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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税起征点3500)_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发布时间:2019-06-30 05:28:23 影响了:

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是5000

新版个税为2019年现行执行政策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举例说明:

张某月工资10000元,三险一金2200元,假设没有其他符合规定的扣除,请分别计算张某2018年9月工资和10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

9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2200-3500) ×10%-105=325元

10 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2200-5000) ×3%=84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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