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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融资决策中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9-06-19 04:27:50 影响了:

  作者简介: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八大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多种融资渠道的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的融资渠道有:(1)财政资金;(2)金融机构贷款;(3)企业之间的拆借;(4)企业自我积累;(5)企业组织内部集资;(6)公开发行债券融资;(7)发行股票融资;(8)商业信用融资。
  这些融资渠道不外乎内部和外部两种。从内部来说,包括企业的自我积累和组织内部集资;从外部来说,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可由财政性资金、商业银行贷款、企业间拆借等构成。
  这些融资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或采用组合方式,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从企业纳税角度考虑,这些融资渠道产生的税收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利用一些融资渠道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利益。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之间拆借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拆借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组织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从筹划节税的角度出发,企业组织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效果最好(尤其当企业间存在税率差异时),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企业组织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增加融资成本,也会因税收收益分散而降低负债抵税效应。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企业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此,比较发行股票融资与发行债券融资,由于发行债券融资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使所得税税基缩小,税负得以减轻。而发行股票融资方式则不能实现股利的税前分配。因此,企业应优先选用债权融资的方式,后选股权融资的方式,从而充分发挥债券“税盾”的作用。
  融资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合理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较小,节税的空间不大。而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节税提供了有利条件。
  尤其是企业内部基于委托贷款方式而进行的资金的划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还是可以由企业自行进行决定。通过设定不同的利率可以实现利润的转移。比如使利息支出发生在高税率地区,降低税前利润;或是使利息收入发生在低税率地区,这样集团整体的税负就能够实现最小化。
  二、租赁筹划
  (一)租赁的分类与税务处理
  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分类为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其税务处理如下:(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所以,一项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涉税处理如下:(1)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2)支付的租金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
  (二)租赁形式的选择
  对于融资性租赁,由于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作为一种表内筹资方式,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影响: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已获利息倍数、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承租人一般不欢迎租赁合同被划分为融资租赁,那么如何才能规避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租赁的分类,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三、借款筹划
  企业借款的用途不一,有的作为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作为资本性支出用于添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还有的作为资本运营用于对外投资等。
  企业在借款时必然发生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指的是与借入资金相关的,由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等。
  【案例分析】甲企业根据财务收支预测当年资金缺口2000万元,拟通过一年期的银行借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企业当年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外,为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拟请某软件公司为自己开发ERP软件,软件开发期预计为一年,当年末即可投入使用,需支付软件费用1000万元。假定企业当年及以后两年的税前利润为2200万元,银行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为10%;企业处于正常的纳税期,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那么企业在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时,应该以什么名目借款呢?这里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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