决,使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实行社会保险预警制度。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达到警戒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企业,进行警告,规定缴费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的,作为重点的执法对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加强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能力建设,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

社会保障工作群众性强,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面对的都是困难群体,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要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挖掘内部潜力,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工作和服务水平。要学习商业保险的服务理念和模式,建立社会保险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健全面向基层的服务网络,使社会保障工作公开透明。要实现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心下移,改变“救火式”的工作方式,以主动出击、主动服务为主,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社区和基层群众中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地把劳动保障的政策带下去,把基层群众的意见带上来,成为人民群众感情上的贴心人,呼声上的代言人,权益上的维护人,使社会保障工作起到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第三篇:关于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调节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今年7月至8月,区政协对全区涉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十余个部门、镇街及下属机构进行了调查研究,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

征求了各界群众的意见。调研结果表明: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基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雏型,开创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困难有低保的社会保障新局面。但目前在保障种类、保障水平、覆盖比例、资金保证、政策配套及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与构建和谐**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一)社会保险稳步推进

我区坚持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不断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日趋完善,医疗保险稳步实施,失业保险逐步规范,工伤保险顺利运行,生育保险全面启动,基本形成了参保对象多领域、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险体系,为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4年6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达到650户7.5万人,离退休3.9万人全部纳入了社会化管理。医疗保险参保单位674户10.6万人。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达到7.8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企业812户6.9万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337家3.6万人。

(二)城乡低保体系初步建立

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经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全面实现。2014年共保障低保对象9.9万户次,保障人数17.7万人次,年发放低保金2014万元;今年7月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10元/月。从2014年元月起,我区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纳入农村低保2465户4349人,年发放低保金210万元,年人均领取低保金400多元,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社会救助全面实施

我区高度重视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了灾害应急救助、农村大病救助等10项救助制度。2014年以来,共安排救灾资金634万元,招标采购救灾粮980吨,救济灾民39200人次;帮助灾民恢复住房1900户,重建住房6450间。2014年建立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市、区两级共安排医疗救助资金74万元,救助标准均上调至1000元;今年我区大病救助27户,发放救助资金3.5万余元。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覆盖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于今年3月开始启动,全区拥有农业人口的15个镇、街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100%,参合农民人数29.5万人,其中,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合计7898人,参合率达84.52%。从总体运行情况看,初步取得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的“三赢”效果。

(五)社会优抚、社会福利日趋完善

我区以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为目标,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双拥共建工作,社会优抚政策得到了落实。近三年来,我区累计发放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三属”对象抚恤金、伤残军人抚恤金、带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700多万元。为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96万元,优待率达100%。修建完成拥有240张床位的**区社会福利院,修建完成军队干休所1个,建立民政福利企业66家。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任重道远

(一)社会保险覆盖面较小,民营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率低

一方面由于部分民营企业主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或者因经营效益不好,把为职工投保视为企业负担,对保险费能欠就欠、能拖就拖;另一方面由于民营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不完善,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造成目前社会保险发展不平衡。一是养老保险以城镇职工为主,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仅占总数的10%左右。二是失业保险由于自己不积极、企业不重视,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仅占总数的8%左右。三是煤矿等高危行业对工伤保险重视程度高,而纺织等低危行业意识较差。四是五大社会保险基本没有覆盖城市居民和农民。

(二)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群众意见较大

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14年4月起在全市率先启动,但至今未纳入市级医保统筹,存在着多方面缺陷。一是职工到区外就医不方便,既不能直接刷医保卡,也不能直接享受区医疗补助;二是职工享受医疗待遇差,普通门诊不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用

第四篇:关于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调节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以五大社会保险为基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雏型,开创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困难有低保的社会保障新局面。但目前在保障种类、保障水平、覆盖比例、资金保证、政策配套及体制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一)社会保险稳步推进

我市坚持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不断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日趋完善,医疗保险稳步实施,失业保险逐步规范,工伤保险顺利运行,生育保险全面启动,基本形成了参保对象多领域、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方式 1

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险体系,为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城乡低保体系初步建立

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经规范化、制度化,“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全面实现。我市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覆盖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于2014年3月开始启动,全市拥有农业人口的区、县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100%。从总体运行情况看,初步取得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医院得发展”的“三赢”效果。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任重道远

(一)社会保险覆盖面较小,民营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率低 一方面由于部分民营企业主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或者因经营效益不好,把为职工投保视为企业负担,对保险费能欠就欠、能拖就拖;另一方面由于民营企业员工流动性大,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不完善,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造成目前社会保险发展不平衡。一是养老保险以城镇职工为主,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仅占总数的10%左右。二是失业保险由于自己不积极、企业不重视,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仅占总数的8%左右。三是煤矿等高危行业对工伤保险重视程度高,而纺织等低危行业意识较差。四是五大社会保险基本没有覆盖城市居民和

农民。

(二)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群众意见较大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14年7月起在全省率先启动,但至今仍存在着多方面缺陷。一是职工到市外就医不方便,不能直接享受区医疗补助;二是职工享受医疗待遇差,普通门诊不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较低;三是部分破产、改制企业的退休、失业职工没有纳入其中。

(三)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影响保障水平

社会保障政策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推进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推进社会保障工作遇到的很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法制不健全、监察手段不足有关。一是立法滞后,目前国家和**市都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由于社会保障没有上升为法律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企业事业单位欠交、延交、拒交保险费的现象屡屡发生。二是部份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少数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不愿为其雇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投保,劳动者只要提出维权要求即有遭到解雇的可能。三是外出农民工社保账户转移困难。有的农民外出沿海地区务工,进厂后企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但农民工返乡后,由于内地没有配套的体系,其社会保障账户不能顺利转移和延续。

三、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城乡,各方联动、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着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现阶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也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理清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增添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

(二)贯彻城乡统筹原则,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民覆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在要求。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制度、特困群体救助、等人民群众极为关心的问题,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和一体化。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稳定的社保资金来源

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十五”期间区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总支出的18%,而“十一五”期间计划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只占总支出的13%,两相比较下降了5个百分点。区财政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和实际承载能力,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需求,合理调整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并应有相应的增长。

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统筹互济,如果没有覆盖全社会的“面”,没有包容所有劳动者的“群”,就无法达到这个基本要求。只有扩大覆盖面,才

能增加基金收入总量,才能降低抚养比,才能互助互济,平衡不同企业的负担。要根据经济成份多元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确定扩面方向和重点,及时把外商投资企业、新兴行业、多种经济成份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纳入覆盖范围,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三是依法加强基金征缴。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催收力度。对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分清原因,属恶意欠费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五)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有序运行

一是监管社保基金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情报告制度,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开展基金安全教育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挥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是监督低保管理工作。要不断提高低保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与法律意识,强化责任机制,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制度,促进低保工作依法、公正、公开、廉洁地进行。加大普查力度,确保低保金的公平、公正发放,排查“假低保”户,杜绝宁吃低保、不要低薪现象发生。民政部门在加大低保检查力度与提高自身监督效率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低保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六)整合社保工作机构,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目前社会保障种类繁多、机构重叠,增加了运行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整合工作机构,是我市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要增加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编制,加大投入完善设备设施,推进社会保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

第五篇:新疆乌珠牛录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新疆乌珠牛录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作者:姜晔 纪阳 来源:对外经贸2014.5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9日 点击数:

摘 要]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提高我国农村生活水平和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基于对新疆察布查尔县乌珠牛录村的实地调研,分析该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应加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希望为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帮助。

[关键词] 乌珠牛录村;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

[中图分类号] f84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14-3283(2014)05-0120-03

笔者在对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县爱新含里镇乌珠牛录村调研过程中,着重从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福利及抗震安居工程等方面了解其社会福利与保障的现状和发展情况。通过分析调研结果,乌珠牛录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医疗卫生制度的变革与国家各时期的政策基本相一致,新农合制度迅速地得到推广和普及;老年人福利和保障在政府引导和其传统习俗的共同作用下日趋完善,老年人的各类活动机构逐步健全;残疾人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抗震安居工程能够及时妥善有序地开展。虽然各项福利措施日趋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快村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一、乌珠牛录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医疗卫生

建国后,乌珠牛录村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一直没有村级卫生院,与爱新舍里镇其他三个村共用爱新舍里镇中心卫生院。爱新舍里镇中心卫生院始建于1956年,为满足村民就医需求,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政府在财政资金困难的情况下,自筹配套资金132.33万元,在2014年10月初,建成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的高标准乡镇卫生院,并购置了血球仪、半自动生

化仪、麻醉机、手术床、无影灯等医疗设备以及医院垃圾处理等附属设施,改善了医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患者的就医条件。

1.医疗制度

(1)合作医疗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出台后,乌珠牛录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60元;县财政补助10元;农民自缴30元。截至2014年底,乌珠牛录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9%以上。没有参合的人员,部分是因为户口在乌珠牛录村,而本人长期居住在外地,还有部分是因为其他原因,不愿意参保。

(2)城乡二次医疗救助

2014年,乌珠牛录村开始实行城乡二次医疗救助政策。其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是:村民本人递交申请,经乌珠牛录村村委会、爱新舍里镇、察布查尔县民政局三级审查,民政局审批签字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将救助金转入爱新舍里镇账户,爱新舍里镇再进行社会化发放。目前,乌珠牛录村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仅2014年对经新农合、居民医保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人员给予二次医疗救助的村民达26人,累计发放资金43974.2元。二次医疗救助初步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计划生育

乌珠牛录村对具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规定的扶助条件的村民实行的奖励标准是:对初婚或再婚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金,对丧偶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扶助金,对离婚家庭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扶助金。此外,在乌珠牛录村,对于本人和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高考考生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养老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乌珠牛录村的养老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始终紧密结合新疆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乌珠牛录村老年人口总数为289人,占全村人口总数的9.5%,已经成为人口老龄化村,这对乌珠牛录村老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

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也给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这种影响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继续发展而加剧。乌珠牛录村从2014年起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医疗服务覆盖面和提高其可及性,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每位参保人员可得到30元/年的补贴和55元/月的基础养老金。

(三)残疾人福利制度

乌珠牛录村的残疾人总数为81人,其中具有残疾人证的人数为72人。乌珠牛录村残联逐步实行《察布查尔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其中涉及到农村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例如在2014年3月,乌珠牛录村根据爱新舍里镇下发的文件《关于爱新舍里镇减免残疾人农业水费的函》,本着关心和照顾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有效减轻其生活负担的原则,同意45名符合减免条件的残疾人分得农地共计152.5亩,并获现金补贴3500元。

(四)抗震安居工程

2014年,乌珠牛录村实施了“扶贫抗震安居”工程。随着工程的逐步推进,农民居住条件也明显改善。从2014和2014年统计数据看,全村新建抗震安居房45幢,发放补助资金22.5万元;完成自建新居舍25幢、3875平方米,乌珠牛录村人均占有住房面积已达到18平方米。截至2014年底,抗震安居房已经累计达到245座,农户有砖混结构房屋达到85%以上,乌珠牛录村人均占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30平方米。

2014年乌珠牛录村遭受自然灾害,灾后重建情况良好。对于受灾村民,房屋重建间数不少于倒塌间数,且重建面积要多于倒塌面积至少10平方米,最多达50平方米。2014年初至今,乌珠牛录村新建的抗震安居房有23户。

目前,乌珠牛录村正以建设经济繁荣、规划合理、设施配套、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村庄为总体目标,加快促进新农村建设。

二、乌珠牛录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从乌珠牛录村的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福利以及救灾救济等方面的调查情况来看,其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正在逐渐从不完善、不健全的初期发展阶段向成熟稳定期过渡。但与此

同时,村内的公共设施较为薄弱,市场体系不健全,农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一)农村养老保障基本制度尚不完善

当前,相当一部分村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知识并不了解。尤其在缺乏全国性基础制度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存在更多问题。据乌珠牛录村村委会反映,20世纪90年代,按照国家民政部1992年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本地区实施办法,开展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老农保”,先后经历了试点、逐步推进、全面铺开和清理整顿阶段,而目前这项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缺少一个全国性的指导意见。虽然乌珠牛录村渐渐探索开展新农保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在缴费标准、政府补助、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做法欠妥,与一些发展程度较快的农村地区相比差别较大。乌珠牛录村村民总体收入比较低,个人养老能力较差,老人对家庭的依赖正在显著增加,但是由于本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自治区养老方面财政投入不足,导致农民参保能力有限。此外,乌珠牛录村的小富即安观念始终影响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心,最终会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家庭养老能力弱化和农民参保率下降。

(二)农村低保问题突出

尽管随着五保供养标准的进一步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得到改善,但从爱新舍里镇劳动保障所了解到乌珠牛录村的五保工作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难,动态管理难度大。村民家庭收入的核实工作非常困难,尤其是隐性收入的核实更是难以入手。在入户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居民不能如实提供实际、隐性收入情况,给审批工作和补差标准的确定带来困难。二是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明显不足,很多地区的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较少,而且由于县级财政困难,缺少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资金。乌珠牛录村集体经济来源相当有限,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要求集体负担的部分很难落实。三是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五保供养经费在乡镇一级大都由财政所或农经站发放,被挤占挪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四是农村五保“应保未保”问题比较突出。(三)残疾人事业困难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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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商业保险社会调查报告第二篇:商业医疗保险调查报告第三篇:我国当前商业保险调查分析报告第四篇:2014年杭州商业人寿保险市场调查报告第五篇:吉林省商业保险市场需求的调查报告(原稿)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商业保险社会调查报告

选题依据:

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传统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和余地越来越小,日趋激烈的竞争迫使保险公司寻求对新市场的开发,而保险公司开拓新市场的主要手段就是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我国保险监管重点由日常的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也使保险公司在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和空间,保险费率市场化在加大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压力的同时也为之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总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谁率先开发出新的产品,谁就将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可以预计,未来我国保险市场上新型产品与服务将层出不穷,保险产品面世的速度将越来越快。

社会调查的内容:

一、现如今整个保险行业的市场的结构以及情况; 二、保险行业里存在的问题;

三、如何能够更好的促使保险行业走可持续路线。

社会调查的预期目标

一、保险行业的现状

二、搞明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

三、如何能够更好的发展保险行业的方法

社会调查主要特点与创新点

本次调查的特点是收集当地群众对保险业的看法及意见并征求同事所提出的建议 在调查中总结出的创新点,现如今的保险行业犹如雨后春笋——第二个黄金十年。只要你用心经营,你就是最大的赢家。

当前保险市场变化调查报告

现如今,市场化不断深入和政府保护不断减弱的条件下,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对各类经济主体的影响将随之增强,包括利率、汇率等方面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对经济主体造成巨大损失;同时,由于人为因素及自然环境的变化,各种人为事件和自然灾害对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条件下,各类主体规避风险的需求也将比以往更加强烈,从而刺激保险公司通过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将社会对保险的各类需求变成现实。从供给条件来看,随着现代电子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研究领域的不断突破、特别是金融工程和资产价格研究取得重大进展,保险产品创新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断成熟、剩余可支配财富的增加,由此将促进整个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及综合能力的提升,使得整个保险行业能够更加的规范和良好的发展。

一、 调查活动简介

调查时间:2014年4月25日

调查地点:辽宁省锦州市

调查对象,保险从业人员及普通群众

调查目的:现如今整个保险行业的市场的结构以及情况;保险行业里存在

的问题;如何能够更好的促使保险行业走可持续路线。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询问法

调查过程:通过这两年在学校的学习以及前辈们交流所得到的经验。在调查过程中,为了能够使得自己更了解整个行业及当地群众对保险行业的看法、需求以及心目中的保险从业人员,做得最多的调查是当面直接调查或间接询问的方法,因为这样调查数据比较真实可靠。

二、 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的目标是地区的保险市场近期的变化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业务结构调整成效显著。

2014年以来,各寿险公司十分注重优化业务结构,不断加大个险渠道期缴新单的市场拓展力度,使业务呈现持续、稳健增长的格局。

2014年上半年,个险新单保费达11.53亿元,同比增长52.12%,占个险总保费的41.49%。其中新单期缴保费达10.61亿元,较前年同期净增4.05亿元,增长率为61.94%,占个险新单保费比率高达92%,较上年同期上升5.58个百分点。

(2)分红型险种保费增长强劲并成为市场主角。

各寿险公司业务结构调整、产品创新、“开门红”销售导向,以及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等因素,形成了推动分红险产品销售持续增长的合力,使分红型险种不仅增长达54.47%,保费规模超过51亿元,而且市场占有率超过了80%。

(3)银行代理保险发展迅速,已成为寿险市场主力军,但期缴新单占比

极低。随着市场对全球经济向好预期的增强,各公司相继推出多款适合银邮渠道销售的产品,并将银邮渠道作为主战场,不断加大开拓力度,使业务增速在2014年全年超过80%、2014年全年超过50%的高增长基础上,仍然达到了53.82%的高增长速度,保费规模占据整个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市场份额达到了52.43%。在新单保费增长46.42%的乐观现象下,期缴新单的增长却明显乏力,总保费仅3.61亿元,占新单总保费比率只有12.03%,较去年同期仅上升1.98个百分点。

(4)投连险在上一年同期负增长及低基数的情况下,出现了达204.58%的增长,但市场份额仅1.75%。

(5)经济虽未完全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但已基本改变2014年以来的颓势,上半年gdp增速从去年同期的0.6%飙升至10.6%,全市完成生产总值1911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564.4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2万元,达19634元,增长7.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96元,增长略小于gdp增幅,为10.3%。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为寿险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6)团体业务虽然扭转了近两年来的负增长局面,但市场份额仍然呈现逐步萎缩的趋势,总保费规模仅2.22亿元,占比3.49%。与此相对应的是,健康险负增长达4.62%,市场份额仅有3.27%;意外险虽略有增长,但市场份额仅占1.53%。这与近年来经济社会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不无关系。资料显示,2014年1至6月,全市累计关停、外迁外资企业达277家。

(7)业务队伍人力发展首次出现负增长,达到了-2.87%,与业务增长44.73%的增幅极不相称。而且人力发展极不平衡,在市场份额排名前八名的公司中,有的人力负增长达50%以上,多数负增长超过20%,而平安人寿和太平洋人寿则分别增长达18.21%和16.68%。同时,各公司营销队伍整体业务拓展能力不足,个体展业能力极不均衡,部分营销员的业务持续能力,尤其是新人的留存能力,是造成队伍流动性过大、流失率过高的重要原因。此外,部分公司在对待队伍建设问题上,缺乏长远考虑,急功近利的短视现象比较严重,未能建立科学、有效的培训体系和能够持续巩固、扩大队伍的制度体系,而是采取同业挖角的方式。另一个典型例子是,事关营销员切实利益和保障的社保问题,虽然市保险行业协会协会已于2014年5月份正式启动该项工作,但不少公司并不十分重视,有些持观望态度,有些则设置过高的门槛,营销队伍对此意见比较大。以上现象的存在,值得引起全行业的高度关注与探讨。不过,只要走出这段低谷,就会出现整个行业的业绩新高点。 以上是近期整个保险行业的了解,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群众对保险行业的看法、需求以及心目中的保险从业人员:

根据调查显示,无论是展业、理赔等具体操作环节,还是综合诚信度,“一般”和“较差”的评估占较高比例,从而清楚的反应出了当前我们国保险行业的社会诚信度评价不高的现象。下面是个人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一是利益驱动,保险公司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忽视了社会责任与公众道德,经营行为短期化;二是信用基础薄弱,保险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失信的

三、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调查,自贡这个地区保险市场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首先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与保险业的发展不适应。保险,是一项积德行善的事,但是,在各家保险

公司激烈竞争之时,一些公司忽视了对其员工的道德教育,致使保险从业人员泥沙混杂,有的公司盲目扩容,不管什么人都要,使大众对保险从业人员有了一种惧怕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发展。从目前保险市场上看,有几点问题显得非常突出。

1.不能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有的从业人员在向保户推销保险时,有意夸大保险的功能和范围,诱骗对方投保,使很多不了解保险的人,把保险和非法传销和行骗等同看待。

2.返佣现象严重

有的公司的业务代表单纯追求业绩,公开违反法规,以向保户返佣为条件拉保险,返佣比例越来越高,使保险市场变得比较混乱,破坏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使正常开展业务的公司难以做到业务。

3.从业人员流动过快

使保户缺少安全感由于保险业内竞争激烈,一些公司把业绩看得非常重要,而忽视了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使保险成了“自己给自己当老板,想干就干,不想干就算”的迅速致富的行业。据了解,有的公司在一年里人员流动高达3 0 %以上,常常有工作不到一个月就退出的人员。这种不稳定性至少带来两大不利:其一,保户没有安全感,使其不明白自己的利益谁来管;其二,这些从保险业流出的人员在社会上又会攻击保险,给人一种“专业人士观点”的印象,这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破坏性。还有虽然自贡市有大大小小十几家保险公司,但是整个保险市场基本是以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及平安人寿三家保险公司为主的。

四、对策建议

要想合理的发展整个保险市场,还需要全行业的共同努力。

(一)稳步培育保险中介市场。

目前,自贡市内保险经纪、公估主体及其缺少,仅仅只有1家代理公司市场不够规范又缺乏专业性。整顿和规范好现有中介市场,将其纳入规范竞争的同时,更要着力培育多方中介主体,促进产险市场专业分工进一步细化。同时,产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应加强协作关系,优势互补,在多渠道、全方位销售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力争实现多方共赢。其次加强人才

(二)培养力度,提高企业素质

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其一,应积极从大专院校引进高学历的优秀毕业生充实现有保险人才队伍,制定有效措施吸引有丰富保险从业经验的人才到自贡市保险业创业,优化人才结构;其:二,要创建学习型的保险公司,通过各种不同的学习方式,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结构,如选派人员到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知名的保险公司接受培训,与当地的大专院校进行合作,就地培训,合作调研等;最后,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以人性化的管理,凝聚人心,提高员工信心,建立起和谐进取的企业文化,以此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三)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自贡保险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努力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其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协调、服务作用,促进行业自律约束,加强同业间的协作和配合;再次,要加强保险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通过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起公平、有序、规范、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其他还有如保险公司也应从自身着手,完善内部建设,提高效率。从根本上说是要将先进理念与技术运用到经营管理中,并且不断从自身特点出发进行改革与创新;大力向群众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使保险意识深入群众,让人们更多的了解保险;简化部分程序,尤其是车险理赔,根据调查,在自贡当地除了人保财险理赔较为简便与快速,大部分公司手续及其繁琐,哪怕仅仅一千元的赔付都要上报省公司,当地的分公司根本没有决策权,处于非常尴尬的局面。这大大地浪费了被保险人的时间与精力,也给被保险人感觉买保险容易赔付困难的思想意识,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五、调查结果

目前自贡的保险业正如中国保险业的一个缩影可以看出保险在市场上可以说是迅速崛起的新生事物。目前保险市场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市场的前景依然明朗。

第二篇:商业医疗保险调查报告

寿险市场调查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居民家庭收入不断提高,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以及我国保险行业的对外开放,保险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保险行业也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开发出更好的保险产品,完善保险各项制度,以便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此次,特对人们的保险意向展开了调查。

此次调查主要针对人们对各类寿险产品的保险意愿,城市居民保险消费习惯和态度等进行分析探讨。主要选取了父母年龄阶层的中年人以及部分在校学生和老年人为调查对象,进行了小范围调查。渠道包括直接问答、网上投票、电话咨询等方式。此次调查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些数据报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保险企业了解保险市场需求结构变化及发展趋势,有助于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有助于更好的了解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需求状况。

在传统的观念中,我们都知道,中国家庭抵御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都很低,御险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和亲友借款,商业寿险尚未成为大部分中国家庭抵御风险的主要手段。其中储蓄仍然是中国人最主要的投资手段。可喜的是,根据此次调查结果,寿险中的商业医疗保险已经引起了人们的足够重视。在人们保险购买意向的选项中,几乎100%的人都勾选了商业医疗保险。这可能是由于现在家庭结构、社会制度的转变引起的。现代社会医疗保险明显不足,尤其针对社会保险没有覆盖的地方,我们应该加强商业医疗保险的宣传。

但是对于医疗保险保费接受程度还普遍较低,50%以上得让人选

择了50~100元/月,这可能与调查人员的收入水平有关,大部分调查成员的家庭年收入是10~16万。这些人大部分是知识分子,对商业医疗保险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具体补偿方法及内容还不甚清楚。在保险营销时应特别注意将条款内容讲解清楚。例如,有调查者反应,曾经购买多份医疗补偿保险,却未得到足够的赔偿。这与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保险时未将医疗保险的“补偿”性质讲清楚不无关系。这样一次保险想必给这位被保险人留下深刻印象,其以后购买保险则很有可能不会轻易相信。因此,保险销售时务必要做到坦诚相待。

另外,人们对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和资金监管的透明度上还不是很满意,很多人因为信不过保险公司而选择不投保。因此,树立一个良好的保险公司形象就显得很有必要。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人们似乎更信赖品牌公司。调查中,人们对太平洋、平安和人寿等保险公司显得信赖有加,三者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基本相当。数据还显示,人们对寿险服务的总体水平还是比较满意的,关键是目前的保险产品还难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的保险需求。

在这次调查结果中,除了经济收入和个人购买意愿外,还有其他一些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因素,影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保险产品的特色、公司的口碑、售后服务、寿险公司售后服务以及公司实力。

对于其他商业寿险业务,其实际客户群仍以中高收入家庭为主。现有寿险消费群体的特征为:家庭学历较高、一般担任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或者从事普通白领工作、家庭月收入水平5000元以上、消费能力稳定的两口之家。有子女家庭是寿险的主要潜在消费者。

通过本次调查,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人们对于寿险尤其是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2、保险业务在群众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开展,市场得到开发;

3、相当部分人存在着购买保险的意愿;

4、县域居民保险市场需求潜力较大、需求差异大;

5、保险业发展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例如居民获得保险知识的渠道较单一,多来源于保险公司业务员及亲朋好友介绍,较为片面。而保险公司或业务人员在推销保险过程中也存在提供信息不确切或不全面的情况。这使得人们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人员的信任程度不高。

另外,保险业在险种、价格和服务等多方面与人们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保险业务中一些具体工作仍需要改进或改善。比较突出的如保险条款过于繁琐不易看懂的问题等。

6、保险业务进一步扩大仍然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第三篇:我国当前商业保险调查分析报告

我国当前商业保险调查分析报告 我国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保险供需总体水平落后,发展不够充分

1995年我国保费收入为615.7亿元,约合74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保险深度为1.07%,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8%-10%的水平,与发展中国家一般水平3%-7%也颇有差距;人均保费收入更是名列末梢。另据统计,我国国有大型企业保险承保面不足35%,中型企业承包面不足45%。

二、市场要素培育程度低,保险市场的主体少,中介人体制不健全

从保险供给主体看,目前除了人保、太保和平保三家保险公司外,1996年国务院有批准了新泰、泰康、华康三家全国性公司,到目前为止共有20多家保险公司营业,同时最近几年先后引进了5家外资保险公司。但与国外发达保险市场相比,保险供给者数量还是太少,保险业务的市场覆盖面还是很低。

从保险消费者主体看,大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绝大多数个人的保险意识淡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铁路、交通、邮电、粮食、供销等系统往往通过企业和行业的基金和互助以及国家财政方式应付可能的损失,加之原有的对企业、事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都由国家税收和企业留存的收益承担,这导致保险消费者数量少。

从保险市场中介机构看,我国的保险代理人虽有一定的基础,但还存在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三、保险市场呈现价格不正常、竞争不公平、交易不规范的无序状态

(一)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根本谈不上是依靠经营技术和服务的有序竞争,有事只是打费率战、手续费战、退费战的原始争夺,它们只顾眼前利益,盲目地无限制地降低费率,以吸引保户,往往将风险更多地转嫁到保户身上,损害被保险人的长远利益。同时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在保险税收政策上存在偏差,目前在保险经营上存在税率结构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内资企业间也不统一的现象;于是有些公司凭着税收上的优惠,利用高佣金、低费率、高手续费等办法争夺业务,致使市场竞争无序,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稳定经营和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

(二)一些保险经纪人利用被保险人对保险缺乏了解,利字当头,只要保险人给的手续费高,不惜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随意提高费率。

(三)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界限不清,一些政府部门的下层机构和群众团体利用行政管理职能或行业经营特权,采用诸如评先进、定指标、下发文件等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参加它们举办的保险,有的甚至还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高回报来吸引保户。其特征是将商业保险业务挂靠在社会保险业务之下(请你继续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与商业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两者在经营目的、风险性质、保险方式和政府是否对基金形成提供财税倾斜政策方面均有本质差别,因此,两者的混同对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有害无益。

四、市场体系不完善

(一)再保险市场的建立尚未完善,有接受风险的直接业务市场,却没有消化危险的再保险市场。随着巨灾如洪水、地震等的出现,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无法估量,若由一家保险公司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简直难以想想后果,因此建立一个再保险市场体系相互分摊风险势在必行,同时各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市场相互勾连,可以有效地抑制盲目降低费率以吸引客户的不正当竞争。然而,以前我国尚无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是由在保险市场

上占垄断地位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行使中央再保险的只能,它既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极不利于竞争和分散风险。尽管原人保公司组建中国保险集团公司后,成立了中国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但仍脱离不了原有的性质,而且远没有形成体系。

(二)监管体系不健全,保险企业自律意识淡薄。第一,保险业主管机关的管理状况与保险行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当前主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管理力量都很薄弱。第二,法律体系不完善,《保险法》虽已于1995年颁布实施,但与之配套的系列管理法规尚未制定出台。第三,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同业公会数量偏少,其作用未充分发挥。

五、现行保险展业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习惯依靠行政手段来开拓业务。这严重地束缚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商业保险存在问题该如何改进

一、加强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建议

(一)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和完善外汇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对外汇业务制定更为详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管理规定,使各级分、支公司的业务活动有章可循,促进保险机构有效自律发展,同时健全业务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防范风险。

(二)尽快出台关于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标准。即从保险机构实收外汇资本金规模、外汇业务经营状况、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从业人员素质、内控制度、展业能力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标准,要明确各级别保险机构的外汇业务范围及对象;根据外汇保险风险情况制定必要的考核指标,建立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统一非现场监管报表;要完善对保险机构外汇账户的管理。 二、

(一)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强化公民的保险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资料卡片等现代宣传形式,在全社会普及和强化保险意识和保险消费方式,积极引导公众的保险消费心理,使公民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依赖国家的思想转化为自保意识,从而使参加保险的认增多,扩大保险消费主体,增加保险需求量。

(二)积极培育保险市场要素,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方向,注意市场主体的配置,既要扩大全国性保险公司数量,又要陆续批准成立一些地方性、区域性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还要允许外资保险企业逐步进入我国市场。大力发展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强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和有序竞争。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成文飞保险业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使各类保险企业税赋一致,以利于平等竞争,避免有些公司因税收优惠而任意降低费率以吸引客户。颁布社会保险法。

(四)建立和完善再保险市场。

三、建立和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一)创造良好的保险法制环境,除了已有的《保险法》外,还应辅以《保险业法》,并尽快制定《保险合同法》、《保险中介管理细则》、《再保险条例》以及《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法案》等,使其成为体系,使我国保险业的经营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快同业公会的建立和完善。

(三)强化保险主管机关办事机构,特别是人民银行总行及省、市分行两级办事机构。

四、改革营销观念,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展业方式

首先,摒弃计划经济意识,以市场为中心,即以消费者为中心,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立场出发来制定经营方针和策略,设计推出那些消费者愿意购买的保险险种。此外,要大力培养各类保险专业人才。

第四篇:2014年杭州商业人寿保险市场调查报告

2014年杭州商业人寿保险市场调查报告

为了解杭城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现状和需求变化,进一步规范商业人寿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的深入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消费者协会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继1999年3月对杭州人寿保险市场进行调查后,

调查采用抽样问卷访问法,在杭州市各个城区抽取了六个样本地,使用spss统计软件进行统计,问卷的统计和调查报告均由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完成。

一、答卷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0份,回收2880份,回收率96%,其中有效问卷2392份,实际有效率83.1%。调查对象的男、女比例为62.8∶37.2。从年龄结构看,参加保险的消费者多为中青年(见表一),这符合保险市场主导群体的份额。同时,还对被调查者家庭月收入和家庭人口情况进行了统计(见表二、表三)。 表一:调查对象年龄分布

年龄段 20岁以下 21-35岁 36-50岁 50岁以上

所占比例 2.5% 37.1% 33.6% 26.8%

表二:调查对象家庭月收入情况

家庭月收入 所占比例

1000以下 5.9%

1000-2014元 32.9%

2014-3500元 16.8%

3500-5000元 12.0%

5000-10000元 11.5%

10000以上 3.7%

未回答 17.2%

表三:调查对象家庭人口情况

人数 1人 2人 3人 3人以上

所占比例 4.5% 21.2% 55.3% 19.0%

根据表二、三数据,运用平均法计算得出本次调查家庭平均人数为2.83人,家庭人均收入820.70元,与杭州市公布的2014年杭州市区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基本相符,数据具有代表性。与上一次调查对比家庭平均人数从3.49人下降到2.83人,家庭更趋小型化,家庭人均收入从675.49元提高到820.70元,增幅达21.50%。

本次调查的第一组感性数据是针对被调查者是否参加人寿保险进行统计的。数据表明:46.4%的被调查者参加了人寿保险,比上次调查提高3.6个百分点,寿险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开拓;同时,53.6%的被调查者尚未投保人寿险,也说明杭州市的寿险市场潜力巨大。

从被调查者基本情况交叉分析得出,收入较高的被调查者家庭大多参加了人寿保险(见表四),家庭月收入2014-3500元以上的家庭,是寿险市场最大的购买群体。在此群体的被调查者中有56.5%的家庭已购买了商业人寿保险。从被调查者的职业状况分析,个体经营者和自由择业者(包括未回答职业者)参加保险率最高,其次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其他职业者和教师等(见表五),调查数据表明,月收入在2014元以下的家庭的也有23.4%购买了商业人寿保险。此次调查对象中还涵盖了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待业人员占到有效问卷的17.7%,其中有20.3%的家庭购买了商业人寿保险。

表四:收入状况与是否参加保险的关系

家庭月收入 参加保险 不参加保险

1000以下 16.1% 83.9%

1000-2014元 24.6% 75.4%

2014-3500元 44.8% 55.2%

3500-5000元 51.6% 48.4%

5000-10000元 78.7% 21.3%

10000以上 80% 20%

未回答 51.6% 48.4%

表五:职业状况与是否参加保险的关系

职业状况 人数 占总人数比例 投保人数 参加保险比例

个体经营者 184 7.7% 147 79.9%

自由择业者 521 21.8% 376 27.2%

企事业单位职工 648 27.2% 275 42.4%

公务员 142 5.9% 35 24.6%

教师 151 6.3% 50 33.1%

离退休人员 264 11.0% 65 24.6%

下岗待业人员 160 6.7% 21 13.1%

其他 216 9.0% 87 40.3%

未回答 106 4.4% 53 50.0%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已参加保险的基本情况分析

1、养老保险和健康医疗保险是消费者投保的主要险种。

对被调查者所投保的险种数据分析表明,61.4%的调查对象参加了养老保险,29.3% 的调查对象参加了健康医疗保险,其次是意外伤害险,其他人寿保险和投资类寿险 (见表六)。

表六:被调查者所选择的险种(多选题)

所保险种 养老保险 健康医疗险 投资类寿险 意外伤害险 其 他寿 险 未回答

所占比例 61.4% 29.3% 4.8% 20.1% 16.3% 3.2%

2、投保的对象集中在自己(配偶)和子女身上,投保的目的趋向理性。

调查表明,被调查者投保的对象主要是自己(包括配偶),占投保率的63.2%,其次是子女(见表七)。 表七:被调查者投保的对象(多选题)

投保对象 自己 子女 配偶 父母 其它

所占比例 63.2% 38.6% 23.1% 3.1% 1.9%

表八:投保者的目的(多选题)

投保目的 所占比例

养老 73.2%

子女教育 34.8%

抵御疾病 19.1%

预防意外 14.8%

投资理财 6.2%

其他 5.1%

从投保的目的(见表八)分析,被调查者主要是为了自己(包括配偶)能得到更多保障,这说明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医疗体制的改革,“铁饭碗”的打破,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识到社会保险主要是基本保障,尤其在养老和医疗方面,要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商业保险就成了消费者的首选。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通过现时的现金投保,以求得今后适时的回报和保障。其次是子女教育(包括学生平安、教育金、婚嫁等险种),占34.8%。分析表明,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教育形式的多样化,子女的教育开支正成为家庭的一大主要支出,因此,借助于商业保险的手段,提前(孩子出生后)投保,成为众多家庭的选择。排第三位的险种是抵御疾病,目前,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的比例呈逐年提高之势,医疗体制改革以后,更加速了这一险种的需求。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增加自己和配偶的保障是一个家庭经济稳定的根本和基础;为父母投保实际是为减轻日后的经济负担,受益人仍是自己;为子女投保教育金等保险是一种未雨绸缪的计划安排。同时,为子女保养老金保险、终身保险等使第三代受益的投保盲点正日趋减少。这些都是当前在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投保人自我保障意识增强并走向理性化的表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增加自我保障基础上,部分消费者购买投资保障型险种,此次调查中出于投资理财目的而投保的占6.2%,这更是一种家庭理财理性化和逐步成熟的表现。

3、投保家庭平均年用于保险的费用在2014元左右。

本次调查对投保家庭平均每年交纳的保费进行了统计(见表九)。

表九:投保家庭每年交纳的保费

交纳保费 所占比例

500元以下 3.0%

500-800元 18.4%

800-1200元 7.5%

1200-1500元 5.5%

1500-2014元 35.1%

2014-5000元 25.9%

5000-10000元 3.9%

10000元以上 0.7%

根据数据平均折算,家庭每年用于保险的费用在2014元左右,按此次调查的家庭平均人数和人均收入测算占家庭年总收入的7%左右。与上一次调查相比,年均缴保费增长82%,所占家庭年收入比例增加3个百分点。据分析,本次调查比上次调查年缴保费增幅较大,主要因素,一是由于自1999年6月以来连续七次降息,保险费率调高,同样的保险金额今年应缴保费要增加一至二倍;二是不少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保障,不仅保养老金保险,还保医疗和子女教育或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4、保险公司增加,市场份额分散,差距依然明显。

与上次调查比较,寿险公司从3家增加到5家,各保险公司发展的速度都较快,市场份额相对分散,但由于新老公司经营的时间的和网络等关系,各公司所占市场份额的差距依然明显。(见表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因最早进入保险市场,依然是保险界的龙头老大,占61.3%;平安寿险目前稳居第二位;其次分别是太平洋寿险、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表十:被调查者所投保的公司

公司名称 所占比例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61.3%

平安保险公司 24.1%

太平洋保险公司 7.0%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2.4%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0%

未回答 3.2%

(二)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1、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被大部分投保者所认可,但尚需进一步提高。

在已参加保险的1109名被调查者中,有68.7%的投保者对保险公司服务感到满意或比较满意,但仍有22.1%的被调查对象表示服务尚需加强和不满意 (见表十一)。因此,在保险市场进入激烈竞争的时期,在优质服务方面应引起各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表十一:投保者对保险公司服务的满意程度

满意程度 满意 比较满意 尚需加强 不满意 未回答

所占比例 25.9% 42.8% 16.6% 5.5% 9.2%

2、银行代扣是多数投保人选择的续期缴费方式。

本次调查表明:73.8%的投保人选择银行代扣为续期缴费方式,比上次调查的29.4%的比例有较大幅度增加,这是一种家庭理财观念的转变;17.6%的投保人选择业务员上门收费;6.0%的投保人选择亲自到保险公司缴费,尚有2.6%的投保人未作回答。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提倡个性化服务,以尽量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见表十二)

表十二:消费者选择的续期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 所占比例

银行代扣 73.8%

业务员上门 17.6%

亲自去 6.0%

未回答 2.6%

3、“一个月”是多数投保人对理赔的时效要求。

调查表明:64.8%的投保人希望能在1个月内完成,有14.0%的投保人要求3至6个月内完成。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出险理赔工作既要及时、迅速,更要准确、合理,要适时的与投保人沟通,以取得理解和配合。(见表十三)

表十三:投保者对赔偿案处理的时效要求

时效要求 1个月内 3个月内 6个月内 其他

所占比例 64.8% 8.8% 5.2% 21.2%

4、损害投保人权益的行为应引起保险公司的重视。

调查表明,有39.2%的投保者表示在购买保险时遇到过损害权益的行为,其中 “强调高回报率,误导消费者大额投保”,占19.4%,列第一位。其次还存在于收费服务上、理赔时效上以及收款手续上。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保险公司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形象。应引起各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见表十四)。

表十四:投保者被损害权益的情况

被损害的情况 所占比例

强调高回报率,误导消费者大额投保 19.4%

续期收费服务不到位 5.6%

收款手续不全 1.8%

理赔不及时 3.4%

其他 9.0%

未回答 60.8%

5、投保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仍要提高。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消费,“知情权”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基础,但调查表明,被调查者在投保时或投保后,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内容的仅占63.3%;19.9%的投保者在投保时并没有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内容,更谈不上理解合同的内容;16.8%的投保者则未作回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保险这种大额而又特殊的消费在购买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内容。

6、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注意保险业务人员是否对保险条款作明确的说明。

调查表明: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对保险条款作了明确说明的占66.0%,认为没有明确说明的占13.6%,未回答的占20.4%。

保险条款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领取给付金、申请理赔及受益的根本依据,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将条款作明确的说明,这也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实际体现。但调查表明,这一工作做得不尽如人意。因此,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提高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未参加保险的基本情况分析

1、大部分未投保者缺乏对保险知识的了解。

调查表明,大部分未投保者对保险知识不太了解(见表十五),应该说对保险知识不了解也是该部分消费者未投保的重要原因。

表十五:未投保者对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

了解程度 不了解了解一点 比较了解 其他

所占比例 27.7% 40.3% 14.7% 17.3%

2、“养老”和“疾病”是未投保者最需要的保障。

未投保者对保障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养老”和“疾病”方面。这与已投保者的保障需求有一些差异,

其差异主要对子女教育从第2位降至第4位,据分析,这与未投保者的年龄相对偏大也有一定关系(见表十六)。

表十六:未投保者最需要的保障(多选题)

保障内容 养老 疾病 子女教育 意外 其他

所占比例 61.9% 71.1% 13.4% 15.7% 12.1%

3、接近一半的未投保者希望参加人寿保险。

根据统计得出44.3%的未投保者希望参加人寿保险,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机。同时,55.7%的不愿参加保险的消费人群中,对他们的潜力开拓,保险公司还得花上一番功夫。

4、保险公司应改进服务方式,完善客户服务体系。

数据表明,50.1%的未投保者选择自己亲自到保险公司去购买,而只有13.4%的未投保者选择业务员上门为他们服务(见表十七)。这说明,有不少消费者对保险业务员上门服务尚存疑虑,因此,保险公司应提高员工的素质,改变服务方式,完善客户服务体系。

表十七:未投保人选择的投保方式

方式 业务员上门服务 去银行购买 到网上投保 自己到保险公司投保 未回答

所占比例 13.4% 12.5% 2.7% 50.1% 21.3%

5、未投保者对续期交费方式和赔款时效要求与已投保者的要求基本相符。

对未投保者以上两条款的数据统计表明,要求与已投保者基本相同(见表十八、表十九)。 表十八:未投保人选择的续期交费方式

交费方式 所占比例

保险业务员上门收费 6.8%

您每年亲自到保险公司交费 26.2%

通过银行代扣 56.3%

未回答 10.7%

表十九:未投保者希望保险赔偿处理的时效要求

时效要求 1个月内 3个月内 6个月内 其他 未回答

所占比例 22.8% 13.5% 3.0% 18.0% 42.7%

6、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消费者中拥有较高信用度,外资保险公司已被部分消费者看好。

数据表明,中国人寿以47.8%的选择率,保持了它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其次是平安和太平洋寿险公司。而尚未进入本地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已被一部分消费者所看好,这是消费者给中资保险公司提出的挑战,必须直接面对(见表二十)。

表二十:未投保人选择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中保人寿 太平洋 平安 泰康 新华 外资 未回答

所占比例 47.8% 11.1% 27.3% 1.3% 1.5% 5.8% 5.2%

7、保险知识的宣传形式应是多样性的。

业务员上门推销保险,向消费者介绍保险知识似乎是各大保险公司的最主要途径。但调查表明,愿意接受这种途径的被调查人只占23.4%,消费者倾向的是多样性的接受途径(见表二十一)。因此,各保险公司在目标市场决策上,应采用消费者乐于接受的方式宣传保险知识,从而赢得市场。

表二十一:未投保者接受保险知识的途径

接受途径 所占比例

业务员上门服务时宣传 23.4%

由社区组织的授课 18.2%

由所属单位组织的授课 16.8%

媒体的广告宣传 30.1%

其它 6.5%

2未回答 5.0%

三、结论

通过本次调查分析,结合有效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杭州寿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商机。此次调查表明,杭州市尚有53.6%的家庭未投保商业寿险,而杭州市居民的家庭月均收入在2300-2500元之间,有7%的年缴费能力,因此,杭州的寿险市场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2、月收入2014-3500元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是保险消费的主力军, 2014-2500元的寿险险种组合和支出水平能更好地吸引广大消费者投保。

3、自己与子女是投保者的投保目标,养老、子女教育和疾病医疗是主要保障需求,这表明,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扩大覆盖,商业保险的社会需求将逐步显现,各保险公司要加大有针对性的新险种开发力度,以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4、“强调高回报率,误导消费者投保”,是1999年和今年两次调查中都突出地列在有损投保者权益行为统计的第一位,已成为一种“固疾”。尤其当前各保险公司都在推销投资保障型险种,此种误导行为,不仅有损保户,而且亦将有损公司信誉,乃至整个寿险业。为此,应引起各保险公司的密切关注,对宣传资料应严格把关,对误导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5、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更积极、主动和多样化地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营销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市场行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结束语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对保险消费方面的情况有了基本的了解,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调查给广大消费者以指导,给各保险公司提供客观、实用的数据和分析,在中国敞开保险市场大门的时候,能以主动积极的姿态去迎接挑战,促进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这是本次调查的最终目的。

第五篇:吉林省商业保险市场需求的调查报告(原稿)

关于吉林省商业保险市场需求的调查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为了加强社会公众与保险业的联系和沟通,增加了解,密切合作,改善保险服务,切实提高商业保险的发展,本文就吉林省保险需求的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囊括了不同文化程度,如:初中及初中以下、高中、大专、本科及本科以上等;不同职业,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职员、自由职业者等;不同经济状况及不同年龄段的各阶层人士。

本报告试图从保险的现状、被保险主体的主观意愿、对保险的服务和评价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商业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的类别大致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390个居民中有43.8%的居民拥有社会保险,而拥有商业保险的居民仅占总人数的18.7%。这说明商业保险在整个社会还未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参与程度不高,但同时也印证了商业保险在吉林省仍有很大的潜在市场和人群可待挖掘。为能更有效地开发这个潜在市场,调查问卷就居民保险知识获得途径及购买保险时所考虑的投保种类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和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在保险人员宣传、亲戚朋友介绍、新闻媒体宣传、通过电子网络了解等多种途径中,通过保险人员宣传而购买保险的居民占总人数50.5%,遥遥领先于其他宣传途径,可见保险人员的宣传是促使人们投保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而通过新闻媒体和电子网络了解保险知识而购买保险的居民仅占11%和

7.7%。随着电脑的普及,保险公司如何通过电子媒介加强居民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将会成为宣传保险的又一重要途径。

……

二、商业保险的意愿

在被调查的390人中,对于自己的家庭是否参加商业保险这一问题,表示愿意参加的只有61人,占总人数的16.6%,而表示不愿意参加的却又165人,占总人数的44.8%。说明保险意识还没有普及,仍需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保险的意愿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方面:

(一)文化程度差异对保险意愿的影响

不同受教育程度者理应对市场经济、社会生活及保险的认识有所不同,调查结果也同样表明,居民文化程度的高低对其保险意愿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依常识推断而言,两者有同向上升的趋势,但调查的实际情况是:教育程度和居民参加保险的意愿是成负相关关系,即居民保险意愿是随着教育程度的增加而降低的。

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表示愿意参加保险的占33.3%,而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只有9.4%表示愿意参加保险,比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少23.9%个百分点。高中和大专文化程度者表示愿意参加保险的均在20%左右。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与学历较低者由于其职业、收入、知识水平等许多因素的制约,缺少或不了解其他保障权利规避风险的方式,并且没有多余的资金投到其他行业中,导致商业保险成为其主要保障支柱有关系;而学历较高者可能在其工作单位已拥有社会保险,认为不再需要商业保险这种保障形式……

(二)职业差异对保险意愿的影响

以职业分工而言,从事经济工作者由于其工作性质等因素,其保险意愿理应比较强烈,调查结果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了上述假设。私营业主及个体户表示肯定和可能参加保险的意愿最高,占23.1%;企业单位人员,如: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一般职员和服务员等居其次,愿意参加的比例为19.1%;而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意愿却很低,只占13.3%,这种现象可能与事业单位人员本身的福利及保障待遇优于其他职业等的因素有关。

(三)收入的差异对保险意愿的影响

根据家庭月收入分析的调查数据表明,居民收入水平不同者,其保险意愿只显示出无规律性的差异。按保险学理论,人们价值

量越大,其保险意愿理应越强烈。但分析调查的数据显示:表示愿意参加保险的,在月收入1000-2014元者中比率稍低,占14.8%;月收入2014-3000元者比率稍高,占18.5%。各档次收入者其参与保险意愿人数的最高与最低比率相差不到5%。因此,人们的保险意愿与月收入并不成正比。

三、对吉林省商业保险服务的评价

(一)对商业保险公司服务的评价

人们对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总体评价不高,仅占26%的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服好,有3.67%的人不认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从总体来看人们对于各个险种的服务了解程度很低。有70.13%的人都对保险业务持模糊态度。

保险公司在人们心目中的社会信誉程度不高,仅有24.1%的人对保险公司给予了高信誉度的评价,有2.97%的人认为保险公司社会信誉低。同时,从总体上看,人们对保险公司的社会信誉也同样存在着含糊不清的状态,有72.93%的人在调查中选择了“说不清”。

(二)对保险行业服务的评价

由分析结果可知,人们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情况的总体评价一般。认为保险业务人员在销售时大部分能对条款进行比较详细的解释并明确告知的占总人数

的27.8%;而认为“只是一般性介绍保险责任、保额费用等”的占总人数的68.3%。而且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介绍业务过程中,表现出过分高的主动性和热情。在对产品解释程度方面,客户认为业务人员解释“很清楚”的占总体的28%,认为“清楚”的占43.9%。在办理柜面业务时高达69%的人认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比较耐心、细致。总体来说人们对保险公司人员的销售服务感到比较满意,选择“非常满意”的占16%,选择“比较满意”的占81%。但当人们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时,保险客服人员的专业程度一般,只有一半的客服人员能比较专业地回答所提的问题并对购买者有所帮助,而另一半的客服人员对顾客提问不能准确回答,要询问有关专业人员才能告知。

……

四、吉林省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此次研究调查具有如下特点和倾向:

16.6%的居民有投保的意愿;其中受教育程度低者较之受教育程度高者更倾向参加保险,不同职业者投保意向差异明显;投保意向与家庭月收入成不规律性差异;了解保险的途径主要是保险人员的宣传、亲戚朋友的介绍和新闻媒体;居民在购买保险时考虑的重点险种主要是医疗健康类、子女教育类和养老类。人们对商业保险以及各个险种了解的人数所占比例小,商业保险的普及性比较差。投保人对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工作效率

情况以及对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按法定程序办理业务的情况都不是很满意,在售后和理赔方面的评价也比较差。总体来说,对商业保险的服务评价是不满意的。

上述结论,不仅概况反映了目前吉林省城市居民保险意愿的状况,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该省商业保险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困境,为此保险业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扩大宣传,增强民众认同度……

(二)吸引社会中高素质民众关注,提高行业水平……

(三)提高业务和服务水平……

(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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